论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精简之必要性及路径
2006-12-29杨连强
人大研究 2006年5期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是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的核心和主要内容,是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则又构成了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细胞。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用,都要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始。人大代表,既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去履行职责,更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而发挥作用。当作为一个整体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人数的多少即代表名额对人大制度运行、人大作用发挥,具有重要的影响。代表名额既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太少,代表的民主性和广泛性就无法体现;太多,又会影响其自身的运行效率和运行成本,并且不利于实现代表专职化。因此,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人大代表的名额,使之保持一个适当的规模,既在民主和效能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又为专职代表制的施行创造现实可行的条件。研究人大代表组成规模,科学确定人大代表名额,对于我国人大制度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仅就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精简之必要性及其路径选择谈一点个人看法。
一、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确定规则及其历届规模
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民意机关。全国人大代表作为最高民意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现行选举法对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及其确定规则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政区域、人口、少数民族、归侨、军队和妇女代表等几个方面的基本因素,规定有如下几个基本原则:(1)行政区域原则。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根据各自的人口数按不同的比例确定。(2)人口比例原则。分配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时,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的衡定标准是4:1,即农村96万人选1名代表,城市24万人选1名代表。(3)名额限制原则。全国人大代表的最高限额为3000人。(4)特殊照顾原则。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在代表构成上给予妇女、归侨、军队和少数民族代表以特殊照顾。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之多,规模之巨,堪称世界议会之最。1954年产生的第一届全国人大至2003年产生的第十届全国人大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依次为[1]:一届1226名、二届1226名、三届3040名、四届2885名、五届2885名、六届3497名、七届2978名、八届2977名、九届2980名、十届2985[2]名。
二、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精简:何以必要?
中国人口为世界之最,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最高权力机关规模庞大也有其必然性以及特有的优越性。一方面,正因为要考虑人口、地域、民族、党派等方方面面的复杂因素,使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党派和各界别的不同利益诉求在最高权力机关都能够得到反映和体现,就要求在最高权力机关内设置尽可能多的代表席位,以容纳各方面的民意代表;另一方面,也正因为代表人数众多,能够更好地吸纳各利益团体的民意代表参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使之具有了更加广泛的民主性和代表性,充分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代议制民主的优越性。
代表名额众多在民主和代表的广泛性上有其特有的优越性,但过多代表名额的弊端更显而易见。代表名额过多,给全国人大制度运行带来了“低运行效率、高运行成本”的难题,影响了全国人大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同时,代表专职化也已经成为人大制度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趋势。代表名额过多,显然不利于专职代表制的推行。因此,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精简也就势在必行。
(一)名额精简是解决“规模难题”的现实需要
代议机构的设置有其固有的内在要求和规律,在彰显其民意基础的同时,也必须考虑组织的运行效率和运行成本。代表名额过多,就给人大制度运行带来了“规模难题”,即低运行效率和高运行成本,不便于会议的有效召集、问题的充分讨论和决策的科学合理,从而影响到全国人大职权的行使、职责的履行和作用的发挥。
全国人大主要以全体大会的形式听取报告、审议议案,可以超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各选举单位的地方利益以及特定职业群体的特殊利益,从全国一盘棋的角度通盘、全面地考虑、评估和斟酌议题及法案的利弊得失,使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真正反映和体现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然而,全国人大代表规模近3000名之巨,要以召开全体会议的形式讨论议题就比较困难,尤其是以全体会议审议议案的时候,只能代之以各省市区为单位的代表团会议或者代表团小组会议,并且只能以会议简报等形式8hvybH6W0HiUeIxIKAibOVRlPrvTqZaB0Eq0ZdLphew=进行代表团或小组之间简单的意见沟通和交流。全国人大每年召开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