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各地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立法的比较

2006-12-29欧修权

人大研究 2006年9期

   立法,体现的是各种利益和意见的交锋、博弈、妥协。地方立法一定要以人为本,充分地反映和表达民意、沟通和协调民意、尊重和体现民意,体现人文关怀。
  
  2004年以来,有关禁止还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各地方人大纷纷针对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修改或废止原来的禁放法规,出台新的“限放”条例。媒体也连篇累牍地报道有关“禁放”改为“限放”的各种情况。一时间,春节期间是否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成为市民茶余饭后的热门话题。
  
  一、各地有关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性法规的基本情况
  
  根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各地将燃放烟花爆竹纳入地方性法规进行调整的行政区域包括:两个省、3个直辖市、17个省会城市、6个较大市、两个经济特区,共计30个。其中以省会城市为主,占到总数的54%,较大市占20%。可以看出,燃放烟花爆竹的禁令主要集中在一些较大的中心城市。同时,这一禁令出台的时间大都集中在1994年前后,各城市大都在这一时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放烟花爆竹进行了限制。这一禁令一直持续到1997年前后。
  其后,随着社会各界对燃放烟花爆竹是否需要“开禁”这一问题的关注不断升温,改“禁”为“限”的呼声日益高涨,一些城市开始尝试逐步由“禁放”改为有条件“限放”。1998年,长春等部分城市开始允许市民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并对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从2003年开始至今,北京、济南、银川、海口、青岛、西安、宁波等大中城市相继将烟花爆竹由“禁放”改为“限放”。原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30个城市中,已经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城市“开禁”,“开禁”似乎已成“燎原之势”。
  
  二、“禁放”与“限放”的对比研究
  
  各地在修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法规时,都召开过各种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从收集到的意见来看,反对“开禁”者和赞成“开禁”者都有诸多理由和依据作为自身观点的支撑。反对“开禁”者认为,燃放烟花爆竹是千百年来留下的民俗,民俗固然重要,但人们的身心健康更为重要,民俗可以不断更新。燃放烟花爆竹危害很大。烟花爆竹燃放响声大,据测定,单个闪光雷爆炸时,其噪声至少在130分贝。属于典型的噪音污染,有心血管病和高血压的人更是受不了突如其来的爆竹声。爆竹的主要成分是黑火药,含有硫磺、木炭粉、硫酸钾,爆炸产生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等会对空气造成严重污染。这些气体对人的呼吸道及眼睛具有刺激作用。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大量纸屑、烟尘落在地面上,还会影响城市的清洁卫生。最主要的还是烟花爆竹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严重隐患。每逢春节,由于燃放鞭炮而引起火灾或炸伤手臂、面部、眼睛的事故屡见不鲜。
  赞成“开禁”者认为,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人的传统,“爆竹声声辞旧岁”,燃放烟花爆竹是古老风俗。过年没有鞭炮声总是感觉缺少了过节的那种气氛,总让人感觉特别冷清。至于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在安全、环保方面的负面影响,可以通过管理措施加以克服,如加强安全环保知识的宣传教育,在禁放地点设置禁放标志,把责任落实到基层,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等。现在人们对春节燃放烟花爆竹传统习俗的怀旧情结不断增长,在春节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日益增多,近几年还呈蔓延之势。说明市民有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求和愿望,地方立法应尊重民意,改堵为疏,改“禁”为“限”,以体现立法的人文关怀。
  烟花爆竹解禁,究竟是进步还是倒退,社会上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与主限派略显单薄的理由相比,主禁派摆事实讲道理,似乎理更直、气更壮。
  北京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在近6000名受访市民中,春节期间有燃放烟花爆竹愿望的人数约占八成。北京市8个城区的30多个街道办事处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向1500多位不同年龄的市民征询意见,结果62.7%的受访者希望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而在千龙网的调查中,赞成有条件“解禁”的网民为50.43%,勉强过半。尽管几种调查都表明赞成有条件“解禁”的意见占据上风,但数据值相差不大,反映出北京市民对烟花爆竹“爱恨交加”的复杂心态。
  重庆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受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委托,于2005年8月上旬在主城9区进行了专题抽样调查。调查采取配额控制下的入户抽样和偶遇抽样相结合的方法,对符合调查配额条件的18岁以上的市民进行了面对面的访问。调查共取得成功样本300个。调查显示,86.33%的市民对燃放烟花爆竹由“禁止”改为“限时间、限地点、限品种的有条件燃放”持“赞成”态度,7%的市民持“不赞成”态度,6.67%的市民持“无所谓”态度。
  笔者认为,“禁放”还是“限放”,决策的依据应当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一问题的看法。目前北京、上海、西安、青岛等许多大中城市都已经开始有限度的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由“禁”改“限”已经是大势所趋。
  
  三、如何“限放”的对比研究
  
  “限放”的关键是如何确定“限放”的时间、地点和品种,如何做好生产、销售、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总的看来,对于禁止燃放的区域,各地的法规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通过区域限制,如规定本市某某区、某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可以全面划定禁放区域,明确具体,不易产生执法上的纠纷,缺点是有可能将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也纳入限制范围。另一种方式是采用列举场所、地点的方式,如规定加油站、重要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场所及其附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这种方式可以避免将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地区纳入禁放范围,缺点是一些场所的具体位置不易确定,在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同时由于场所众多,难以穷尽,可能挂一漏万,基于法规的稳定性,也不能随着时间的变化及时增加或减少一些区域或场所。
  另外,在已经开禁的城市中,关于可以燃放的区域、时间、品种,各城市地方性法规均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体现了“限区域”、“限时间”、“限品种”的原则。有的法规通过排除法将禁止燃放的区域以外的区域定为可燃放区域,有的则规定了可以燃放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可以燃放的具体地点,由市民集中地点燃放。对于在限放区域可以燃放的时段,各地大多集中在春节期间和重大庆典期间,如济南市规定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及重大庆典期间可以在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银川市则规定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及重大庆典可以燃放;海口市则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公告,可以在春节、国庆、元宵及重大庆典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对于可以燃放的品种,各地也做了规定,一般都对品种进行了限制,可以燃放的品种大多授权由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也有的规定由公安会同安全生产监督、消防、卫生、供销合作组织等部门共同确定并公布。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