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是否应上人代会”之我见
2006-12-29徐艳丽
人大研究 2006年9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计署的汇报,将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结合起来,取得了很好的监督效果,被媒体形象地称为“审计风暴”。这使得近两年审计之风越刮越猛,以至有人提出要将审计报告提交到人代会上去审议,我认为没有必要这样做。
首先,从听取审计报告的目的来看,听取审计报告不是监督审计,而是监督财政,是为了更好地开展财政监督而增加的一条监督途径。各级人大通常在下年初的常委会上听取上年度本级财政决算时,一并听取关于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的报告。
其次,从审计报告的内容上看,主要是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情况,它只是审计机关工作的一部分,是政府审计工作的内容之一。审计报告上人代会,就如同听取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报告“行政效能”情况一样。可见,这与人代会的报告内容不符。
再次,从向人代会报告工作的主体资格来看,法律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显然,审计机关不具备独立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资格。
此外,人民代表大会还设有预算审查委员会,专门负责审查财政预算执行和预算编制工作,如果再通过听取审计报告来监督财政执行情况,就与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职能交叉,只能是多此一举。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