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教育惩戒”的建议
2006-12-29阎登科
中国教师 2006年11期
编者按:
本刊第9期特别关注栏目探讨了教育惩戒权的相关问题后,编辑部陆续收到一线教师的投稿来表达他们的看法。本期特摘登三位教师的来稿,以飨读者。
教育惩罚是对学生的某种不良思想行为给予约束或否定性评价的教育方法,其目的是使学生认识到行为的不良性,并采取一定措施内化为自觉约束力,防止类似错误行为的再次发生和升级,从而最终达至人性之完善。基于上述理念,我们要理性地看待教育惩戒的作用,合理实施教育惩戒。
1 依法而惩
应当通过立法明确授予学校、教师在“教育惩戒”方面相应的权力,做到依法而惩。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惩戒条文,详细列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将要受到的惩罚;应当通过立法明确界定教育惩戒的“度”,使惩戒措施逐渐规范化,尽量减少惩戒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学校和教师明白什么是教育惩戒权,在何种情况下,什么范围内,才能以何种形式行使惩戒权: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建立起对教育惩戒的不当行使给予严厉的责任追究的制度,对体罚学生者可以实行一票否决权,不再聘用到教师岗位,使“教育惩戒”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在目前教育惩戒法律规定缺位的情况下,各学校可以通过民主的渠道,通过教师、学生、家长会议制定适当的惩戒制度,一定要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强令严重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离开课堂,去校长室悔过,因为他干扰了全班的教学和活动;让破坏环境的学生去打扫卫生等。另外,学校也应该完善日常的监督和救济措施,一有问题及时处理。
2 适度而惩
要使“教育惩戒”发挥它应有的积极作用,在实施过程中就不能被异化,即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是合度的。“教育惩戒”不可避免,并不意味着“教育惩戒”就能解决一切问题。正如讨论“赏识教育”不能成为万能药方一样,“教育惩戒”的运用也是有条件的,其作用的发挥也是有限度的,认真研究在教育过程中如何实施“教育惩戒”而不会对人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就显得尤为必要。
“教育惩戒”的合度性首先就要求“教育惩戒”是针对个体的思想上的过错行为而言的,包含两层意思:先要明确个体是否有过错行为,如果是由于身心发展的特征和健康状况而导致的好动、不专心等情况,严格意义上讲不应是过错行为,此外还要考虑只能是针对思想行为而言的。正如夸美纽斯所说,“不应当在跟学习或学术练习有关的事情方面”采用惩戒,而只能在有“道德方面的过失”时才能采用惩戒。其次,惩戒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惩戒不是针对已经发生的过错行为结果本身进行批评和否定,惩戒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激化问题,是要引起个体思想上的重视,并注意在以后发展过程中杜绝类似过错行为的发生,进而丰富和完善自己。再次,要考虑教育性,如果通过赏识可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就应尽可能少用惩罚,但是如果赏识不能解决问题,就要考虑惩罚和惩罚的力度。
3 依情而惩
要使“教育惩戒”认识内化为被惩戒者的内心规范,就要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合理的惩戒,这就是教育惩戒的合情性。过错行为通常会让个体产生羞愧感,并伴随一定的紧张感和畏惧感。心理学上认为,一定程度的紧张、焦虑和畏惧是人的内趋力的一个源泉,是人们行为的一种动力。教育惩罚能进一步强化个体的羞愧、痛苦、焦虑、畏惧和悔恨等。合情的惩罚要促进学生变这些“压力”为“向善”的动力,而不是使个体自暴自弃而成为前进的阻力。
4 依人而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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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教育惩戒”能有效进行,必须考虑所惩戒对象的个性,针对不同学生进行形式各样的惩戒,这就是“教育惩戒”的合人性。人的复杂性导致教育的复杂性,惩罚不能一刀切,要因人而异。不同性格、不同性别、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程度和不同场合的惩罚,会给个体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要考虑学生的身心特点,尤其是发展中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和不可忽视的个别差异性。惩罚的实施一定要考虑学生的可接受性和所产生的教育性,要防止学生对内自残和对外暴力的过激行为的产生,要防止惩罚的负面影响的升级。
5 协商惩戒
要使“教育惩戒”的效用有效发挥,我们还必须同家长、社区进行必要的协调,保证三种教育的一致性。对于教育惩戒,如果家长、教师、学生和社会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没有形成共识,缺乏交流和沟通的平台,就极容易造成过激行为的产生。如果学校、家庭和社会之间不能发挥正向的合力,无论是哪一种教育策略的实施,其收效甚微。所以在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的时候,要同家长、社区及时进行沟通,对惩戒的起原、惩戒的过程和形式予以通报,寻求理解和支持,使惩戒的效用得以有效发挥。
6 延时惩戒
要使“教育惩戒”的运用能够灵活,就必须根据学生过错发生的具体情况,在不同的时间点进行适时教育,这就是“教育惩戒”的延时性。前面谈到学生在犯有过错的情况下,产生羞愧感,同时在心理上还伴随着紧张感和畏惧感,但不可忽视的是,这时的学生在心理上还有一个倾向,就是对来自其他人的过度批评有一种抗拒本能,忽视这一点,我们就会犯错误。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就要让学生的心理紧张有一个缓解期,再及时进行“教育惩戒”,也就是适当延后惩戒,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7 监督救济
要使“教育惩戒”能够有效进行,我们必须保障合理进行惩戒,杜绝各种不合理惩戒现象的发生,就需要对不合理惩戒进行监督和救济。任何一种行为,如果没有法律的监督和事后的行为救济,我们就无法保障这种行为能够长期理性地持续下去,教育惩戒在我们今天异化为我们所不愿谈及或谈及色变的洪水猛兽,同我们长期在教育惩戒方面的监督和惩戒救济的缺失有着很大的关系。
(作者单位:浙江省舟山市普陀教育局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