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后致人轻伤如何处理
2006-12-29杨迎泽陈泽龙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4期
[基本案情]
2005年6月1日下午13时许,犯罪嫌疑人陈辉煌、陈柿双(均批捕在逃)、陈添牧、陈丁生(均刑拘在逃)骑两部摩托车在湖头镇仙都村公路上因欲超一东风车不成,遂持木棍、石头等工具殴打该东风车驾驶员苏委员及乘客苏火碧、李连德,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苏委员的伤情属轻微伤。仙都村村干部裴坚固路过劝阻时,陈辉煌、陈柿双、陈添牧、陈丁生以及后来赶到的陈三财(批捕在逃)、陈碧辉不听劝止,与裴坚固发生争执后殴打裴坚固(经鉴定,伤情达到轻微伤)。裴坚固之弟裴水桂及其他仙都村民见状,持木棍等工具追打陈三财等人四处逃窜,其中陈三财在跑到仙都祖厝后时被裴坚固、裴水桂等人追到,并被裴坚固、裴水桂持木棍等工具打伤手脚,致其手臂、脚部骨折,经鉴定,伤情属轻伤[安公刑技法字(2005)414号]当接到报警后公安人员到达现场时,裴坚固等人将陈三财送交警察处理。
[分歧意见]
关于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裴坚固的刑事责任,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裴坚固先前行为是见义勇为,并遭到本案的被害人陈三财等人的殴打,如果当场对被害人等人进行适当反击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本案的被害人逃跑后,已离开了前案的殴打现场,犯罪嫌疑人裴坚固、裴水桂再进行追赶,并殴打被害人致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不适时,是故意伤害的行为,应追究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裴坚固因见义勇为行为和受侵害时,与部分村民追打对其侵害的行为人并致行为人受轻伤的后果,虽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鉴于其先前行为和制止犯罪中的处境,犯罪情节轻微,应对其做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裴坚固的刑事责任,理由是:
第一,前案的行为性质严重,该案犯罪嫌疑人在公共道路上结伙作案,借故闹事,随意殴打无辜,当裴坚固劝止时,不但不收敛停止侵害,反而围打劝架人,并造成劝架人一定的伤情,继而引发后案,也由此可见后案的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小,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轻。
第二,本案系群体性事件,村民因目睹该村干部在制止犯罪时被侵害而群情激怒,自发持械赶到现场,追打另案犯罪嫌疑人,在此情形下,对一般人而言,作为受害者的劝架人很难不予加入追打的行为,其造成的后果也难以预见。
第三,本案犯罪嫌疑人在村民赶到现场为其解困时,进而追打侵害其的另案犯罪嫌疑人,后将该人交由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其动机系出于制止不法行为,而非有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故意,其行为属于对正在受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的延续,也是追捕该犯罪犯罪嫌疑人的结果。
第四,本案犯罪嫌疑人作为村干部,对发生在该村范围的刑事犯罪行为,挺身而出,不畏强暴,坚决制止,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一方平安的行为。也是当前打击犯罪,构建和谐社会,所提倡的见义勇为的行为,理应受到社会的表彰和弘扬,否则,谁还会见义勇为,谁还敢主持正义?
第五,本案造成的后果是轻伤,且与群众围打有一定的联系,其造成的后果全部由本案犯罪嫌疑人负责,有失公正。另外,此种犯罪的法定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认为是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从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考虑,应作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作者: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务长、教授 [100041]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36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