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要”准则:构筑职务犯罪侦查新思路
2006-12-29宋发永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4期
侦查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国家整体反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加强侦查工作,提高侦查水平,严格依法履职。在当前的形势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对推进侦查工作思路的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结合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实践,笔者认为,应从侦查意识、侦查重心、侦查机制、等三个方面人手,着力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思路的不断创新。
一、侦查意识要强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一门业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侦查人员首先必须牢固树立较强的侦查意识,做到侦查工作有条不紊、有序进行。具体来讲,应树立下列“五种意识”。一是要树立政治意识。政治意识是侦查工作的主要动力,只有政治意识很强的侦查人员,才能在侦查实践中锐意进取,乐于奉献,从而提高侦查效率,保证侦查方向,这就要求侦查人员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二是要树立依法意识。侦查人员必须树立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侦查职权的法律意识,不得越雷池半步。侦查人员在开展侦查过程中,必须紧紧依靠法定的侦查手段和举措,如调查、讯问、搜查、通缉、逮捕,以及勘验检查、鉴定、扣押物证书证等。在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时,都要依法进行,不得乱用或滥用。三是树立责任意识。要实行“案前教育、案中监督、案后述职、奖惩分明”的教育管理机制,确保侦查人员紧张有序地开展工作。同时要明确责任,严明纪律,防止办案人员发生泄密、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四是树立证据意识。侦查工作的核心是收集和获取证据,侦查过程实质上就是收集证据的过程,侦查水平提高的标志在于收集证据能力的提高。因此,树立和增强证据意识在侦查实践中至关重要。根据侦查实践,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一切侦查活动,包括各种侦查措施的使用,都必须紧紧围绕证据来进行;其次,依法全面收集对被告人有罪、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所有证据,并注意对证据的综合分析研究,包括从伪证、串供、翻供等反侦查活动中发现和收集证据;再次,要既注重直接证据也注重间接证据,注重物证,也注重书证,不单纯依靠口供破案。五是树立以快制胜的战机意识。对案件的侦查往往会“牵一发而动全身”,稍有不慎,就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串供、毁证等干扰,以致于前功尽弃,满盘皆输。因此,在调查取得成功的基础上,要做到“三快”,即快决断、快出击、快突破,力求使侦查活动的速度超过反侦查活动的速度,从而牢牢把握侦查工作的主动权。
二、侦查重心要准
传统的侦查思路形成的侦查习惯,通常是把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作为侦查重心,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是案件突破的标志,其采取的侦查模式是“由供到证”。这种方式极易诱导刑讯逼供而出现冤假错案,同时若在12小时内审讯无进展则会导致案件难以取得突破。鉴于此,在侦查中,必须将侦查重心放在秘密调查上,全面收集有罪和无罪的证据,在确信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后再正面交锋、突破口供,从而实现从“依靠口供破案”到“依靠证据证实犯罪”的转变。要适应这种转变,必须在秘密初查上下真功夫,出硬招数。所谓秘密调查,是指侦查人员在不被犯罪嫌疑人警觉的情况下,依法采用各种不公开手段获取证据。在秘密调查中,要采取隐蔽的方法,不暴露侦查人员的身份和意图,不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要强化取证手段,注重收集、固定、运用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做到以证提供,以证定供。当然,“由证到供”并不是否认口供的重要作用,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决定了讯问工作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同样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讯问往往是突破案件,扩大战果的关键。讯问的证据不等同于立案证据,其条件自然也与立案条件不尽相同,这就是说立案后不一定马上组织讯问,必须具备了讯问的“证据”,才可以由秘密初查和侦查中转人首次讯问,其条件是:必须在秘密初查和侦查中获取一定数量的“证据”,使得在首次讯问中有把握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这一定数量的“证据”就是首次讯问的证据条件。
三、侦查机制要新
根据当前职务犯罪窝案、串案多,大案、要案突出,多次作案,共同作案猖獗等新的情况,这就要求侦查工作必须构建新的机制,做到以快制胜,多管并举,分兵突围,合力攻坚。在犯罪嫌疑人“浮出水面”后,应适时调兵遣将,变个案侦查中的办案组作业为全案侦查中的大兵团攻坚,以集中优势兵力,将涉案人分割包围,形成威慑态势,并充分利用时间差、空间差和侦查谋略将其各个击破。根据分兵突围,整体作战的思路,应重点健全以下四个机制。一是侦查指挥机制。上级领导下级是检察体制的根本原则,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就是要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案件进行有效管理,实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侦查指挥机制建设,主要是解决侦查指挥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问题,不断探索指挥协调的新方法。如帮助下级院排除干扰,克服阻力;对基层检察院难以开展侦查的案件,上级院可提上来办或突破后再交基层院办理;也可以指定异地侦查管辖,侦查终结后按法律关于审判管辖的规定移送审查起诉。二是以分为主,统分结合的侦查力量协调配置机制。即调查分兵单独作战,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后,则采用集中力量,统一调配,大兵团作战。三是侦查协作机制。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要做好协查、协控、协助拘捕等工作,充分发挥法警大队的作用,切实履行职责,做到协调配合。四是侦诉配合机制。侦查人员要固定证据并形成锁链,不留任何空隙,为快速起诉奠定坚实的基础。起诉部门要提前介人,协助侦查部门做好加固证据、查漏补缺的工作,确保证据万无一失。要建立健全依诉部门沟通制度,邀请侦查人员一起研究出庭方案制度,从而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
作者: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44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