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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行抗诉书说理之思考

2006-12-29金晨曦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4期

  内容摘要:民行抗诉书是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民行抗诉书说理应当具备规范性、客观性、针对性、论理性、实效性等基本要求。完善抗诉书说理首先要转变观念、突出重点,将“说理”贯穿于抗诉文书始终,“由事而理,由理而断,论理充分”,并落实各项措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关键词:民行抗诉书 说理 完善
  民行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行判决、裁定,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的正式文书,也是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民行抗诉书是以说明抗诉理由为基本内容的,说理是民行抗诉书的灵魂。
  
  一、民行抗诉书说理的主要问题
  
  (一)抗诉书说理的格式与规定格式不符
  有的抗诉书标题、编号、正文字体字号、段落、行距五花八门;有的缺少必要的内容,或开头就写抗诉理由,使抗诉的理由无的放矢,让人摸不着头脑,或不写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不写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和判决主文;有的不是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说理格式不统一等。
  
  (二)抗诉书说理中叙述案件事实不合要求
  有的抗诉书在叙述案件事实时过于简单,或者详略不当;有的在写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时,照抄法院认定的事实,造成认定事实和说明理由所依据的事实相矛盾;有的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的事实观点罗列,却无法使人看清检察机关到底审查认定了什么事实。
  
  (三)抗诉书说理中阐明理由说理性不强
  长期以来,抗诉书的说理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表述。观念上存在宜粗不宜细、宜简不宜繁,写得越具体、越详细,漏洞就越多的误区。表现为:有的抗诉书抗诉理由过于笼统,泛泛而论;有的在理由部分大量重复事实叙述,重点不明确,缺乏论点论据;有的只写结论,不说明理由或说理不充分;有的没有对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连接点进行分析,从事实直奔结论,缺乏推理过程,逻辑的三段论不能得到运用;有的只引用法律条文而不说明适用该法条的道理;有的对引用的法律条文引用的条、款、项不准确、不完整、不具体。
  
  (四)抗诉书说理运用语言文字不规范
  有的抗诉书语言表述不准确,不精练,或应当使用法律术语而未使用;有的乱点标点,用词不当,缺乏逻辑性,不合语法;有的称谓混乱,如对案件当事人未按法律规定称谓,有时称原、被告,有时称申诉人、被申诉人,有时又称对方当事人,称谓不统一;对单位名称一会儿简称,一会儿全称,凌乱且不规范。
  
  二、民行抗诉书说理应当具备的基本要求
  
  我们认为,抗诉书说理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抗诉书说理的形式应当具有规范性
  说理形式的规范性包括说理格式的规范性和说理内容的规范性。检察法律文书是人民检察院为正确行使检察职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制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家公文,在形式上必须上下一致,全国统一,结构要固定,表述要规范。200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新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了民事、行政抗诉书(提请抗诉报告书)等民行检察法律文书的样本,对于如何规范民行抗诉书说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民行抗诉书说理必须按照样本的表述方式和逻辑结构论述,不能自己随意发挥。
  
  (二)抗诉书说理的内容应当具有客观性
  抗诉书的说理应从法律监督者的视野看问题、说道理,做到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应当做到客观公正,抗诉书说理应当反映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以及原审判决的全貌,敢于正视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理由。
  
  (三)抗诉书说理的观点应当具有针对性
  检察机关的抗诉书是以说明抗诉理由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文书,其主要内容,就是阐述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错误,以及认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存在错误的理由。抗诉是针对具体的案件裁判文书进行的,因此,抗诉书说理必须具有强烈的针对性。针对原审判决、裁定的错误,通过有理有据的分析论证,才能使抗诉书的理由易于被再审采信。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再审是根据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来进行的。如果抗诉理由不准确,针对性不强,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再审,无法采纳抗诉的理由,就无法取得抗诉的效果。因此,在一个案件的抗诉书中,应当抓住争议焦点,准确体现抗诉的意图,要有明确的重点。如果抗诉理由是针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提出的,抗诉书就要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证据使用进行说明,抗诉书在引证原裁判的认定事实部分以及证据的认证和使用时要埋下伏笔,使这一部分的抗诉理由有的放矢。如果抗诉理由是针对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的,就应当在引证原裁判文书的理由部分时引证清楚,使之在抗诉理由中驳斥时针对性强,有说服力。
  
  (四)抗诉书说理的论述应当具有论理性
  抗诉书论理,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层次要分明,做到逻辑严密、条理清晰、结构严谨,使人一目了然。如果案件的事实简单,可以用自然段的方法,分清层次,如果案件的情况复杂,要用好标志性的语言,分清层次。二是语言要精确,做到庄重丰满。抗诉书的语言风格崇尚庄重、平实,不渲染、不花俏,“为文宜直不宜曲。”在注重语言规范化的基础上,用语又讲究生动丰满,不呆板,切忌千人一面。三是依据要合法,讲究依法说理。要用恰如其分的准确的法律规定和精当的法理,说明人民法院裁判的错误所在。四是说理要透彻,切忌简单化。做到人情、入理、人法,使双方当事人都明明白白、心服口服,并能引起再审法官的共鸣。
  
  (五)民行抗诉书说理的目标应当具有实效性
  抗诉书说理的目的在于依法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法律文书说理,提供法的实施的正当理由,实现法的适用的合理性,其目标与司法公正具有一致性。人民法院的再审是根据检察机关抗诉书提出的理由,抗诉不是为抗诉而抗诉,而是为了通过抗诉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抗诉书的说理也应围绕这个目标,讲求实际效果,而不要为说理而说理,洋洋洒洒,却与实体判决关系不大。
  
  三、关于完善民行抗诉书说理的思考
  
  (一)深化认识、转变观念是完善民行抗诉书说理的首要前提
  1.抗诉书说理是司法公开、检察改革的迫切需要。社会对司法领域的民主监督必须以司法公开为基础,司法公开的范围不仅包括司法决定的公开,更应当公开作出该项司法决定的理由。法律文书改革是检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抗诉书说理是深化检察改革的需要。作为法律监督的民行抗诉书如果不将抗诉理由公开,不深刻阐明审查结论的法律依据,不利于提升民行检察的社会公信力。
  2.抗诉书说理是提高民行抗诉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法律文书是动态法律活动的静态实录。民行抗诉书是办理民行案件的客观记载,抗诉书的说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地反映民行抗诉案件的真实水平,也是复查案件的重要依据。抗诉书说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抗诉案件的质量。完善抗诉书的说理,提高法律文书的制作水平对于提高案件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抗诉书说理是促进民行检察队伍专业化的重要手段。民行检察人员要写好抗诉书,将抗诉理由论述清楚、到位、深刻、严谨,必须具备过硬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民事行政法律与刑事法律相比更加纷繁复杂,光靠过去那种“师父带徒弟”、“熟练工”式的队伍建设模式是无法实现民行检察队伍的专业化的。同时由于法官素质的提高和判断证据中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使现在抗诉成功的难度更大,对民行队伍专业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通过增强抗诉书说理性,使民行检察人员在熟练掌握抗诉书格式的情况下,加强自身对法律知识的钻研和理解,在抗诉书中展现办案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阐释,能够促进民行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4.抗诉书说理是应对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法院系统开始对审判方式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当事人主义已完全取代职权主义成为民事审判的原则,法院以一个消极的居中裁判者对案件进行审判。具体体现在证据规则上,即以法律真实代替客观真实作为举证完成的标志。审判方式的改革还体现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上,几年来法院确实出现了许多说理相当精彩的裁判文书。作为对法院监督的抗诉书,如果不能对裁判中的问题进行深刻的分析,是无法说服再审法院依法改判的,也无法体现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二)突出重点、明确要求是完善抗诉书说理的基本方法
  “说理”应贯穿于抗诉文书始终。完善抗诉书说理应当按照规范性、客观性、针对性、论理性、实效性等抗诉书说理的基本要求依法说理,并注意以下方面:
  1.事实说理应追求法律真实。案件事实分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就是案件发生时的一切真实情况,这种事实是无法再现的。人们的认识是有限的,不可能毫厘不差地认识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所以我们在抗诉书说理中必须使用法律事实概念。应当立足证据规则审查案件证据,避免对案件事实做盲目的判断。法律事实就是经过法庭审理有证据证明无疑的事实,对于法律事实必须经过法律认定。在论证事实上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要符合证据规则,因此,合理的说明十分重要。符合常理和公众感知的正义以及符合正当程序的判断就是合理说明。对有争议的证据应当有法理论证。要求做到事实准确,把与涉及争议关键关系密切的事实确定无疑地表述出来,吃透原来法律文书的精神,吃透案情,按照证据规则,用精炼的语言加以概括。抗诉理由所依据的证据一般应以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为限,检察院不应过多地进行调查取证及重复鉴定。
  2.说理方法应运用逻辑思维。抗诉书说理要“由事而理,由理而断,论理充分”,值得强调的是这“事”、“理”、“断”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事”是“理”的基础,“理”是“断”的前提,“断”又是“事”的必然结果。法官裁判案件,其实是按照一个严格的逻辑三段论对案件进行判断。从方法论讲,抗诉书说理就是寻找法官在运用方法论上的错误。抗诉书说理的指导原则也应当从法官判案的逻辑方法论人手,审核方法论的每一个可能出错的环节来提高案件的质量。抗诉书的说理,一方面要阐明抗诉的理由,一方面要说明这些理由与结论间的合乎逻辑的联系。制作说理性的抗诉书应当建立在办案人员对事实和法律进行对照、归纳、整理、概括、审核等综合的高层次的理性思考基础上。抗诉书说理的方法,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法学方法论,在英美法系国家,注重归纳法和论题式的思维,而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演绎法和体系化的思维。我们可以借鉴王利明教授提出的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结合民行抗诉案件的特点,运用法学方法论来进行抗诉书说理。在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时,要能够条分缕析地区分各种法律关系,排除非法律关系的因素,把握法律关系的要素,把握法律关系的变动,明确争议的核心。可通过对事实(小前提)的整理与说明,通过对法律(大前提)的解释,建立起大前提与小前提之问的联系,在法律思维中运用形式逻辑,与法律解释方法相结合,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解释。
  3.法律适用应阐述明了。许多抗诉书对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仅列举自己认为正确的法条来否定原审所引用的法条,不从法律适用条件上对原审裁判指出错误。抗诉书说理体现在论证理由的合法上,要着重论证法律依据和法理,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说明相关依据,论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的正确性,突出依法论理,说明法院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所在,既要准确引用实体法、又要正确援用程序法进行论证。应注意有无应适用特别法而适用一般法致实体裁判错误;有无应适用高阶位法而适用低阶位法致实体裁判错误;有无裁判文书引用的法律规范与已被证据证明的事实缺乏同一性致实体裁判错误;有无应适用法律法规而不适用,实体权利由法官任意自由裁量致实体裁判错误。应当结合案情对法律、法规进行详尽的法理阐释,同时要注意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完整、具体,要有一定的条理和顺序。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特点,说理时可结合情、理、法进行论证。以理服人、以法服人,注重社会效果。
  
  (三)落实措施,健全机制是完善抗诉书说理的有效手段
  我们在实践中认识到,完善民行抗诉书说理要落实以下措施:
  1.完善抗诉书的起草、审核、签发制度,建立抗诉书备案制度,将民行抗诉书的制作和说理纳入年度考核评分细则中。
  2.要进行检查落实,组织全市民行业务骨干对案件进行复查,对民行抗诉书、提抗书说理进行点评,组织开展推荐示范文本说理的评优,从文书语体、结构、论理等诸方面形成研究之风,激励检察官用新的制作理念,撰写出合乎法律文书改革的民行抗诉书,并及时总结推广完善抗诉书说理的经验做法。
  3.要进一步加强民行队伍专业化建设。“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通过抓业务专项培训,提高民行抗诉书说理水平。要加强对干警语言文字基本功的训练,提高干警运用语言文字的能力;要提高干警的法律专业水平,进而正确理解把握法律的概念、原则及具体条文的含义,夯实法学理论基础。
  完善抗诉书说理的意义远非是单纯的法律文书制作,它是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载体,是提高检察官素质的有力抓手,是转变执法观念的具体体现,是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完善抗诉书说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研究和探索。
  责任编辑: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