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思考

2006-12-29张文志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4期

  党的十六大特别是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战略高度出发,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和奋斗目标,全面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基本特征和主要任务。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确定的伟大战略任务。下面,从法治的视角对和谐社会理论以及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谈些个人体会。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理论价值
  
  和谐社会是人类社会始终追求的理想社会形态,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基本矛盾、社会制度等因素的制约,这种理想一直无法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科学总结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认真分析新时期党所面临的形势、任务和挑战,借鉴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这一理论的提出,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认识的深化和拓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规律认识的新飞跃,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重大创新,具有极其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必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在卷帙浩繁的历史文献中,不难发现人类文明关于和谐思想的宝贵成果。
  我国思想史早就产生过许多关于和谐的思想。孔子讲的“和为贵”、墨子说的“兼相爱”、孔子提过的“和则一,一则多力”、孟子说的“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以及近代太平天国领袖洪秀全提出的“务使天之共享”、康有为倡导要建立“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社会。这些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劳动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但是,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由于存在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阶级矛盾是主要矛盾,加之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这些美好的理想是无法实现的。
  纵观西方思想史,古希腊思想家早就把“和谐”作为哲学的基本范畴。毕达哥拉斯学派有句名言:什么是最美的一和谐。柏拉图曾经提出“公正即和谐”的命题,亚里士多德则认为:中产阶级对国家政权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有重要作用,黑格尔也曾用矛盾、差异、对立、同一等范畴深化了对和谐的认识。早期的社会主义者认为,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构建和谐社会。1803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发表了《全世界和谐》一书,指出未来的理想社会制度是“和谐制度”,现存的资本主义制度是不合理的,必将为“和谐社会”所取代。1824年,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在美国印第安纳州进行了著名的共产主义试验,即以“新和谐”为名。1842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魏特林在《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一书中,把社会主义社会称为“和谐与自由”的社会,指出新社会的“和谐”是“全体和谐”。这部书被马克思称为工人阶级“史无前例的光辉灿烂的处女作”。
  马克思经典作家在继承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实现了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历史性飞跃。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全部论述中,关于未来社会建设的思想内容极为丰富。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代替那存在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建设的思想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私有制、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所有资本主义社会决不是和谐社会。二是只有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消灭私有制,消除阶级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和差别,才能用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三是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财富的极大丰富、人的精神境界的极大提高,是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的“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四是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生产资料社会占有,根据资源配置有计划地组织生产,人的思想道德水平极大提高,社会和谐程度必将大大提高,能够真正建立和谐社会。
  在我国,建国后党的三代领导集体都非常重视建立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尤其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正确把握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和我们党肩负的新任务,深刻阐述了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明确提出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要使社会更加和谐,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据此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概念。曾庆红同志精辟地论述了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指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新概念。这一概念地提出,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总体布局,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样的三位一体,扩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这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体现了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归根结底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非常关键的发展时期的要求”。今年初,胡锦涛同志发表重要讲话,全面论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基本特征、重要原则和主要任务,以及需要进一步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探索的重大课题,明确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构建和谐社会这一重大命题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思想宝库,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的又一座理论丰碑。
  
  二、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关系
  
  从概念上可以将和谐社会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和谐社会是指社会同一切与自身有关的事物都保持一种协调的状态,包括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协调、与经济之间的协调、与政治之间的协调、与文化之间的协调,等等。实际上,广义的和谐社会包含了和谐社会的全部内容。狭义的和谐社会是指社会自身的各个环节、各种因素、各种组织以及各种机制之间的协调。
  从类型上可以将和谐社会分为传统与现代两种。传统的和谐社会是指社会呈现一种相对和谐、井然有序的状态。现代的和谐社会是指能够同现代经济、现代政治、现代文化相适应的和谐的社会状态。
  现代和谐社会与传统和谐社会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首先,传统的和谐社会一般是以牺牲个体的利益来换取社会的繁荣和稳定。所以无法激活普遍的社会活力,因而也不可能是一个“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现代和谐社会突出强调以人为本,能够较好地协调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因而能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创造出丰富的社会财富,使社会呈现一种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状态。其次,传统的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少数社会群体和少数人剥夺多数社会群体和多数人的利益基础上的,无法实现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其所呈现的和谐状态是相对的、暂时的,是靠国家机器的控制来实现的,因此,是不可持续的。现代和谐建立在富裕群体利益增进与困难群体生活处境改善两者同等进行的基础上,建立在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的基础上,所以是可持续的。
  和谐社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实现和谐社会应当具备以下基础和条件:一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打牢物质基础。二是协调处理好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逐步形成公正、合理、开放的社会阶层结构。三是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社会氛围。四是要从解决城乡二元化人手优化社会结构,进而消除城乡差别。五是建立健全现代利益协调机制,社会危机处置机制以及完善的、体系化的社会保障机制。实现和谐社会还应当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首先,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其次,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再次,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
  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这里讲的“法治”,依笔者理解,应当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坚持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依法治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在一个没有法治或者法治不健全的国度里,是不可能有真正民主的;而在一个没有民主和法治国度里,是不可能构建和谐社会的。只有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民主,进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其次,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目标之一,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又必须以法治来保证。历史经验表明,没有社会主义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依法办事,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民主。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保障,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无法实现的。第三,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等各方面的管理都纳入法治的范围;社会各阶层、各集团、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协调也必须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最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落实、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有利条件。
  综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法治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前提和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社会主义法治的落实与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社会条件。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三、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使命,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关系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全局工作中具有重要位置,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肩负重要使命。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职能。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决定了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一)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邓小平同志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深刻地指出了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他说,稳定压倒一切;没有社会稳定,就什么事情也做不了,等等。我们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必须具有和谐稳定的社会条件。当前,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经突破1000美元,正在向人均3000美元的新目标跨越。许多国家的发展进程表明,这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从经济关系上来看,利益主体愈加多元,利益关系愈加复杂,利益需求愈加多样,利益冲突愈加激烈;从政治关系上来看,新的社会阶层、社会集团、社会组织开始形成不同的政治阶层,政治要求更为多样;从思想关系上来看,多种文化类型和信仰都有其追随者和信奉者,社会信仰日趋多样化,价值理念冲突更趋激烈。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特殊时期。在这一时期,社会的和谐显得尤为重要。检察机关承担着惩罚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职能,严厉打击各种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和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安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依法惩治腐败行为,巩固党的执政能力
  腐败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党的形象,腐蚀了党的肌体,削弱了党的执政能力。腐败犯罪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廉洁性,给国家利益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危害。我们党历来重视反腐败工作,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党中央就已经确定了反腐败工作格局。检察机关作为唯一的直接查处腐败犯罪的执法机关,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一切腐败行为,确保党的肌体健康,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确保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廉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
  
  (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在国有企业转制转轨过程中,有些人采取种种手段大肆侵吞国有资产,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检察机关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严肃查办那些掠夺国有资产的各种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确保国家经济安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
  
  (四)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各级检察机关必须牢牢把握这个主题,把法律监督工作贯穿到执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一是加强对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发现后应当及时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通知立案书》,敦促其立案。发现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违法时,要及时予以纠正。二是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通过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受理申诉等方式进行监督。三是通过派驻监所检察机构以及受理犯罪嫌疑人、服刑人员的控告申诉等途径,对看守所的看管行为及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治基础。
  
  (五)依法行使职权,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杀人、抢劫等重大刑事犯罪,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盗窃、诈骗等侵财犯罪破坏了社会的诚信友爱;其他刑事犯罪也不同程度地破坏了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履行职责。对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要坚决贯彻“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厉打击。对于一般刑事犯罪,要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和法定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情节,科学运用量刑建议权,力争使判决做到准确合理。对于量刑畸轻畸重的,要及时依法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手段,纠正错误的裁判,力求做到罪刑相适应。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安定有序的治安环境。
  
  (六)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错误追究
  依法惩罚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保障无罪的公民不受刑罚的错误追究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法律监督手段,一方面,要惩罚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另一方面,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一律不批准逮捕;对于不构成犯罪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一律不起诉。另外,对于受理的举报、控告,要认真进行甄别,坚决杜绝错案发生。对于滥用职权追究善良公民的执法者,要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通过上述措施,保证刑罚的合理性,确保无罪的人不受错误追究,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全新的重大命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有许多问题值得思考和探索。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应当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来研究、探索和总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规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