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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要树立十种新理念

2006-12-29赵新元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4期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要树立十种全新理念:即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与程序井重,配合与监督并重,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正义与效率并重,办案数量与质量并重,讲大局与倡法治并重,维护司法权威与执法为民并重,求平等与促和谐并重,依法办案与运用刑事政策兼顾等执法理念。
  关键词:规范执法 检察机关 执法理念
  今年,张家口市检察机关按照河北省张家口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扎实地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通过深入查摆,发现全市检察机关各执法环节存在以下突出问题:在侦查监督和审查起诉环节上,一是重大案的办理,轻涉及群众利益小案的监督。二是重打击、轻保护,重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轻其无罪辩解的陈旧观念在一些人头脑中依然存在。三是虽未发生过错捕、错诉问题,但批捕和起诉质量不高的现象仍未彻底解决。五是对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仍需进一步强化。在职务犯罪侦查环节上,一是执法观念陈旧,存有遵循惯例思想,没有从根本上树立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意识,由此出现办案中“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有罪推定”、“口供为先”、“神秘办案”等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精神相悖的司法理念问题。二是没有建立起一套与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的合作机制,坐堂办案和等、靠、要思想在一些县区院反映尤为突出,主动了解情况不够,发现案件线索渠道单一被动。三是侦查模式相对滞后,侦查手段不高,有时采取靠威吓、施诈等被动侦查方式,往往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加以固定,难以适应日益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不强。在监所检察环节上,一是执法理念需要向保障人权观念转变。受重打击、轻人权保护等旧的办案思想的影响较深,执法理念落后,需要尽快树立与民主法治相适应的现代执法理念,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对劳动教养的监督工作有待进一步探索。三是监管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有待提高,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力度需要加强。在民事行政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环节上,一是对个别群众的控告申诉有推诿现象,尤其是对证据不足、控告理由不充分的来访者,缺乏深入细致的解释工作。对解决涉检涉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冷、拖现象。二是个别案件的抗诉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对侵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要加大提起公益诉讼的力度。针对以上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在规范执法工作中,树立新的执法理念尤为重要。
  执法理念即司法理念。司法理念作为理性的观念,其特征是严谨,作为诉诸认知的思维活动产物,它是司法人员对外部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现实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规律性的认识。在规范执法工作中,必须树立以下十种执法理念。
  
  一、树立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
  
  有学者指出,“打击与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只有保护而没有打击,保护就显得软弱无力。只有打击没有保护,打击的真正目的的就不能实现。”“人权人宪”加快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以人为本的重要内涵,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重惩罚犯罪轻保护人权这一痼疾,牢固树立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既要打击犯罪以匡扶正义,又要公平地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护人权,保障在诉讼活动中实现公平正义。在具体办案中,必须做到文明办案、依法办案,坚决执行中政委四条禁令、高检院九条卡死、省委政法委五条禁令以及省院的办案要求,对于侵犯人权的行为必须严格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二、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执法理念
  
  威廉姆·道格拉斯曾说:“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严格的司法程序是保证公正执法的必要保障,只有严格按程序办事,才能保障办案质量。在专项整改活动中,发现的执法不公,甚至在办案中贪赃枉法、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问题,大多与不严格遵守办案程序、不认真执行刑事诉讼法有关。要解决这类问题,就必须彻底扭转轻程序、重实体的思想,切实树立起严格按程序规定办事、不按程序法办事也是违法的思想。在执法办案中,既要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又要严把程序关;既要加强对违反实体法的监督,又要注重纠正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以促进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三、树立配合与监督并重的执法理念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对于与其它司法机关的配合往往有余,而诉讼监督却显得有所不够。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强调与其他司法部门配合的基础上,应责无旁贷地肩负起法律监督的重担,以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找准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做到配合与监督并重,监督与被监督并重,既要强化对各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又要自觉接受党委、人大及人民监督员等外部的监督,使公平正义贯穿于整个执法过程中。
  
  四、树立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的执法理念
  
  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执法工作要讲政治,要克服单纯业务观点。检察工作说到底是在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是为大局服务的,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就案办案,关门办案,不注意影响,就不可能取得好的政治社会效果。在办案中,要把服从党的领导与依法办案、执行地方党委决定与执行检察机关指示有机统一起来,既要惩罚犯罪,维护稳定,也要保护人民,促进发展。只有这样,我们的检察工作才能做到严格执法,才能得到各方面的支持,才能让党和人民满意,以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树立正义与效率并重的执法理念
  
  公平正义就是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不枉不纵。公正与正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标志,是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公平和正义是法治的最终目的和司法的最高追求,效率则是司法工作的生命。“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因此说正义价值与效率价值是有机统一的。执法者的正义观要求执法者要具有经济优位的意识,把法律作为维护、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不折不扣地将法律的规定和精神贯彻到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做到不枉不纵,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随着司法体制的逐步深化,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日益显现。讲求诉讼效率就是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在自侦办案中,无论是受案、初查、立案等各个环节都要解决效率低下、超期羁押等问题。作为唯一全程参加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强调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快侦、快捕、快诉”即反映了这一要求。
  
  六、树立既要讲求办案数量,更要追求质量第一的执法理念
  
  没有数量当然谈不上质量,但是没有质量的数量,案件办得越多,影响越坏,损失也就越大。因为如果办一个错案,对执法者来说也许只是百分之一,但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百分之百,对其影响是很大的。办案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因此我们对于每一起案件都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案,做到办案程序合法、证据扎实可靠、适用法律正确、安全无事故。要坚决克服一强调数量,就不顾质量,违法办案和一强调质量,就缩手缩脚不敢办案,不愿办案的“一头沉”现象,确保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七、树立讲大局与倡法治并重的执法理念
  
  大局是国家的长远利益与人民的根本利益,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检察工作的根本执法思想。当前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为“发展”这一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服务,通过办案,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长期和谐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的功能是通过正确全面履行检察职能,而对社会各方面产生的积极效应体现出来,达到从法律和社会效果上符合“五个统筹”的要求,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倡法治就是要增强检察机关在法治化进程中的责任意识,通过履行批捕、公诉、查办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检察职能,惩罚犯罪,预防犯罪,教育群众,维护公平正义,促使人们遵守法律,推动人们“法治人格”的培育与塑造。要求检察干警从思想上牢固树立起“法律至上”的观念,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好每一起案件,保证严格、文明公正执法。
  
  八、树立维护司法权威与执法为民并重的执法理念
  
  所谓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严和公信力,其既有使人教长的一面,也有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和认同定义。它包括法院的审判权威和检察院的检察权威,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尤其体现在民行检察监督方面,无论是检察机关对所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后法院再审作出新的正确判决,还是检察机关对法院作出的正确判决裁定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甚至是检察机关查处个别审判人员的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等行为,均是对审判权威的维护。“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应把坚持公正执法,运用法律手段为民申冤昭雪,排忧解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群众利益无小事,民行案件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检察机关行使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职能就是和法院一道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共同保障民事、行政法律得以正确贯彻实施,把执法为民的宗旨落到实处。
  
  九、树立求平等与促和谐并重的执法理念
  
  求平等也称一体保护,是指凡合法取得的财产不分公有、私有,均予平等对待、同等保护。在执法过程中,就是要认真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刑事司法中的人文关怀。既要依法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保障辩护律师的相关诉权,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必须摒弃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特权主义思想,摒弃利益驱动的影响,既要维护国有企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维护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三资企业者的合法权益,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努力营造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的良好环境。
  和谐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社会的和谐是人类有社会这个意识以来所追求的最高境界,也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目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使全社会形成合力,努力实现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检察机关要围绕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以提高对民主政治的法律保障促和谐;要围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筑和谐;要围绕营造高品质社会治安环境,以促稳定保安宁求和谐。
  
  十、树立依法办案与运用刑事政策兼顾的执法理念
  
  在执法实践中,既不能完全拘泥于法律条文,简单机械执法,也不能随意突破法律的界限,用政策代替法律。正确运用刑事政策,会达到办案的最佳效果。刑事政策是国家为了预防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而采取的各项准则、策略、方针的总称。具体讲,就是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分化瓦解。尤其对于涉案人数众多,在一个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正确把握政策尺度和办案策略;对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的案件,要积极妥善处理,防止因工作方式方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在执法方式上要体现对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司法人文关怀,并加强对失足者的教育挽救,对情节轻微、主动坦白交待罪行,积极退还赃款赃物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