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律监督属性

2006-12-29向泽选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9期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法律监督属性。职务犯罪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职务犯罪侦查则是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认识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法律监督属性,对检察机关合法运用这一权力,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是我国职务犯罪监督的传统[1]。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人民政权就把对公务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的职责,赋予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负责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进行查办。新中国成立后,历次的宪法和法律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负有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虽在执行中具体范围和方法有过变化,但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一直是由检察机关承担的。历次立法之所以将职务犯罪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是因为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有其内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本质上,职务犯罪侦查是对国家公务人员的公务活动是否依法正确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
  
  一、职务犯罪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
  
  法律监督是对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情况的监督,而且主要是对法律实施各环节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受过良好的教育,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懂得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倡导的行为规范,应当成为遵纪守法的楷模。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所具有的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和地位,实施的行为能够影响其生活和工作所在环境中的社会群体,往往成为其他人员模仿学习的榜样。要保障和敦促社会其他人员遵守法律,首先应当对国家公务人员的守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保障这一群体实施的各项活动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从监督对象的主体身份看,法律监督包括对执法主体、法律适用主体以及守法主体的监督,国家公务人员要么属于执法主体,要么属于法律适用主体,属于法律监督对象中的两种类型。国家公务人员特定的主体身份,决定国家公务人员必然成为法律监督的重点。
  国家工作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不仅自身负有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的职责,还担负着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责。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正是执行国家法律、保障国家法律产生立法时所期望的社会效果的重要媒介,也正是因为国家公务人员所具有的特定身份及其行为所能产生的特定效果,公务人员的道德意识及行为模式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公务人员好的行为模式会成为引导社会公众奋发有为、追求高尚社会目标的推动力。公务人员实施的恶性行为也会因为其社会地位和影响,成为社会其他人员模仿的对象[2]。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会因犯罪主体的特定身份和影响力而产生极坏的影响,又由于公务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直接与其掌握的职权相关联,还会成为诱发其他刑事犯罪的直接原因,败坏社会风气,危害国家统治的根基,理应成为检查、纠举的重点。实质上,公务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就是在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过程中发生的严重亵渎职责的破坏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为,而对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中的违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正是法律监督的关键所在,法律监督正是通过对法律执行和法律适用中的各种违法犯罪情形进行纠举和矫正,达到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因此也就决定了对国家公务人员职务活动中实施的职务犯罪的监督检查,理应成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和重点部位。
  
  二、职务犯罪侦查是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
  
  法律监督检查、督促和纠正法律实施中的违法情况,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法律监督又通过主动积极查究违法、收集证据证实违法,通过追究违法者相应法律责任的途径,实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对国家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同样要通过调查收集犯罪证据,依据掌握的各种证据证实职务犯罪是否发生,矫正公务人员职务活动的偏差,保障法律公正实施。而监督活动中的各种调查活动又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方能实施,这种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并以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为目的的专门调查活动即是侦查,亦即职务犯罪监督目标的实现必须依靠和借助侦查的方式。
  
  (一)法律监督的前提是发现和证实违法
  法律监督决不是抽象的,抽象地谈论法律监督,无法保证法律监督机制产生其应该发挥的效能。从法律监督运行的内在机理看,法律监督是通过对法律实施和法律遵守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追究或者督促纠正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制度要在实践中真正运行起来,前提是要能够发现被监督对象存在或者实施了违法行为,只有发现违法行为,才能使法律监督找到突破口和切入点。发现违法行为是实施法律监督的前提,但仅仅是发现违法行为还不足以实施具体的监督方案,发现被监督的对象可能存在或者实施了违法行为,还必须想办法证实违法行为,只有证实了被监督对象确实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才能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矫正违法行为,将被监督对象扭曲的行为模式矫正到正确的行为轨道上来。如果没有发现和证实违法行为的存在,就无从实施监督。职务犯罪侦查正是发现和证实履行职责中违法及职务犯罪的重要方式,通过对已经掌握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线索的初步调查和侦查,发现和证实公务人员执法中是否真正存在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而亵渎职责的行为,并根据已经证实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活动产生的内在规律,剖析其产生的内在缘由,制定相应的纠错措施,有目的有针对地矫正公务人员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督促和保障国家公务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最终实现法律监督保障法律公正实施的目的和宗旨。
  
  (二)对职务犯罪的监督必须通过立案侦查方能实现
  要对公务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就必须证实职务犯罪已经实施。因公务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与特定的职务联系在一起,隐蔽性强,不易发现,并且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查找其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并非易事,如果不借助法定的强制性手段,就无法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也就很难对这一特殊的群体实施监督。证明职务犯罪已经存在的过程必须借助一定的能够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程序和手段,监督主体必须具有调查了解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渠道和机制,能够采用法定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便于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手段。据此,只有立案侦查才是有效发现违法和职务犯罪活动的手段。侦查程序为查明犯罪事实和缉获犯罪人提供了规范和保障。检察机关启动侦查程序后,就可以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并适用强制性措施,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通过侦查程序,检察机关获得了合法使用国家强制力量的权力,能够保障专门调查工作的效力,及时查明案件真相,又能够确保查办案件中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侦查是比其他调查方式更加有效的发现和证实违法犯罪的途径,因为任何犯罪的实施者都有逃避法律制裁,掩盖犯罪事实的心理企图,职务犯罪因其主体的特殊性,使得这类犯罪证据的收集更加困难,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证实需要比证实其他刑事犯罪更加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职务犯罪的监督不仅包括对一般的公务人员实施的犯罪进行监督,还包括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并且后者的监督对保障法律公正实施意义更大。司法实践表明,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程序违法,实体错误,往往与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相联系。要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就必须赋予法律监督主体适用强制措施和强制性调查手段的权力。赋予法律监督主体运用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资格,是职务犯罪监督目的的必然要求。监督主体如果没有直接立案侦查的权力,就无法查证举报和控告中是否存在职务犯罪,无法确认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更无法给当事人一个负责任的答复,也难以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监督意见。
  
  可以说,职务犯罪侦查权特别是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监督,更是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手段和重要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在检察机关全部法律监督活动中具有后盾作用,是各项法律监督职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其他监督职能的贯彻落实,都离不开职务犯罪侦查权。检察机关如果没有侦查权,对诉讼的法律监督就会变得软弱无力,监督的效果也将难以保证。
  
  (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同法律监督的内在联系
  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行使侦查权,是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因其担负的监督保障法律公正实施的法定职责,并因此具有了指控犯罪和监督公安等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依法行使的具体权能,就使其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具有了特殊的含义。首先,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具有司法弹劾的性质。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亵渎职责的严重腐败行为,直接危害公共权力的运行秩序。由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对其进行侦查,体现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理念,能够矫正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越轨甚至违法犯罪行为,达到保障权力规范运行的目的。公共权力运行的轨道是按照法律确定或者按照法律的精神确定的,保障了公共权力在法制轨道上的正常运行,实质也就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职务犯罪侦查能够保障法律公正实施的特质,决定了它与法律监督的内在关联。其次,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具有诉讼监督的性质,是保障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重要环节。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监狱、海关等国家执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有关诉讼权力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直接妨害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司法权威。由检察机关对发生在诉讼领域的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和追诉,是保障国家法律在诉讼领域内正确实施,是保障法律公正实施的重要内容,与法律监督的性质和目的相吻合。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上述两个特点,决定了它是从法律监督权中派生的重要的权能。
  
  三、行为性质的主体决定性,说明职务犯罪侦查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
  
  行为的性质受制于实施行为的主体的性质,这是社会学的基本原理决定的,也是最起码的社会常识。例如,人是高级动物,具有对世界的认知和改造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被称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行为。其他一般动物没有对世界本质的认知能力,只有适应环境求生存的意识,一般动物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能称其为改造世界,只能属于适应世界的范畴。由于人具有正确表达自己感情的能力,人在不同情境下发出的声音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如怒吼、笑声、讲话声等,而一般动物在任何环境下发出的声音只能称其为叫声。之所以产生这些区别,根本缘由在于行为主体的差异。又例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职能是审判各种类型的案件,法院实施的行为只能归属于审判行为。政府机关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其实施的行为只能称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颁布的法规只能称行政法规。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定位决定检察机关实施的各项职权活动必然是法律监督活动。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侦查,就决定这种侦查必然属于法律监督活动,带有法律监督的属性。一定程度上,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律监督属性,是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定位决定的。可以说,由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由检察机关实施的侦查行为,必然是法律监督行为的范畴,带有法律监督的属性。
  总之,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本质上是依法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是具体行使国家权力的直接体现,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实施。职务犯罪侦查的实质是检查、鉴别公务人员的执法活动是否依照宪法和法律实施,是否存在违反法定标准和程序的严重违法活动,是对公务人员实施的一种刑事强制监督,直接目的是对公务活动中违法行政、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牟取私利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最终目的是通过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惩治,向社会和他人昭示各项公务活动依法实施的合法标准,保障国家宪法和法律得以正确统一实施,而保障国家宪法和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正是法律监督的目的之所在。这也是理解职务犯罪侦查法律监督属性的关键之所在。
  
  参考文献
  
  [1]我国古代社会就很重视职务犯罪的监督,自秦汉起,就建立专门机构对职务犯罪行使监察监督权,只是不同时代监察机构的称谓和职能有所不同和侧重,大体表现为议决国是、驳正违失、监察行政、考核官吏、弹劾官吏、辨明冤案、审察会议、朝会纠议、祭祀监礼等等,其中追究官吏职务犯罪是基本职能,各朝的监察机构均具有这一职能。
  [2]正如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Gabriel Tarde,1843-1904)指出的,模仿取决于交往程度,互相保持密切接触和亲密关系的个人之间最容易模仿彼此的行为。模仿往往是由较高社会阶层向较低社会阶层,从城市向农民蔓延。在每个社会里都是上行下效,青少年模仿老人,穷人模仿富人,农民模仿贵族,社会地位低的模仿社会地位高的阶层。(参见康树华、张小虎主编:《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36页。)
  
  责任编辑:安益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