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美国的农业立法
2006-12-29徐世平
人大研究 2006年6期
美国是世界上主要的农产品出口国,2001~2004年,每年的农产品出口额在535~620亿美元之间。从世界市场的份额方面来看,美国小麦出口占世界市场的45%,大豆出口占34%。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迅速发展的今天,各国市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主要经济大国的经济法律对世界市场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研究当代世界上农业大国、农业强国美国的农业立法,对中国加强和完善农业法制建设具有特别的借鉴意义。
法律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充分保障。农业法律制度也是资本主义农业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美国农业发展中,农业法律制度保障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保护产权,优化配置,提高效率,引导投资,维持生态平衡,提高农产品质量,推动农产品出口,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一、美国农业立法的现状与目标
美国是实现工业化较早的国家,由于自然条件优越,生产力较发达,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时期,农产品大量过剩、价格猛跌,农场主入不敷出、负债累累,使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遭到严重损失。在国家干预经济的背景下,为了实施政府对农业的有效干预,美国通过加强和实施农业立法,促进农业发展。自1933年美国颁布的农业调整法至今,经过70多年的变迁,美国已形成以农业法为基础和中心、100多部重要法律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农业法律体系,使美国农业真正实现了法治。
在美国经济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农业为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原料和资本积累。农产品是美国最重要的出口产品之一,是美国同其他国家换取重要战略物资的手段,也是进行外交斗争的工具。有学者将美国200年来的农业政策与法律目标概括为三个方面: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和稳定农场主收入,增进社会福利和农村发展。
二、美国农业立法的演进过程
美国第一部系统的农业法产生于1933年,称为“农业调整法”,是美国在经济大萧条时期重振经济、加强政府对农业有效干预的具体措施之一。该法的目标是:解决生产过剩危机,提高农产品价格,增加农场主收入。建立和维护农产品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平衡以及因此产生的销售条件,以便重新为农产品建立一种价格水平,使工农产品比价和农民的购买力恢复到对农场主有利的1910~1914年的水平,因为当时工农产品比价最合理,农民的购买力最高。该法规定了土地休耕、限额销售、信贷和价格支持、农产品贮备等制度。政府对休耕的土地和实行限额销售的农产品提供补贴;为农作物生产提供无追索权贷款;规定平价,对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格;提供贷款帮助建立农产品的正常贮备。
1935年,美国形成1935年农业调整法(修正案)。该修正案最主要的一个内容是,规定用海关收入的30%来促进出口和国内消费,鼓励使用剩余农产品发展工业和其他用途,资助农产品的调整活动,这就是著名的“第三十二条款”。该修正案还授权总统,在他认为农产品进口妨碍到农业调整计划时,有权对农产品实行进口限制,这就是所谓的“第二十二条款”。
1938年,美国制定1938年农业调整法。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土壤资源,并为洲际和对外贸易提供适量和供需平衡的农产品。
1941年,美国通过斯蒂格尔修正案。它要求凡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需要扩大生产的所有农产品一律实行价格支持,并要求把非主要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在平价的85%或更高的水平上。1942年的紧急价格控制法对斯蒂格尔修正案作了修正。
1948年6月,美国制定农产品信贷公司特许法。该法规定,创办农产品信贷公司的目的是为了稳定、支持和保护农产品价格和收入,帮助维持平衡的、适当的农产品供应,并协助达到农产品有秩序销售的目的。同年7月,美国制定1948年农业法。该法主要目的是授权农业部长稳定农产品价格。
1949年,美国制定1949年农业法。该法否决了1948年农业法计划实行的灵活的价格支持政策,而继续把主要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在平价90%(1950年作物)和80~90%(1951年作物)的水平上。该法对第三十二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正,规定分配给农业部长使用的海关收入部分将主要用于易腐的非主要农产品及其制品的价格支持。
1954年,美国制定农产品贸易发展和援助法。该法通称第480号公法,目的是增加美国农产品在国外的消费,改善美国的对外关系。同年,美国制定了1954年农业法,其目的是为农业提供更加稳定的环境和扩大农产品的销售和处理。该法授权农产品信贷公司拨出25亿美元作为储备。
1956年,美国制定1956年农业法。该法是一个包括价格支持、生产控制、剩余农产品处理等内容的一揽子农业法。该法规定了土壤银行计划和价格支持。
1962年,美国通过1962年食物和农业法。该法目的是改善和保护农业收入,降低联邦政府农业计划的成本,减少联邦政府过多的农产品库存和维持合理的、稳定的农产品及其制品的价格。该法包括土地使用、第480号公法修正案、对饲料谷物和小麦实行生产计划管理三个方面的内容。
1964年,美国制定1964年农业法。该法的目的是鼓励消费更多的棉花,维持棉花和小麦生产者的收入,为1964和1965年生产的小麦实行自愿的销售证书计划。
1965年,美国制定1965年食物和农业法。该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农业收入,稳定价格和保证适量的农产品供应,减少过剩,降低政府成本,促进外贸,并为农村地区提供更多的经济机会。
1970年,美国制定1970年农业法。该法的目的是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计划。该法授予农业部长更加灵活的权力,放松了作物的播种限制。该法把每个农场主从每一种作物中取得的政府补贴总额(包括价格支持补贴、转耕补贴和销售证书补贴等)限制在5.5万美元以内。
1973年,美国制定1973年农业和消费者保护法。该法的目的是保证消费者以合理的价格取得充足的食物供应,因此,它强调扩大生产和控制食品价格的上涨。这个一揽子计划包括农产品计划、480号公法、农村发展、土壤保持和食品计划。该法内容包括目标价格、差额补贴、生产控制计划、补贴限额、灾害补贴、牛奶计划、羊毛计划和出口计划。
1977年,美国制定1977年食物和农业法。该法是综合性立法,包括农产品计划、农场主拥有的储备计划、食品券计划以及农业研究、推广和教育政策。
1981年,美国制定1981年农业和食物法。该法包括各种农产品计划、农产品出口、食品券和农产品分配、农业研究、资源保护以及信贷、农村发展等。
1984年,美国制定食物保障法。该法包括各种农产品计划、农产品出口、土壤保护计划等。该法的目的是实行灵活的农产品价格支持,以扩大出口潜力,使农产品计划和贸易、土壤保持、研究、信贷和谷物储备等政策协调一致,降低政府在农业方面的开支。
1990年,美国制定1990年食物、农业、资源保护和贸易法。该法修正了1938年和1949年两个永久农业法、1977年食品券法和1985年食物保障法。该法包括农产品计划、资源保护、农产品贸易、农业研究、食品券计划、信贷、农产品推销、谷物质量、有机农产品证书、农作物保险、农村发展、全球性气候变暖等。该法是美国农业立法史上包括内容最广的一个立法。该法的立法目的是:进一步削减联邦政府用于农业的开支;通过扩大农产品出口,帮助农场主维持收入的增长;加强环境保护。该法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法律制度。
1996年,美国制定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和改革法。该法主要包括农业市场过渡法、农产品贸易法、营养援助法、农业发展法、农业信贷法、农村发展法、农业研究推广和教育法等。它围绕土壤保护、增加农产品产量和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三个目标,旨在通过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的市场导向,减轻政府农业支持政策的财政预算压力,促进农产品出口贸易。该法取消了原来的农产品计划及其为农场主提供的补贴,制定农业市场过渡计划,向农场主提供为期7年的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最终在2002年以后实现无补贴。取消了对农作物耕种面积的限制,农场主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来耕种自己的土地。保留了无追索权贷款和农产品销售贷款,但是利率增加了1个百分点。该法取消了农场主拥有的储备计划。该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推进贸易的自由化。
2002年,美国制定2002年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该法自2002年开始实施至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