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整改没有“第二次”
2006-11-30胡苏
胡 苏
据《工人日报》报道,贵州省副省长孙国强在日前举行的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要求,对没有排除安全隐患的单位必须停止生产,并且一律不准安全监督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下发第二次整改通知书,安全整改没有“第二次”。
有的单位,收到安全整改通知书一大把,就是不落实整改,今后,谁下发第二次整改通知书,将追究谁的安全监察责任。
这一要求,一针见血,切中时弊,透视国内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特大事故,有不少是在整改隐患时因种种原因,拖拖拉拉,失去机会,最终导致灾难的到来。
2004年10月4日,广西浦北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34人死亡,55人受伤,900多平方米生产厂房被毁,直接经济损失达130多万元,事故调查时发现,仅当年年初县安全监管部门就对该厂发出了6份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据该县代县长说:“8月24日,县里开展了一次检查,发现这个厂存在6个方面的事故隐患。到9月20日复查时,该企业整改了5个,有1个还没整改,我们要求两天内整改完毕。‘十一黄金周前,县里又布置了一次大检查,9月28日白石北镇的安全监督人员在该厂检查时,又发现了5个问题,有的问题是以前整改过的。”就在这拖拉扯皮之间,10月4日,这起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发生了。
2005年3月14日,黑龙江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公司新富矿三区一采矿井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8名矿工死亡,重伤1人。调查时黑龙江省副省长刘海生说:事故发生前,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公司安监局,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佳合分局分别于2004年10月3日,11月22日和2005年2月15日三次向该矿下的停产整改通知书,但监管人员却没有及时跟踪,致使事发矿井仍在冒险作业,直至事故发生。
总结这些事故教训,究其种种原因,安全监管的缺失,不能不说是一个致命的缺陷,而造成这一致命缺陷的症结,首先是对隐患整改的认识不到位,有的安监部门和安监人员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习领会的不够,认为发现了隐患,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其职责已尽,整改不整改,整改的怎么样是企业的事,出了事也是企业负责,把隐患整改的希望寄托在集团企业摇摇晃晃的自律意识上,造成监管的缺失;其次是由于认识的不到位,造成隐患整改的措施不力,下发了隐患整改通知书,好像是抓了对隐患的整改,但是督查不到位,跟踪不到位,抓而不紧,实质上等于不抓,以致时间长了,一些企业将隐患整改该这样的刚性硬任务,当作了弹性软任务,于是有的企业对隐患整改就有了“虚心接受,坚决不改”的搪塞之举。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套用领袖人物的一句话:对隐患的放纵,就是对人民的犯罪!这是从血淋淋的教训中得出的结论。因此,安全整改就应该没有“第二次”,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做到令行禁止,法纪严明,一步到位。换言之,这既是对人民群众的负责,对企业的负责,也是安监部门对自己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