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能不能加以量化
2006-11-24邢占军
邢占军
编者按:最近有关部门推出幸福指数这一软性衡量指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为了让读者能较全面地了解幸福指数的概念,本刊摘编以下资料供读者参考。
幸福指数意义上“幸福”的含义是什么。按照国外幸福指数研究的传统,幸福指数所测定的幸福,并非形而上学以及生活形态层面所指向或所理解的“幸福”,而是科学层面所评价的“幸福感”,它是反映民众主观生活质量的一种指标。幸福感是人们的一种主观体验,这种体验绝不是抽象的体验,而是一种具体的体验,它是通过一组极具针对性的指标来加以评价的。对幸福指数的评价,依据的是个体的主观体验,而这种体验又受到人格、动机、价值等因素的影响,因而不同个体的幸福感具有很大的差异,但如果采用一定的抽样技术取样,对特定群体的幸福指数加以考察,我们就会发现群体层面上的带有倾向性的趋势。从这个意义上说,幸福感的构成、变化以及引起这些变化的主体条件和环境因素都有客观规律可循。
事实上,幸福指数的含义远不止幸福感,它还应当包括民众所拥有的客观生存和发展条件本身。因而,在追踪考察幸福指数的基础上,可以通过社会政策的实施和调整,不断改善民众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完善民众的人格,从而对民众的幸福指数施以积极的影响,这本身就是幸福指数得以推出的现实依据。
近年来,幸福指数的主观指标构建及测量研究已经有了一些初步的进展。幸福感被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它是人们对生活总体以及主要生活领域的满意感;二、它是人们所体验到的快乐感;三、它是人们由于潜能实现而获得的价值感。因此,幸福感是由人们所具备的客观条件以及人们的需求价值等因素共同作用而产生的个体对自身存在与发展状况的一种积极的心理体验,是满意感、快乐感和价值感的有机统一。
从我国的文化背景和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出发,我国民众的幸福指数指标体系应由10个次级指标构成,即知足充裕体验指数、心理健康体验指数、成长发展体验指数、社会信心体验指数、目标价值体验指数、自我接受体验指数、人际适应体验指数、身体健康体验指数、心态平衡体验指数、家庭氛围体验指数。这10项指标可以通过《中国民众主观幸福感量表》来加以测量。
当然,在对幸福指数的主观指标进行细化研究的进程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第一,在编制幸福指数指标、特别是主观指标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其复杂性,认真研究编制这类指标的特点与规律。例如,在对幸福感加以测量时,为了获得被调查者的真实体验,最为理想的境界是在测试材料中淡化调查目的,最大限度地降低测量的表面效度,提高测量工具本身的科学性。在正式推出幸福指数指标体系之前,一定要通过大量试测来检验其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不断提高其科学性。
第二,一定要正确处理GDP指标与幸福指数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绝不是互相对立排斥的。幸福指数和GDP所发挥的功能是不同的,幸福指数发挥的主要是诊断和预测功能,是一种约束性指标,是为政策调整提供依据。而GDP所发挥的主要是一种指示功能,是一种发展性指标。如果说GDP指标所要考察的是发展速度的话,幸福指数指标则主要是从发展方向来加以考察的,二者之间可以起到互为补充的作用。
第三,一定要正视“幸福陷阱”,对幸福指数保持合理期待。“幸福陷阱”,是指客观条件改善导致人们需求水平的提高,但在一段较长时间里观察,人们的幸福指数有时并不随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客观指标的增长而明显增长,甚至可能出现暂时的下降。之所以会出现“幸福陷阱”,是因为幸福指数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由于“幸福陷阱”等因素的存在,我们没有必要期待指数与GDP同步增长,也没有必要统计幸福指数的同期增长率以及对这种增长率进行预先的规划,更没有必要在不同的地区之间进行不同形式的排名。
第四,不宜将幸福指数作为考察政绩的指标。将幸福指数作为政绩指标,缺乏科学依据,因为幸福指数变化,往往要受到一些宏观的、长期的因素影响,非一届一级政府、某个领导者个人或某项政策所能左右。不仅如此,将幸福指数作为政绩指标,还可能导致各种形式的“幸福指数崇拜”,使该指标流于形式,远离百姓的幸福。
第五,幸福指数指标的选取一定要立足于我国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发展现状,既要充分地吸收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又不照抄照搬;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又不能脱离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建议在编制我国居民幸福指数指标体系时,既考虑主观指标,又考虑客观指标,并采用科学的方法确定不同指标所占的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