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职务犯罪新特点
2006-11-24汪丽红孙磊
汪丽红 孙 磊
最近,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以贪污罪依法对赵某、贾某提起公诉。等待赵某、贾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2005年,一封由多名村民联合签名的举报信,经大兴区纪委转到了大兴区检察院。信中控告北臧村镇某村村干部,财务账务不公开,可能存在职务犯罪行为。根据线索,办案人员迅速调取了该村的账目,又找来审计部门,共同查账,发现缺少13万元。经审讯,“村官”贾某、赵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交代了在协助政府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时,将被拆迁人陈某某所出具的本该作废的13万元收条入账,而后分两次在其负责的村土地补偿款的账户中提现后私分的事实。
这是一起“村官”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主要有:
都是土地“惹”的祸
一些地区农村的发展近些年主要依靠国家征用、占用土地,及其自身对集体土地的出租。这些被占用的土地大部分都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一些村官眼瞅着以土地换取的一笔笔巨大的集体收入,思想上发生了变化。
案一:用假票抵账侵吞土地补偿款。大兴区某村党支部书记兼经联社社长,在收取村民交来的占地费过程中,采用以假票抵账的方法,将部分占地费侵吞。
案二:签虚假土地出租合同分租金。大兴区某村党支部书记与镇政府干部等人勾结,签订虚假协议,将该村土地租金大部分隐匿,几人共分利益。
案三:重复入账村会计出纳私分土地补偿款。比如本文开头所举贾某、赵某案件。大兴区某村会计、出纳两人在协助政府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时,将被拆迁人陈某某所出具的本该作废的13万元收条入账,而后分两次在其负责的村土地补偿款的账户中提现后私分,两人各分得6.5万元。
农村财务管理混乱是致命伤
上述案件中,村里的财务管理制度均形同虚设,财务人员成了摆设或者沆瀣一气。村里主要领导大权独揽,紧紧控制村中的收入支出,甚至连支票、账户等都把在手中,“左兜装钱,右兜装票”的现象极为普遍。有些村里的财务人员根本见不到钱,面对的只不过是那些村领导拿回的花花绿绿的票据。在这种情况下,村里的各类收入支出实际上处于混乱状态,致使侵吞公款成为可能。
发案的上述村基层组织普遍存在着财务管理较为混乱,账目不清的现象,对相关财务制度也不能按规定执行。上级部门对这些单位缺乏相应监督,没有定期对账目进行审计,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成为可能。白条子下账、假票据入账、审批手续随意等现象普遍,财务管理无透明,村务不公开,加上财务审计和监督管理工作流于形式,给腐败村官可乘之机。如上述案例三,会计、出纳二人就是利用上级部门对村财务缺乏监管之机,浑水摸鱼、重复入账套取现金。
弄虚作假仍是主要手段
村官职务犯罪的手段多数仍是弄虚作假,但其间所经历的过程则要复杂得多,查处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比如,大兴区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伙同他人,隐瞒土地使用转让实际价款,以低于实际价款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手段,将部分土地出租款隐匿。这其中经历了将土地从原承租人处收回、与新租户洽商土地租价、与人合谋签订虚假协议、套取土地租金等若干环节。
涉案人员任职时间往往较长
这些案件中的涉案人员,大多有较长的任职时间,时间最长的已达数十年。他们在村官这一岗位上经验丰富,经历了农村改革的大部分过程。
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有人感觉在位的时间已经不多,眼看手中权力将失,心理失去了平衡;加上受社会上不良因素的冲击,产生不贪白不贪、得捞且捞的思想,使他们终于禁不住诱惑而向公款下手。
多为两人或多人共同实施犯罪
作案手段日趋隐蔽,所经历的环节较多,单靠一人的力量往往无法完成侵吞公款的全过程,因此在这类案件中,较多形成相关人员人人参与、人人有份的局面。检察院查办的大部分案件都是两人以上作案,合谋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