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传销的掘金谎言
2006-09-16雍忠玮李敬
雍忠玮 李 敬
“非法传销”,一种在中国几乎集神奇、丑陋、冒险,甚至以亲人为“食”的非法行为,因为法律的控制和政府的打击,从猖獗走向没落。然而,当科技成为新的依托,“互联网传销”正成为一个新的“黑色产业”。
编者按:策划并组织“新互联网挑战系列”报道的整个过程,我们可谓是战战兢兢。一方面,必须面对各式各样“真相探寻和刻意隐瞒”之间的对抗,而采访过程也因此显得更为艰辛——没有太多人愿意在面对这个产业的阴暗面时,还坦陈自己的观点。
我们组织了包括《网上消费可能遭遇噩梦》、《谁在展示网络暴力?》、《免费WAP在劫难逃》,以及本期的《网上传销的掘金谎言》等报道,这些报道无一例外地都直接为“喜欢在网上游弋”的人们服务,将新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时期我们正面临的困境和那些虚假的诱惑展示出来。
作为“新互联网挑战”系列报道的最后一期,希望本文能够有益于读者辨明现状,识破骗局。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工商分局宣布,大众邮购有限公司富美达工作室被查处,该工作室由于涉嫌传销欺骗6000名以上消费者,而遭工商、公安联合执法。由于销售的产品从针线盒到宝马汽车,几乎无所不包,该非法传销机构被称为“网上沃尔玛”。
传销借网还魂
富美达工作室由自称是大众邮购有限公司高级会员顾问的龙昱达创立,该传销系统也有此自称“昱达系统”,并在北京设立了8个工作室。有意思的是,鉴于这8个工作室均由女性充当负责人,团伙首领龙昱达随赐名“八只燕”。
“互联网上充满机遇,也充满陷阱。”如今,网络传销也已经成为这句话的经典注解之一。
在中国,传销一度是法律的空白所在。由于市场发育不完善和消费心理不成熟,使得在北美已经相对成熟的“传销产业”进入中国后迅速“异化”,大量欺诈出现,加入者被骗、消费者受欺,因为加入传销而向亲人行骗、甚至倾家荡产者大有人在。针对此恶劣情形,国务院于1998年4月颁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即日起取缔中国境内所有传销活动,对传销进行全面封杀。
但是,异化之后的传销能够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仍然催使一些人铤而走险。电子商务的逐步兴盛,使得传销死灰复燃。利用电子商务的外衣,地下传销公司开始将体系往互联网转移。2005年,越来越多的非法组织完成了从传统传销体系到互联网传销体系的迁移。
由于社会信息化的推进,和中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鼓励政策,乃至媒体针对电子商务的大量宣传,使得“电子商务”这一名词被普通大众所接受。但是,电子商务的真实涵义仍然没有普及,这给了非法传销组织可趁之机; 同时,为了躲避工商、公安系统,很多传销组织索性只设立网络经营店,而放弃了现实店面。如此一来,连锁经营、消费联盟、电子会员卡等等,都变得更加容易。而且,网络的开放性,使得传销的涉及面大大增加,而被影响人员,更是从旧有传销的中低收入群体,向中等收入群体、甚至高收入群体迁移。
被冠以电子商务的美名,编织出以科技、网络等现代名词环绕的营销理念,互联网传销通过给会员洗脑,让更多“有知识人群”落入了网际的黑洞之中。而借助于互联网的保护,互联网传销甚至已经做到来无影、去无踪的地步,到目前,“昱达系统”的“八只燕”仍然没有全部找到。
“和通常的电子商务或者网络直销不同,网络传销特别强调‘消费理念和赢利理念,而不是介绍产品性能或者功能。”专家强调,这是传销的一个集中特色。
同时,利用互联网,不仅能够尽最大可能躲避法律法规的视线,而且还让传销公司多了一个招募会员方式,即从原先的以人带人、以人拉人,转变成现实拉人和群发广告电子邮件拉人相结合的方式。
因侥幸心态而被骗
网络营销带来的收入确实是惊人的,但这仍然只是限于传销网络的组织者。例如,“昱达系统”的“八只燕”之一的陈美燕团队,就发展了782名会员,售出1730单,收取非法所得308.84万元。传销者声称,只需要购买1840元的产品,就可以加盟。显然,这一系统还不属于高端的,很多仍然在地下活动的传销网“进入门槛”则要高得多。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诸多搞传销的网站,虽然都宣称自己做的是电子商务,并且得到了正规的商业执照,并且具有包括营业证号、税务证号或是当地信息管理中心注册号等一系列资质证明,但是这只表明其拥有电子商务许可,而不是传销许可。很多网络传销系统,都会声称自己是“直销”或者“营销”,或者其他比较玄妙的名称,而其主要“职能”,就是提供吸引人的各种“致富”之道。记者登录了一些传销网站作为榜样的“加盟者”的网站,惊奇地发现,这些“加盟网站”也并没有做什么实质的电子商务,很多栏目都还是空的,除了样式有所区别外,依然只是有鼓动人加盟的宣传,几乎就是传销“母站”的翻版,而“一旦加盟就可以轻点几下鼠标,在家穿着睡衣当老板”的诱惑,则是这些网站的主打观念。
尽管我国政府对传销有着清晰界定,在法律法规上针对非法传销也有明确的惩治规定,但什么可以算做网络传销、对于网络传销如何处理,在目前仍然缺乏法律上的界定,如何从法律上尽早对网络传销进行规范或者取缔?
此外,由于不同国家对待传销的态度不一样,在西方不少国家,传销就是一种合法的经营方式,而网络传销则很容易就使得传销行为突破国界限制,这一现实问题如何解决?
并且,现在有关部门对网络传销的态度和现实传统传销的态度也并不一样。对于传统传销,由于已经有国家规定,通常政府的相关职能机构能够主动立案、主动侦破、主动打击。而网络传销由于缺乏足够明确的政策支持,通常范围较广、侦破困难,基本上只有受害者进行举报后,政府职能部门才进行处理,属于“事后管理”。同时,由于很多网民上当之后,通常会“不知上了谁的当,就当花钱买教训”,也使网络传销更容易逃避追查。
由于监管上存在漏洞、法律上存在空白,以及网络传销负责人隐蔽性大,使得政府职能部门的打击显得杯水车薪,网络传销正在“不断膨胀”,而促成它们不断膨胀的原因,并不是什么新的科技、新的思维,或者新的产品,只是被骗者“穿着睡衣当老板”的一夜暴富、坐享其成的不良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