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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店” 分开经营税负轻

2006-05-14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06年12期
关键词:店铺夫妻经营

个体工商户为方便管理,灵活经营,往往会出现由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店铺的现象。人们习惯于把这种店铺称为“夫妻店”。“夫妻店”从家庭的角度看,无论是二人共同经营还是分开经营并无多大关系,但从节税的角度来分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与分开经营却存在很大区别。

王新开设了一个经营水暖器材的店铺,由妻子负责经营管理。为了增加收入,王新还承接了一些水暖安装工程。王新的小店每年获得销售水暖器材净所得4万元,水暖安装工程净所得2万元。这样,王新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0×35%-6750=14250元。

那么,如何能节税呢?如果王新将店铺分别登记为“销售水暖器材”与“承接安装工程”两个店铺,并且注明经营者分别为王新本人和其妻子。假定总的经营净所得不变,王新承接安装水暖工程的店铺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20%-1250=2750元。其妻子经营销售水暖器材,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0×30%-4250=7750元。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二人全年共缴纳个人所得税=2750+7750=10500元。如果王新将店铺分开经营,夫妻二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则少了3750元。

在经营净所得较大的情况下,纳税人采取夫妻二人独立经营的方法,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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