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顾客同意拿感谢信做宣传 侵权
2006-05-14范礼
范 礼
“最近几天,我老是觉得别人看我的眼光怪怪的,好几次我都听见有人在背后议论我,这都是诊所害的,现在我连门都不愿意出了。”李先生尴尬极了。原来,李先生和妻子患上了皮肤病,走了好几个大医院,这病也没根除。本来觉得治不好了,没想到,在一家专门治疗性病和皮肤病的小诊所治了不到一周,病居然好了。真是神医!李先生和妻子感激得不得了。为了表示自己的感激之情,李先生给小诊所送了一面锦旗,并且附带了一封热情洋溢的感谢信。
不想诊所竟然将夫妻二人当成了该院的“活广告”,这下李先生一家的平静生活被搅乱了。
从朋友那里,李先生夫妇得知二人患上皮肤病的事情传到不少人耳朵里,一些好事的人还拿此事开玩笑。刚开始,李先生还有点不以为然,谁不生病啊,这又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儿。但是有一天,李先生因为一件小事和邻居吵了起来,邻居气急了指着李先生嘲笑他们夫妻两人都患上隐疾,说不定是谁做了见不得人的事呢。李先生这下被激怒了,追问对方从哪儿知道自己生病的事情。邻居反问“不是你自己写了感谢信吗?”
感谢信是自己写给医生的,怎么人人都知道了?李先生感到疑惑,赶紧到诊所问明情况,一问才知道,自己给诊所送过锦旗和感谢信后,诊所觉得这是很好的宣传广告,遂将感谢信和锦旗挂到了公众地方。感谢信上留下了李先生的姓名和家庭住址,怪不得别人知道呢!李先生有点哭笑不得。为了停止诊所给自己造成的不便,李先生多次找到诊所,要求诊所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精神损失。可诊所不同意,锦旗和感谢信的确是你送的,所有权归我们,我们怎么处理,和你没有关系!
和诊所争持无果,李先生把医生“请”到了法院。
经过调查,法院认为诊所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李先生写给医生的感谢信,属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即文字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诊所未经李先生许可而张贴,是向社会公开即发表,明显与法相违,并属侵权。诊所还侵犯了李先生夫妻的隐私权。隐私是指个人的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隐疾、住所、电话等都属于法定的隐私范围。由于感谢信涉及李先生的私生活,李先生写感谢信给诊所,只表明他仅仅同意信的内容在诊所工作人员范围内公开,并不等于许可超出该范围而公开,对范围以外的人来说,仍然是一个不应公开的秘密。诊所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向社会公开其隐私内容,此行为已经造成他人对李先生的愚弄、嘲笑、讽刺、挖苦,让李先生的精神遭到打击和刺激,诊所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后,诊所取下了锦旗和感谢信,并给予了李先生夫妇精神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