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内不举证 有理也会输官司
2006-05-14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06年8期
左天明是深圳一家私企老板。2003年5月,左天明的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便向好友另一家私企老板夏宇借了4000元钱,同时给夏宇写了一份借据。半年后,左天明将借款全部偿还了夏宇。可是夏宇未将借据带在身边,便给左天明出具了一张收条。之后,左天明出于信任,没有将夏宇手中的借据收回。
2004年9月,夏宇突遇意外死亡。左天明在痛失好友的同时又遭遇了人生中的冤案,夏宇的儿子夏继贤在整理夏宇的遗物时,发现了左天明所立的4000元借据。
随后,夏继贤多次找到左天明催要欠款。可是无论左天明如何解释,夏继贤都无法认同。今年年初,夏继贤将左天明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左天明偿还欠其父夏宇生前的借款。
法院立案后,向左天明送达了应诉通知书,称限期30日内提交相关证据的举证通知书。
在此期间,左天明持夏宇生前出具的收条找到夏继贤,与其核对夏宇的字据,但夏继贤称收条与借据无关。左天明一气之下拒绝参加开庭,也未将收条在举证期间提交给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间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日前,法院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要求左天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夏继贤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