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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检察机关不应等邀请

2006-05-11马而立

安全与健康 2006年4期
关键词:责任事故调查组最高人民检察院

马而立

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发布《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要求,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

近年来,各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其中,好多事故并非“天灾”实属“人祸”,但在事故发生后,往往是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当发现有渎职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才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这样做的后果,首先是延误“战机”,一些犯罪分子看到情况不妙,逃之夭夭,给以后的办案带来很多不利因素。更有时候因为抓不到涉案人而案件迟迟得不到处理。其次是由于检察机关介入滞后,给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以“喘息”的机会,他们趁机编造情节,订立攻守同盟,以逃避罪责。毕竟,行政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人在其间是否涉嫌犯罪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敏感性”。有时甚至本来应适用法律严惩,却以“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邀请检察机关同政府的事故调查组一起介入,表明了政府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和清除腐败的决心。问题是,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接受“邀请”和主动介入,给人的感觉就不一样。前者,给人一种“帮忙”的感觉,而后者却是主动出击,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尽管都是办的一个案子,前者可能要在政府调查组统一部署下办案,后者却是在独立办案。当然,检察部门在调查事故中依靠和配合政府的调查组,不但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但是,独立办案,应是检察机关坚守的原则。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检察机关应主动介入,而且也应该主动介入,这里面不存在“邀请”的问题。本来就是自己该干的事情,为什么要等人家“邀请”呢?如果人家不“邀请”这案子就不办了?

现实中,好多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最后之所以能立案,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惩处,前期阶段并不是检察机关查出来的,有的是政府调查组移送的,有的是群众检举的,有的是犯罪分子相互“咬”出来的,还有的是记者调查出来的。恕笔者直言,检察机关在查办安全生产事故前期中,好像有点儿事不关己,你不移送,我不插手的感觉。这里面可能是由于政府调查组在工作,不便提前介入的观念作梗。可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检察机关独立办案的司法原则却丧失了。

只要是重大安全事故,检查机关就要最早介入,你不介入怎么知道这个事故是不是责任事故呢?这是检查机关的职责,不存在邀请不邀请的问题。

事故调查须有检察机关参与

监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密切协作,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注意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深入贯彻和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严肃查处重大责任事故,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安全生产法》《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察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要求,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组调查中发现与事故责任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等移交参与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所派人员。

检察机关可视情况依法查办以下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贪污、挪用公款,收受财物或者向他人行贿的;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的;违法审批产生严重后果的;不依法查封、取缔、给予行政处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抢险救灾、贻误抢救时机造成事故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迟报,产生严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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