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人员受处理
2006-05-11
[本刊讯]3月15日,广东省纪委、监察厅负责人通报了汕头市“6.1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处理情况,22名政府及管理部门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及窝藏罪的华南宾馆法人代表等八人已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5年6月10日,汕头市潮南区华南宾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1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49万元。经专家鉴定和调查,认定“6.1 0”特别重大的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宾馆二楼饭厅顶部电线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企业经营者严重违法违规经营,潮南区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对消防安全抓落实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国务院调查组在查清了事故性质、原因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后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调查组的意见以及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已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了有关人员的失职责任。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共22人,共中主要有:汕头市潮南区区长、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黄陵,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潮南区副区长黄煜生,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誓告处分。汕头市濠江区副区长兼公安分局局长潘祥亮,2005年4月至2005年1月任湖南区公安分局局长,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潮南区副区长兼区公安分局局长陈国荣(2005年1月任职),汕头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队长卢蔡辉,两人均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潮南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鸿杰,潮南区文化局副局长吴耿波,两均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汕头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副处长、机关党总支委员唐旭泉(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任潮南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汕头市公安消防支队龙湖区公安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林伟杰(2004年3月至2005年5月任潮南区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两人均受到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