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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陆续出台优惠老年人政策

2006-01-12

新天地 2006年1期
关键词:床位本市公益性

上海市于1979年在全国率先进入人口老龄化城市。日前,60岁以上老年人口260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9.3%。

为了有效缓解养老服务供需矛盾,上海市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事实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未来几年,上海养老床位将努力发展到10万张,居家养老服务人数将扩大到10万人”的目标,推出了包括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养老财政补贴、支持养老机构、鼓励到养老机构就业及医疗政策等五个方面的18条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扶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

措施规定,政府今后将对新增的按标准建设、依照规定运营的养老床位给予补贴5000元。补贴的资金主要来自上海市建设财力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对于吸纳“双困”(经济困难、自理能力困难)人员占70%以上的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参照“万人就业项目”优惠扶持政策,由市、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酌情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今后上海的养老机构还将获得更多政策支持。例如,新建养老机构可以设立20至49张床位的“外设服务区”,将养老机构向社区延伸。公益性养老机构除继续享受免征税收、养路费,以及水、电、电信资费、有线电视等优惠外,还将增加煤气的优惠价格。

社区养老机构需要贷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由上海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的开业贷款,担保的开业贷款金额最高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可以放宽到5年。社区养老机构吸纳劳动力符合规定条件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劳动保障部门可按时给予贴息支持,每人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享受社区助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入住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后,仍享受社区助老服务补贴。对行政区域内符合补贴的对象多、管理工作量大且区县财政困难的,市财政按照转移支付的规定酌情予以补助。

另外,近日上海市还出台了《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超龄无保障人员在参保、续保、补保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和医疗保障。

通知指出,凡1992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户籍记载为准),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及征地养老待遇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即为“超龄”无保障人员,现可以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本刊政策顾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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