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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犯罪的政治诱因及重点领域的防腐对策

2005-04-29李忠强

唯实 2005年10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腐败权力

邓 林 李忠强

腐败是运用公共权利谋取私利的行为。腐败并不一定就是犯罪,只有腐败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即达到刑法规定犯罪要件时,腐败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与腐败有关的犯罪种类主要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根据我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几年审理的腐败犯罪案看,腐败犯罪呈现案件数量增加、涉案金额加大、主体职务级别越来越高的特点。因此,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不仅十分必要,十分紧迫,而且任重道远。

导致腐败犯罪的主要客观原因很多,但笔者认为在诸多因素中,政治因素占主导地位。具体表现在:

1.权力过分集中。权力过分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过分集中于某个部门;二是过分集中于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人。权力集中,且缺乏制约,必然导致腐败。而现行体制中的制约机制严重缺乏,往往是上级管得着,但是看不见,同级看得见,却又管不了,一般干部群众无法制约。在班子内部,其他副职和成员的奖惩升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把手的决断,他们对一把手也存在不愿制约和无法制约的情况,如原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主任周秀德即是这种独霸的典型。他先后22次非法收受下属所送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7600余元;伙同他人贪污巨额公款,总计人民币8808489元,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

2.政治运作过程不透明。权力运行“暗箱操作”现象十分普遍,有些环节还比较严重,这就使权力笼罩上神秘色彩,给腐败造成可乘之机。同时使公共权力依旧缺乏有效监督,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迫使人们更愿意通过“以钱换权”的形式去寻求参与政治运作的机会,从而为权钱交易带来了市场。

3.权力行使缺乏监督。目前在权力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内部监督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督不到位和监督乏力的问题;二是权力机关监督的主动性不强;三是舆论监督的力度不够;四是群众监督难以形成合力。原江苏省政府驻京办事处主任吴廷祥就是因为权力缺乏监督,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他利用决定驻京办下属企业装修工程、工作安排、决定放贷资金等工作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贿赂275000元。吴廷祥在明知下属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经营情况,仍听之任之,不采取任何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致使该公司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合计人民币16543万余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633万余元。案发后,司法机关依法追回税款人民币85万余元。因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余万元。他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人民币100万元借给其妻担任股东的南京某公司用于高息存款。

4.控制腐败犯罪机制尚待理顺。我国的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共同承担着控制职务犯罪的任务,在实践中,这三者之间所形成的体制被证明尚不能取得最佳控制效果。

5.人事制度方面的缺陷。一是原有人事制度的弊端尚未革除,为“吏治”腐败留下空隙;二是干部使用制度僵化,公务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三是干部考察漏洞太多;四是干部录用随意,以致买官卖官盛行。

要从源头上加强对腐败犯罪的预防。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犯罪,就要注重廉政规范的制定及其制度建设,形成协调有效的配套体系,通过合理设置权力,规范权力行为,防止权力滥用,监督权力行使,构筑起一道以法律为核心的,能够最大限度遏制和减少腐败犯罪的坚固的制度防线。制度建设应遵循权力合理设置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廉政兼顾效率原则、效率以廉洁为前提的原则、明晰责任前提下的权力集中原则、有效制约前提下的权力分解原则等。应建立和完善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相关制度,如推行政府公开采购制度,实行“以薪养廉”制度,完善退休保障制度,对重要权力设置实行分解,切实保证权力运行透明,实行人事制度改革,运用科技手段保障权力正确运行等。要从党风、政风和行风的改进方面加强廉政建设,要关注对腐败犯罪的预先防范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强化对腐败犯罪的监督,目前很有必要建立和完善这些制度:(1)由下而上地、逐步地全面推行干部竞选制度,在竞选产生干部的基础上,对干部的考核主要放在重点检查其竞选中所提出的施政目标是否实现、实现的方式如何以及群众满意的程度上,同时考察其民主作风和廉洁程度。(2)处级以上干部的财产申报内容及其检查结果必须公示,使之明示化、公开化,以利于群众监督。(3)在干部中全面开展有关正确权力观的长线教育。(4)尽快建立党内责任追究制度。(5)建立中央垂直监督制度。

对突出问题,即容易产生腐败犯罪的“重灾区”,应重点防范。这些重点领域主要有行政审批领域、金融领域、国有大中型企业等,对此必须重点防范。

1.改革行政审批,防治行政腐败。现阶段所存在的贪污贿赂等种种腐败犯罪现象,从根本上讲与改革不深入、不配套,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寻租行为”盛行,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干预过多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要以釜底抽薪的办法遏制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行为,就有赖于体制改革的深化。

减少审批是从源头预防腐败、减少职务犯罪的需要。审批制度与腐败存在密切关系,可以通过寻租现象来解释。从审批过程中双方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以及相互的利害情势来看,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具有极大的概率,企业和单位要达到经济目的,取得现实利益,需要进行审批,有求于政府官员,往往要通过行贿打动官员,一方面可能出于竞争的需要,另一方面可能是出于提高效率的需要。部分政府官员甚至会主动提出要求,利用手中权力设租,向企业收费、摊派和索取贿赂。例如,行政审批在证券市场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此相伴的腐败也比较严重。江苏省原体改委主任李三元、副主任李士杰,都是在上市公司办理审批中出问题的。通过改革取消很大一批行政审批权,与这些权力相伴的腐败机会就会消失,对现存行政审批进行规范,意味着对权力本身的规范与制约,也会减少滥用权力的机会。减少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的实质在于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管理模式,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因此,减少并不是目的,减少只是少管,少也有个如何管好的问题,说到底还是要依法行政。

2.预防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命脉。近年来,尽管金融系统的职务犯罪的恶性发展势头初步得到遏制,但是重大案件还是时有发生。金融行业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普遍存在“十案九违规”的现象,发案单位普遍存在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内部管理松弛、有章不循、违章不纠的问题。如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下属某支行助理孔朝晖挪用公款1000多万元、贪污900多万元就是一例。

预防金融领域职务犯罪,要着重推广岗位轮换制度,避免一些金融业务人员长期、固定的岗位形成关系网,防止因盲目信任而麻痹大意,丧失警惕,导致内部结伙作案;推广灵活的突击式稽核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全面或者专项稽查活动。

3.预防国企职务犯罪,保护国民经济柱石。从近几年的情况看,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在南京市法院系统收案中约占全部职务犯罪的60%。预防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犯罪除了进一步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外,更主要的是健全监督机制,对企业权力形成有效的监控,包括强化审计监督与会计监督,对国企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实行任前审计、离任审计和年度审计制度,对主办会计实行统管统派,以防止国企负责人与财会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集合审计、税务、工商、监察等机关的力量,从企业外部形成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全面监督。对国有大型企业的稽查不能限于“账面监督”,必须深入实际跟踪监督,尤其是要避免企业建“两本账”,杜绝私设“小金库”现象。加强对改制、破产、兼并、收购过程中的监督,防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责任编辑:钱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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