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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否可以开征遗产税

2005-04-29

检察风云 2005年23期
关键词:遗产税税种遗产

继上期“大讲堂”讨论我国开征遗产税时机成熟了吗的话题后,11月13日闻讯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公开表示我国目前没有征收遗产税计划。对此,一些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反响强烈。就此话题,本期我们将就“我国是否可以开征遗产税”话题继续予以讨论。

促使社会财富的“金碗”越盛越满

文/侯放

早在1994年国家就将遗产税列为国家拟开征的税种之一,后又被列入《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明确写入“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的内容。

从法理上将,继承遗产的结果取得了一定的财产所有权,而权利的取得总要支付相应的义务。在现代社会,这种义务的一部分表现为税收,因而在取得遗产时,继承人有义务向国家缴纳遗产税。

遗产税以被继承人在世赠与他人及去世以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受赠人和遗产的继承人征收,属于财产转移税的一种。由于遗产税在激励社会生产,增加财政收入,支持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缓解社会矛盾,缓解分配不公、防止两极分化、鼓励勤劳致富、引导公益捐赠等方面有其特殊功能,是一种公认的优良税种,一直为各国政府重视,目前,世界上开征此税的国家和地区就有100多个。

据较为保守的估计,目前我国拥有100万元资产的人已超过百万人;占全国人口3%的存款户的存款高达3000亿元以上,占全国储蓄存款总额近10%。正因为高收入阶层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充分而可靠的税源保证。

由于遗产税起征点很高,按照对我国现阶段社会阶层的分析,征收对象主要是一些先富起来的企业家,这些致富者基本上处于青壮年阶段,大多数的遗产继承人只是潜在的,所以目前不可能对国民经济造成冲击。

如果不及时开征,当个人的财富总量积累到相当程度,突然宣布开征遗产税引起的经济震荡会更大,并将产生一种激进式改革的负面效应。

及早开征遗产税还有助于培育财富所有者的纳税意识,让他们了解到,正是由于他们的杰出贡献,才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

由于目前多数国家可依据其遗产税法,对在其境内继承遗产的中国公民征收遗产税,而我国却因没有遗产税法,无权对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继承遗产征税,这既有悖于国家间的公平、平等原则,又有损于国家税收主权和经济利益,所以按照国际惯例和各国遗产税法的通行规范开征遗产税也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需要。

一个税种的设立、开征会促进整个社会积极向上的心态,促进社会财富的“金碗”越盛越满,使得民众共享繁荣。

当然,开征遗产税在征管上还存在许多难点,比如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不健全,遗产数量难以确认;死亡人信息难以及时获得,无法保证遗产在计征遗产税前不被分割或转移;遗产形态多样,在目前的征管环境和征管条件下,难以综合掌握死亡者的全部遗产;财产评估制度不完善,遗产价值确认困难,且评估费用开支较大等。因此,开征遗产税除了要有严密的税收法规和税务机关的严格管理外,还有待与相关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的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开征遗产税乃大势所趋

文/孟祥沛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有100多个。笔者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乃是大势所趋,原因在于:

第一、开征遗产税可以健全我国的税收制度

我国曾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我国走向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开征遗产税可以健全我国的税收制度,完美我国的税收体系。

第二、开征遗产税可以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

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倡导公平和平等,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以建立和谐社会为目标。然而,目前我国的贫富差距过于悬殊,而且这种差距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判断一国社会财富分配平等程度的指标是基尼系数,一个国家的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基尼系数也越小;反之,则基尼系数也越大。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已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贫富悬殊的社会现实也对遗产税的开征提出了迫切要求。

第三、开征遗产税可以丰富税种,扩大税基,增加税收

一个国家,只有有了稳定且丰厚的财政收入,政府才有足够雄厚的财力承担国民的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支出,因此,世界上几乎所有的福利国家都有着比较高的税收。我国税务征收的原则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开征遗产税无疑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强政府投资社会公益事业的能力,进而可以更好地为纳税人谋福利。

第四、我国富裕阶层的出现为开征遗产税创造了经济基础

有经济学家分析,我国已经有相当一批人进入了高收入阶层,占储蓄账户总数20%的高收入阶层,其存款占总储蓄额的60%以上。据相对保守的估计,全国资产总量在10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家庭,至少在1000万以上。因此,遗产税的开征有了雄厚的现实经济基础。

第五、遗产税征收实施上的难度不应成为阻碍其开征的理由

有人反对开征遗产税是因为遗产形式丰富,种类繁多,难以准确评估,因此在征收上有很大难度。与之类似的是,早在1980年当全国人大讨论通过个人所得税法时,也曾有人提出,个人收入难以认定和评估,征收起来困难重重。但二十多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得以顺利实施,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分配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有目共睹。遗产税的征收亦是如此,对实施中遇到的难题,可以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税制,确定适当的纳税主体、征收范围、税率和起征点等加以解决,征收的难度不应成为阻碍遗产税开征的理由。

开征遗产税不宜操之过急

文/麻国安

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世界上普遍开征的税种,也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历史起源,可追溯到古埃及社会。古埃及法老胡夫当政时,四处征战扩大埃及领土,并耗巨资修造大金字塔,使财政入不敷出,于是在远征西奈半岛时下令开征了对财产继承人征收的遗产税,并规定用于军需支出,当时税率为10%的比例税率,并规定子女继承也必须纳税,这种税种一直延续到古埃及灭亡。

近代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采用比例税率,并按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等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税率,之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美国于1916年分别开征了遗产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我国的税收史虽然悠久,但在古代并没有开征遗产税。1915年才第一次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但当时并未通过施行,1940年中国第一次开征遗产税,并于1946年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遗产税税法,但由于当时的历史原因,遗产税法形同虚设。195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并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在全国统一开征14种税,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但一直没有施行。直到1994年的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才又提出设立遗产税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

遗产税在实现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由于遗产税是一个税源小,成本高,征收难的税种,在我国目前开征遗产税不宜操之过急。理由有下:

1、我国高收入有产阶层大部分是中青年,遗产税税源尚未大量形成,应税财产数量有限。从中国国情来看,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民的收入水平普遍不高,先富起来的阶层正值中壮年,他们拥有的财产目前还不可能成为遗产税赠与税的征税对象。因此,可以征税的财产数量是十分有限的,再加上目前我国有1.6亿工薪收入者和数亿农民,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不可能也不应当成为遗产税赠与税的纳税人。

2、财产的隐蔽性、分散性。我国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处于起步阶段,且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未实行计算机联网,因此,连最起码的公民储蓄存款数额税务机关都难以了解,更别说那些隐匿方便、转移容易的金银珠宝、证券票据等财产。

3、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自觉纳税意识差,取得他们对遗产税的理解和认可并非一蹴而就。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有75%以上的人对遗产税一无所知,83%以上的人对我国征收遗产税表示不理解。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是财产在夫妻、父子等家庭成员之间不严格划分产权,很多财产为家庭成员所共用。

4、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力量和技术手段相对薄弱,征收人员水平低,征管手段落后,个人很容易利用财产评估、管理、登记等漏洞逃避税收,征收成本率较高,有可能使财产税的征收得不偿失。税务机关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也有一定的困难,更加重了开征此税的难度。

5、尚未建立公民个人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登记、评估等制度未健全,使得税务机关就难以确定死者财产的价值,而财产价值是遗产税计征的依据。

因此,遗产税是否应马上出台尚待斟酌,目前,应加强对遗产税可行性的研究,尽快建立健全各种配套制度,并做好对遗产税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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