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王上”:说《自由大宪章》
2005-04-29王志龙
王志龙
1215年6月15日清晨,一阵得得的马蹄声划破伦敦郊外的寂静。25个身带佩剑的英国贵族和国王约翰相约来到泰晤士河畔的兰尼米德草地。贵族们俯身向约翰王呈递了一卷羊皮纸,这就是由史蒂芬·兰顿等人起草的一份旨在重申王国贵族的封臣权利和防止国王侵夺这些权利的一份文件。
贵族和国王双方对峙着。短暂的沉默,现场安静得似乎听得见露珠在草叶尖滚动的声响。迫于内政外交的压力,约翰王不得不点头同意了贵族们的请求。他顺手将这卷羊皮纸交给了随他而来的大法官,头也不抬地离开了这片绿草地,登上马车,怏怏返回温莎堡。
四天后,以这卷羊皮纸为蓝本,经大法官们修饰敲定的英国“宪法第一个成文文件”——《自由大宪章》诞生了。
为什么会有这么庄严肃穆的一幕呢?
原来,在中世纪英国政治舞台上,最活跃的是两大势力——国王和贵族。双方在土地等级分封制的基础上,构成了一种颇具特色的对立统一关系。国王作为最大封君,不仅政治和经济实力远远超过任何贵族封臣,而且要求贵族效忠,提供军事义务,缴纳捐税贡赋;同时国王还有责任保护贵族的切身利益,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发挥贵族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如邀请他们出席大会议共议国是等,否则贵族利益受损,积怨过重,则会联合起来与国王刘抗,置王权于被动。多数情况下,基于共同的利益,英国王权和贵族都是互相依赖配合的。但当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时,贵族们也会产生反心。
1215年,英王约翰为收复法兰西失地和扩军备战,一方面大规模掠夺教会的财产,另一方面,他随意寻找借口征收“兵役免除税”,从过去的1个骑士1马克,增加到3马克。为了搜刮金钱,约翰王对市民同样不择手段,他规定对出入英格兰任一港口的商品都征收1八5的关税,并使英国人动产税增加了一倍。同时,在封臣后裔继承领地时他不仅过分榨取继承税,又高价出售封臣后代的财产监护权。
当时英国的封建制度是一种君主和贵族作为封君和封臣相互依存的双方契约关系,其相互的权利和义务虽然不见于成文法律,只存在于习俗之中,但为双方熟知,具有法律效力。其中一方要求习俗之外的权利,或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被视为违法行为。这时,双方就有权解除契约关系,甚至诉诸武力。因此,上述约翰王无视法律的行为终于导致了贵族们的反叛。《自由大宪章》的签署就是反叛的贵族为争取权利的一次和平“逼宫”。
《自由大宪章》洋洋数千言,共63条,很大程度限制了国王的财权和人权。其中第2、14、38、39、40、61条尤显重要。《自由大宪章》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宣布了国王不可擅自征税的原则,强调:除传统捐税贡赋外,任何赋税的征收都必须得到“全国人民的一致同意”。所谓“一致同意,是指当时以大贵族为核心的大会议同意”。《自由大宪章》中关于不许对商人任意征税的规定,已突破了以往贵族反抗王权的狭隘性,有助于他们与城市市民的联合。其他关于遗产税、未成年继承人的财产监护权、领主遗孀的嫁妆等,都作了规定。
第二,关于国民的权利。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1、被协商权。文件在有关立法、征税的多项条文中,都有“应与全国人民普遍协商”或征得“全国一致同意”的字样。其中第14条专门规定:为得到全国普遍认可,国王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集教俗两界大贵族和有关人员协商。召集令需载明召集理由,于40天前及时发出。
2、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自由大宪章》声明:若不经“合法裁决和本国法律的审判,不得将任何人逮捕监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处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也不得命我等群起而攻之和肆行讨伐”。
3、监督国王和反抗政府暴政的权利。第61条规定,为保证《自由大宪章》实行,应成立一个有25名男爵组成的常设委员会监督国王和大臣的行为。若委员会发现政府有违章行为,应当要求国王在40天内尽快改正,否则委员会可号召全国人民使用一切手段,包括发动战争,夺取国王城堡财产,逼迫国王改过。此条首次提出建立专门委员会以行使对王国政府的监督权,表明英国贵族希望借助一种常设机构,采用和平的而非公开反叛的方式获取政治上的成功;而暴力方式仅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
就内容和性质而言,因《自由大宪章》多数条款是重申国王的权限范围和贵族的封臣权利,并且是在封建时代的鼎盛时期颁布的,所以它不过是一个典型的封建法和习惯法文献。尽管如此,《自由大宪章》的意义深远:第一,它通过制定和颁布成文法的方式,比较含蓄地申明和体现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宪法精神,虽然把—般生封建原则明确具体地写进条款之中,但以后随着岁月流逝,人们渐渐忽略了许多原文,可法律至上、王在法下的法则却被人久久铭记。第二,它所规定的一些封建原则往往被后人赋予新的内容,并根据政治需要另作解释。例如,文本中提到的“自由民”,原意是指以贵族为主体的统治阶级,以后扩延至广大民众,甚至将社会下层包括在内;而贵族合法反对王权的权利则演变为人民大众反抗暴政的权利。第三,通过向国王宣告国民有被协商权的原则,明确规定国王必须召开有若干贵族组成的议会,从而为数十年后议会的产生铺垫了一块沉稳基石,为数百年后新兴资产阶级参与议会斗争提供了法律依据。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后世学者称《自由大宪章》为“第一个伟大的议会文献”。
就这样,通过立法限制王权,《自由大宪章》决定了以后英国政治发展的走向。经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最后奠定了英国立宪君主制的基础。君主的绝对权力在法律上受到绝对限制。国王渐渐退出了实际的政治舞台,王位成了一个象征性的职位,用恩格斯的话说,此后国王成了一个“统而不治”、“理朝不理政”的虚君。随后,在政治实践的催生下,选举制度、政党制度、责任内阁制度、文官制度等等一系列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技术应运而生,现代政治文明由此发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