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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信箱

2005-04-29

女性天地 2005年4期
关键词:豹子前夫婚姻法

咨询律师:欣和律师事务所姚启亮

可对前夫“藏娇”的“金屋”进行分割吗?

2004年12月,我与前夫协议离婚,当时我俩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协议并已兑现。前不久,我发现前夫在两年前背着我悄悄买了一套价值近30万元的商品房,该房子一直由他的情人居住着。我认为,这套商品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也享有一半的份额。我觉得自己被他欺骗了。请问,我还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前夫分割这套房子吗?

吉林张秋兰

张秋兰女士: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另外,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前夫在与你离婚时,将其利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金屋藏娇”一事“捂”得严严实实,根本不让你知晓,其行为属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而可以肯定,你俩当时协议离婚时,你前夫对你有欺诈的情形。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之规定,你完全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那套商品房重新进行分割。

父母资助的购房款离婚时归谁所有?

我1996年与李某结婚。2002年,我俩因购置一套价值20万元的商品房缺少资金,接受了我父母的资助款12万元。现因李某有了外遇,我决定与他离婚。但我俩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李某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我俩平均分割;我则认为我父母资助的12万元购房款应由我所有,房屋的价款必须扣除12万元后,再由我俩平均分割。请问,我俩的观点究竟谁的正确?

广西申玉婷

申玉婷女士: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父母为你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你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2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你的,因此,这12万元应视为对你和李某的共同赠与。根据《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你认为应将你父母资助的12万元购房款从房屋的价款中扣除出来,再由你俩对房屋的价款进行分割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如果你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你作为无过错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离婚时,转业费该如何分割?

我丈夫18岁入伍,26岁与我结婚。去年转业时,他36岁,部队发给他40000元转业费。今年以来,我俩因性格不合,多次协商离婚之事,但就那笔转业费如何分割,我俩发生了分歧:他认为转业费属于他个人所有,我则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问:转业费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我俩离婚,这笔转业费应该如何分割?

四川万桂萍

万桂萍女士:

转业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批准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它包括转业安家补助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及转业回乡差旅费等,它属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一次性费用”。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由于你丈夫是18岁入伍的,“具体年限”为70—18=52年;上述40000元按“具体年限”52年均分,所得的“年平均值”为40000 ÷ 52=769元;如果他与你今年离婚,由于他今年37岁,而他是26岁与你结婚的,“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为11年,因为每年的平均值为769元,11年共8459元。可见,你丈夫的40000元转业费,有8459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余31541元为他的个人财产,而且,8459元共同财产中,除去你的二分之一,他还拥有一半即4230元的份额。这样一来,40000元转业费除去你应该享有的4230元,剩下的35770元便归他所有。

未婚先孕让我左右为难

我是一名安徽女青年,在广东打工期间,认识了同乡豹子。经过一段时间接触,我们确定了恋爱关系。后来他家按农村风俗给我家送来10000元彩礼。不久我怀孕了,就回到家乡,男朋友则转到北京打工。在北京,他又找了一个在一起打工的女青年,并且那女青年也怀孕了。豹子回来,就向我提出解除关系,这时候我已经怀孕四个月,我当然不同意结束关系。他家里人说,如果同意解除关系,给我家的10000元彩礼就不要了,算对我的赔偿。我坚决不同意。豹子让人捎话说:如果不同意,他就永远不回来了,我也没地方去找他。有亲戚劝我把孩子打掉算了,这样的人不值得给他讨气。我想,对于这样道德败坏的人,不能这样便宜了他,但又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该怎么办?

安徽 李微

李微女士:

严格地说,你“该怎么办”,这个问题已经不只是一个法律范畴的问题。但有关的法律规定,应该对你解决这个问题有帮助。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从你来信讲述的情况看,因你和豹子未办理结婚登记,你和豹子的关系还不是婚姻关系,只能是同居关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可以这么说:法律不保护违反婚姻法的同居关系。

从孩子的成长环境几你以后的生活等方面考虑,你不生这个孩子为好。如果你实在想把孩子生下来,你可以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的规定,请求豹子承担孩子一定的教育和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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