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的紧迫性
2005-04-29卢霞张娜
卢 霞 张 娜
“和谐社会”无疑是近一段时期最受人们关注的字眼之一,无论是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还是新闻报纸的头版头条,甚至普通民众茶余饭后的闲聊话题,都离不开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讨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是对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深化。从“五个统筹发展”到“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标志着社会的发展在国家的建设蓝图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社会发展受到重视,强化和完善与之相对应的社会管理职能的要求也就越来越迫切。和谐社会的实现,就是需要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系统的、规范的社会政策和法规,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培育合理的现代社会结构,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孕育理性、宽容、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建设经济、社会和自然协调发展的社会环境。但机遇与挑战并存,我们在看到希望的同时,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社会管理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仍需要我们下大力气予以解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任重而道远。
首先,社会管理所要应对的社会问题更加复杂,更加严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导致社会流动性加大,社会结构产生激烈、深刻和持续的分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局面已经形成,利益分化加剧,利益诉求不断提高,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增多。传染病、自然灾害、失业、贫富分化、生产事故、劳资冲突和刑事犯罪等社会问题相互交织在一起,老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涌现。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旧的社会资源分配体系、控制机制、整合机制正在趋于解体,而新的体系与机制尚未完善并充分发挥作用,使得这些社会问题和矛盾不断加剧,甚至激化,政府社会管理的难度不断加大。这些社会问题可以归纳为社会公平、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四个方面。
——社会公平问题。现阶段,我国城市与农村、市民与农民在教育、医疗、就业等社会事业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地位极其不平等,贫富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以及行业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主要根源。更为关键的是,现有的许多社会不公并没有遵循市场规则,而是由于制度保护、权力滥用等特权现象所造成,这就更容易导致社会仇视和阶层对立,加剧社会矛盾,弱化政府权威,影响社会稳定。而解决这些问题,单单依靠社会管理是无法实现的。但如何通过自身的机制创新,在有效缓解由于特权现象引发的社会矛盾的同时,推动和促进各方面体制的改革,减少此类社会不公现象的产生,则是社会管理应该也必须承担的责任。
——社会保障问题。虽然近几年国家下大力气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但所针对的大多为特定的人群,尚未建设起包括就业和再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在内的维护全社会基本生存状态的安全网络,以农村社会和农民为代表的大量弱势人群被边缘化。进一步而言,弱势群体不仅仅指生活上有困难的群体,广义而言还应该包括相对力量处于劣势的人群。因此,关注弱势群体,不仅仅在于给予保障基本的生活条件,更在于要保障他们的尊严和合法权益。目前,社会各阶层老百姓受到不法侵害的事件激增,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暴力拆迁问题、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等等都说明我国公民权利正在遭遇种种威胁。
——公共安全问题。公共安全问题是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但近几年,在公共安全领域,发生了一系列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事件,而且这些事件呈现出突发性、隐蔽性、复杂性的新特点。在社会治安、生产安全等传统安全领域出现新的问题的同时,在与日常生活休戚相关、人民群众寄以极大信任的医疗、药品、食品等领域也相继频繁发生安全事故,使得人民的安全感不断丧失,并容易引发公众对于政府的信任危机。
——环境保护问题。可以说,我国许多地方经济的发展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而环境的污染也就给社会管理带来了诸如缺水、地区病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何在治理已有污染的同时,有效地防止新的污染成为社会管理者必须面对的严峻问题。
面对这么多严峻的社会问题,如何通过有效的社会管理,调节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在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生机勃勃的社会力量之间达致动态平衡,成为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一个战略性课题。但我国现有的社会管理体制却存在着一系列内在的缺陷,不仅不能有效地承担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任,其管理理念、管理体制上固有弊端甚至与和谐社会背道而驰。
首先,城乡二元社会管理体制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社会管理体制最大的弊端就在于没有从根本上改革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二元管理体制。虽然,随着户籍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这种城乡二元管理体制正在逐渐松动,但其理念和管理方式在日常社会管理中仍占有重要地位。“农民工”的称呼依然带有明显的身份色彩。可以说,现在需要政府社会管理面对、解决的许多问题,本身就是由传统社会管理体制自身造成的。城乡二元管理体制不仅人为地在城市与农村、市民与农民、市民与市民之间制造了不公平现象和社会对立心理,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团结,还由于其封闭性抑制了社会公众的创造性和活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从根本上彻底摒弃城乡二元管理体制。
其次,社会管理的主体发展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社会拥有着绝对的控制和干预的权力,社会完全置于政府的权力之下,社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监督的能力低下,公众缺乏独立的公民精神和创新精神,社会缺少活力。社会管理仅仅依靠政府,一方面由于政府自身能力又有限,使得政府倾向简单化管理,对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不加分析施之以统一的管理模式,而且容易选择一些政府有利可图的领域,而忽视一些需要长期投入但对社会发展极其重要的领域。另一方面由于政府与公众之间缺乏有力有效的缓冲区,民众的利益表达和利益聚合缺乏必要的组织形式和组织通道,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没有经过社区、社会中介组织等社会组织的调解、整合、引导就直接面向政府,这不仅容易引发公众的过激行为,给社会安定带来不良影响,更可能使得社会矛盾上升为政治矛盾,影响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再次,社会管理方式落后。现有社会管理仍主要以罚款、收费等禁止性管制手段为主来管理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社会问题,习惯于事后弥补而疏于事前预防,社会管理大多呈现一种运动式的突击行动,而缺乏有效性、规范性、系统性、预见性和统一性,缺乏有效的社会发展与社会问题的监测体系及危机预警系统。政府常常是在某一社会问题或社会矛盾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在短期内最大限度地动员权力资源,对这些“久治不愈”的顽症集中清理整顿,这虽然在短期内能达到一定的效果,但毕竟是“亡羊补牢”,而且单纯的突击性的行政手段很容易造成对公众权益的侵犯,导致政府与公民关系的紧张,更容易“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看到问题的表面,无法探究产生社会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以及可能引发的新的问题,从而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可能激化矛盾。
社会管理方式的落后还表现在其封闭性和保守性。现有社会管理固守僵化的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缺少有效的区域间信息沟通及灵活的跨区域的社会管理和治理,而环境治理、食品和药物管理、公共安全等社会问题突出的领域又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区域间相互配合和协作的共同治理机制。
最后,社会管理制度建设亟待加强。和谐社会的社会管理必然是遵循“法治”精神的管理。而现有社会管理的制度化、法治化建设则亟待加强。目前在处理一些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时,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社会大众,都还带有明显的“人治”色彩。领导干部“为民作主”,普通百姓“清官期盼”,笔者也曾为那一声声豪言壮语和一份份真挚淳朴所感动,但也深深体会到社会管理中“法治”理念的缺失。而法治观念的淡薄,与传统文化有关,更与相关制度体系不健全有关,现有社会管理迫切需要建立起有效的利益表达与社会协商制度和社会冲突回应、化解机制,使得公众权益受到侵害或有不同意见时能有一个畅通、有效、系统化的反馈救济渠道。这也许就是新的信访条例的出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原因。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为加快社会发展、深化社会管理职能改革指明了方向,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要不断深入研究、切实把握社会结构变化和社会利益关系的规律和发展趋势,针对现有社会管理的种种弊端,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体制,构建起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现代社会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