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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该早日出台《考试法》

2005-04-29王蕴哲翟子羽

理论观察 2005年6期
关键词:应试教育舞弊

王蕴哲 翟子羽

摘要:中国是世界上考试种类和考生人数最多的国家。各种各样的考试充斥着我们的生活,影响着人们方方面面的利益,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考试立法还呈空白状,考试违法现象严重,围绕着考试引发的各种纠纷屡屡发生,构建我国的《考试法》已是刻不容缓、大势所趋。

关键词:考试法;舞弊;应试教育

中图分类号:DF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5)06—0084—02

今年8月,由国家教育部主持、西南政法大学草拟的《国家教育考试法》草案已经完成并交至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并将报至全国人大等待最终审议。在学术界和民间,人们对这项立法展开了激烈的大讨论,有的人对《考试法》千呼万唤、拭目以待,还有的人则顾虑重重。在笔者看来,这部《考试法》不但应该出台,而且应该早日出台。

毋庸置疑,在中国,无论教师、学校、教育行政机构、还是社会各业务部门、各用人单位、社会团体都在大量和频繁的使用考试这种手段来测评教学效果和教育教学质量,或者来选拔、甄别、使用和配置人才。可以说,一个人要想就业,要想生存就离不开考试。但目前的考试领域,情况却不容乐观。

一、三大难题亟待考试立法

(一)乱——考试的规范性文件零散。中国是一个名副其实的考试大国,考试种类之多、涉及面之广,居世界首位。以高等教育为例,到2004年,我国高等教育总规模已超过2000万人,居世界第一。加上各种升学考试、水平考试、资格考试、职称考试等等,算下来有百余种之多,每年的考生人数可达上亿人。考试作为一种选拔制度,已经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与人们的学习、发展、生活待遇、社会地位息息相关。但一直以来,众多的考试呈现“各自为政”的局面。从“人民网”法律数据库检索“针对考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除了1988年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条例以外,其余全部都是地方规章和部门规章。其所表现出的无序、无据、随意和滞后,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不同考试的考前报名、考场秩序、考后录取等一系列工作缺乏相对统一的要求,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缺陷。

(二)多——关于考试出现的问题多。如今,越来越多的人被考试所左右:学生通不过考试就毕不了业;资格考试是许多特殊职业的敲门砖;职称考试影响着工资和职位晋升等各方面的待遇……越来越多的部门也开始通过各种渠道利用考试,有的学校要求学生不交齐某些费用就不许参加中高考、不通过英语四级考试就不颁发给学位证等等,由此引发的争议频频出现。更有人绞尽脑汁,想要从考试的可得利益中分一杯羹:大学校园里到处张贴着替人代考的枪手服务广告,街头影影绰绰可见兜售“作弊宝典”的小贩,网络中一不小心会蹦出一些能帮你搞定各种考试甚至帮你变更分数的“高人”,连手机上也不时会接收到类似的诱人的广告短信息。一些有权人也大胆尝试将手中的权力转变成直接的现实利益。于是就有了广东电白、陕西南郑、河南濮阳等众多的高考集体舞弊案。这些都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和重视。

(三)难——法律的缺位给惩罚违法犯罪摆出了难题。很多争议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拿屡禁不止的作弊行为来说,我国法律(狭义)中,唯一一处对作弊作出直接明文规定的,是《教育法》的第79条。该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而对于作弊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刑法》中尚无明确条文。《刑法》中间接涉及考试作弊的罪名主要是泄漏国家机密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在已经审结的几起重大高考舞弊案中,对相关人员也是以这几个罪名来处理的。但这些罪名的局限性十分明显:泄露国家秘密罪惩处的是泄漏属于国家机密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情节严重的行为;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有明确的限制:即限于与考试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处罚的行为也只限于在招收公务员和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很多的漏网之鱼。比如震惊全国的河南镇子高考舞弊案,其策划者是一名正在某高校就读的大二学生,对他应该如何定罪就显得颇为棘手。

二、必须破除妨碍《考试法》出台的思想观念

反对立法者顾虑重重,他们的观点主要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

观点之一:对考试立法会进一步助长学校教育的应试化

很多人羡慕西方开放式的教育模式,唾弃国内填鸭式的应试教育。其实,“应试教育”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考试”本身,考试不过是一种手段而已。“应试教育”是人们对考试的内容、方式和管理,在理解和操作中出现了偏差导致的,而不能归咎于考试本身。这几年的高考试题从内容和方式上都趋向于灵活,公务员考试等也越来越注重对考生能力的测试,这说明组织者和制定考试的人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并在力求改进。而《考试法》正是对考试手段具体运用的规范,这与解决应试教育并不相悖。在当今中国特定的国情下,考试作为一种选拔制度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不会被取消的。学者徐友渔指出:只要中国城乡二元对立的局面不结束,农村学生对应试教育的肯定就不会让位于更高明的教育理念。

观点之二;像考试作弊这样的事情,应该属于道德范畴,大可不必动用法律

道德的应该归道德,法律的应该归法律,此言不假,但问题是有些行为的恶劣程度已然超出了道德的范畴,使得本来属于道德范畴的东西有转化为法律的必要。比如在广州电白高考舞弊案中,监考人员明目张胆地在考场做题,用手机传答案,带BP机进入考场的学生在考试的过程中也不断地看BP机,考试的主考、监考员却视而不见。在镇子舞弊案中,作弊考生的嚣张程度更是让人瞠目结舌:他们在作弊被发现后,马上能从容的、老练的拿出现金贿赂监考老师,在遭到拒绝后,竟欲直接抢走被老师收走的用来作弊的手机。这些考生在考前也签署了“诚信协议”,但又怎么样呢?协议变成了一张毫无价值的白纸而已!在当前社会诚信度不高的现实情况下,加快考试立法的速度是杜绝作弊行为和其他违法活动的迅速而有效的做法。公平是考试的核心,如果考试变得不公平不公正,大家对它就会失去信任,这样一来考试就变得毫无意义。

观点之三:考试法即使制定出来,也极有可能会被束之高阁,派不上用场

执行难是我国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面临的较为普遍的难题,以至于有些人对法律失去了信心。但我们要意识到:执法可能会很难,但如果没有法可以“执”,就更没办法解决问题了。这几年,在各种考试中出现的冒名顶替、暗箱操作和行贿受贿问题越来越严重,“无法可依”必将导致违法者逍遥法外。考试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这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要力求使其更具操作性和执行性,明确有关部门的权责,明确法律定性的标准和范围,高瞻远瞩,充分考虑广大考生的利益,把考试法制定成权益法,而不是处罚法。对考生关心的问题,诸如:单位以某种考试设卡是否合法、考生在开考前是否可以提前进场、开考后迟到的还能否再进考场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考生是否有权察看自己答卷的批改情况……都应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只要真正实现了制定的初衷,就能摆脱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

观点之四:考试法治标不治本,不过是权宜之计

耶林说过,权利的背后是利益。一个人获得并享有权利,便意味着他有某些利益需要得到制度化的保护。考试这种权利同样如此。有人说;制止作弊的根源在于考试目的性的杜绝。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改革不是朝夕之间就能完成的事。有测评就会有考试,有考试就会有作弊,而相对的,有作弊就应该有制度作为对策,有考试就应该有制度予以规范。从招生、考试到录取的一系列工作无不亟待《考试法》这支标尺的出现。《考试法》不是权宜之计,它是顺应社会发展前瞻性要求的必由之路。“中国的立法早已步入快车道,立法的触角已经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连语言文字和姓名也纳入了立法的视野”。唯独在热闹非凡的考试领域迟迟没有立法的动静,这实属“不正常”的现象。

不为考试立法,不足以体现国家对考试的重视;不为考试立法,更无从谈起扭转早已不良的考风。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满怀信心的期待《考试法》早日出台!

编辑/张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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