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规制
2005-04-29周文霞周海博
党政干部学刊 2005年7期
周文霞 周海博
王某由于公司派其出国学习半年,遂将市场价值为2万元之戴尔牌手提电脑交与其好友陈某保管。李某为陈某的同事,一日在陈某家见到该手提电脑非常喜欢,陈某告之该手提电脑为其所有,因不喜欢电脑的样式欲出售。李某立即表示愿意购买,两人遂就价格、付款等问题进行协商。最后,谈妥价格为 1.5万元,李某分三次付款,每月一次,每次付款5000元。当日,双方签订了转让戴尔手提电脑的书面协议。协议还约定,李某付足1万元价款后,陈某应将手提电脑交付于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