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信箱
2005-04-29
咨询律师:欣和律师事务所 姚启亮
母亲改嫁后子女的抚养费由谁承担?
我今年14岁,父亲早逝,母亲改嫁,由奶奶捡破烂供我上学,但奶奶已年过古稀,越来越无力承担我的读书费用。为此,奶奶和学校老师曾经多次找到母亲,让她承担我的读书费用,但母亲说,她现在已改嫁,而且要养活别的孩子,上不起学就别上了。请问,母亲改嫁,就不用承担我的抚养费用吗?
云南李娟
李娟读者: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母亲改嫁,并不能改变母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因此产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父亲早逝,母亲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理应承担起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如果你母亲不愿承担对你的抚养义务,你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由奶奶及学校作为代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位能要求怀孕女工上夜班吗?
2005年1月,我去医院进行定期孕检时,医生说我怀孕已超七个月,注意不要上夜班,并且应该在工作期间多休息。次日,我持医院相关证明要求单位不再安排我上夜班,并允许我在工作期间适当休息。单位不同意我的要求,指出要么继续上班,要么扣发工资、奖金。我对此很不理解。请问:单位能要求怀孕女工上夜班吗?
吉林 刘艳萍
刘艳萍女士:
用人单位能否要求怀孕女工上夜班不能一概而论,主要取决于女工怀孕时间的长短。《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根据该规定,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其上夜班,女职工对该要求也可拒绝。但对怀孕七个月以下的女职工,《劳动法》并未规定用人单位能否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也未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其上夜班,因此,单位可以要求怀孕七个月以下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不过,单位应尽量照顾怀孕女工,给予人文关怀,尽量少安排或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下的女工上夜班。
丈夫玩失踪,我怎样办理离婚手续?
我与丈夫于1998年离开家乡到广州打工。2001年起我丈夫在广州的另一个区打工,并与一个四川女子住在一起。为了躲避我,他们几乎每半年换一个地方居住,使我很难找到他们。现在我想早日解除这个有名无实的夫妻关系,可不知去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广东 郭春红
郭春红女士:
你所提的问题,实际上是哪个法院对你离婚一案具有管辖权的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看来,你可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向你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如果找不到你丈夫现居住的地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你还可以向你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公告”离婚。
我应该有这样的义务和责任吗?
我有一个好友,堪称姐妹,她有一个10岁的弟弟,她的父母对我很好。去年初,她父母认我做干女儿,我欣然答应了,这样我和好友的关系又进了一层。
后来,干妈多次在我面前说,以后就多个女儿孝顺他们了。听到这样的话,我并没有多想什么,经常过去帮忙做家务什么的。去年底,我结婚了,干妈振振有词地说我有义务对待她和干爹像我对待亲生父母一样。而且干弟还小,需要读书,我应该在经济上给予帮助。而我的父母、老公都不赞同她的说法,也不承认这个关系。请问我应该有这样的义务和责任吗?
宁夏林琳
林琳女士:
你所说的“干妈”、“干女儿”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或养父母子女关系,你与“干弟兄姐妹”之间也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权利义务。你们之间的关系属于感情层面的关系,所谓“干妈”、“干女儿”,属于这种感情关系的定位或者确定,相互之间不因这样的关系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但双方可以基于感情和经济能力,相互帮助。
可否对前夫包“二奶”的房子进行分割?
2005年1月,我与前夫协议离婚,当时我俩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协议并已兑现。前不久,我发现前夫在两年前背着我悄悄买了一套价值近40万元的商品房,该房子一直由他的情人居住着。我认为,这套商品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也享有一半的份额。我觉得被他欺骗了。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与前夫分割这套房子?
海小琴
海小琴女士: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另外,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前夫在与你离婚时,将其利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金屋藏娇”,不让你知晓,其行为属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而可以肯定,你俩当时协议离婚时,你前夫对你有欺诈的情形。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之规定,你完全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那套商品房重新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