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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信箱

2005-04-29

女性天地 2005年8期
关键词:生父母民事行为项链

咨询律师:欣和律师事务所 姚启亮

法律顾问:广西师大法商学院法律系钟铭佑

这条项链应退还给我吗?

前不久,我9岁的儿子迷上了上网吧,为了交上网费,他将我一条价值2000多元的项链私自带出,以200元卖给一个小卖部老板。我知道此事后,于当晚即向老板索还,但老板以各种借口不予退还。请问:这条项链他应退还给我吗?

浙江李淑贞

李淑贞女士:

这条项链对方应退还给你。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担负民事义务的资格。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尚处在生长、发育的最初阶段,还不懂事,还不能判断和恰当处理自己行为的后果,还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了7种无效民事行为,其中第一种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该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也是有规定的,《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综上所述,你的小孩是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小卖店老板从事的买卖项链的活动是无效民事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对方应将这条项链退还给你。

养子女有权分得生父母的遗产吗?

我有个妹妹小时候就被我伯父收养在身边,伯父去世后,她一直随伯母生活。不久前,我父母因车祸双亡。妹妹得知这个不幸的消息后,主动来和我一起料理了父母的后事,并要求与我一同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我认为这个妹妹已经送给他人,且在父母在世的时候这种收养关系没有解除,她无权继承父母留下的遗产。请问,我的认识是否正确?

黑龙江谢文兵

谢文兵读者: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确立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由于你妹妹已被伯父母收养,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已经消除,因而一般地说,她已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了。

但也有养子女有权分得生父母遗产的两种特别情况:第一种是生父母生前立有遗嘱,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养子女,这种情况,养子女就有权取得受遗赠的遗产。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养子女在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同时又对生父母有较多的赡养,且生父母生前又没有以立遗嘱的方式赠一定的财产给养子女,那么养子女除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根据《继承法》第14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分给一定遗产。如果你妹妹不存在上述两种例外情况,那么,已为别人养女的她,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还能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吗?

我丈夫在婚前就患有某种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在与我办理结婚登记时,负责婚检的医生因为是他家亲戚,所以没有仔细检查便出具了可以结婚的证明,让我们顺利地领到了结婚证。我得知了他患病的真实情况后,在结婚半年时向法院提出了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然而,在法院一拖再拖,终于要做出判决前,丈夫的病却用偏方治愈了。这种情况下,按说我应该跟他继续生活下去,可是经过了“家丑外扬”这场风波,我觉得我与他感情上已经有了很深的裂痕,两人很难生活得幸福美满了。所以我仍然想与其解除婚姻关系。可是我申请解除婚姻的理由已经不复存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还能支持我的请求吗?

辽宁欧阳萍

欧阳萍女士: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的“申请时”,我认为应在你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尚未做出判决之前。根据你所述的情况,在你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之后,在法院尚未做出判决之前,你丈夫婚前所患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被治愈了,这种情况下你继续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不应支持你。如果你仍然想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达到解除婚姻的目的。对方隐瞒了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欺骗你登记结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你申请解除婚姻的理由还存在的。

母子间“生不养,死不葬”的协议有效吗?

我是个寡妇,9年前,30岁的儿子结婚后与我分灶吃饭,但仍同住一楼房,后因家庭生活问题产生矛盾,彼此互不相让,隔阂越积越深,一气之下,双方达成了“断绝母子关系”的书面协议,约定双方从此互不往来,他不能继承我的遗产,对我也是“生不养,死不葬”。而今,我因年老力衰,体弱多病,原有的积蓄早已坐吃山空,又无生活来源,不得不向儿子索要赡养费用,儿子却以协议为凭予以拒绝。请问:有协议约定,就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湖南张兰英

张兰英女士:

尽管你们母子签订了书面协议,但你儿子仍必须对你承担赡养义务,因为该协议是无效的。

第一、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不能以自愿达成协议而免除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该协议违反了社会公德。老有所养是目前我国社会生活、家庭生活的基本道德准则。我国《民法通则》在其总则中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凡与此相悖的行为,无疑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违反。《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你儿子仍须对你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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