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五项机制整体推进民族村(居)民主法制建设
2004-11-08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
中共济南市委 济南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济南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民族政策。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深化法德教育,提高民族村(居)干部群众整体素质为前提;以落实“四民主、两公开”制度,推进民族村(居)自治为重点;以建章立制,实施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管理为保障;以促进民族村(居)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民主法治、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目标,建立完善“五项”机制,整体推进民族村(居)民主法制建设,有效地促进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
一、 健全组织领导机制,确保民族村(居)民主法制建设有序进行
民族村(居)民主法制建设,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民族发展与稳定。我们在全面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健全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民族村(居)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机制,坚持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司法行政和民族宗教部门具体抓。各级党委、政府始终把民族村(居)民主法制建设,作为保障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项战略任务,给予高度重视。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形势发展和对民族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市委、市政府把加强民族村(居)民主法制建设,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改进领导方式,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件大事;作为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列入重要议程,坚持常抓不懈。市委、市政府每年都专题研究民族村(居)的稳定和发展问题,在年度工作要点中对民族村(居)民主法制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的领导每年都带领工作组,对民族村(居),民主法制建设情况进行调研、视察、指导和监督;制定下发了相关文件对民族村(居)民主法制建设提出具体要求。工作中,坚持从抓典型入手,总结出章丘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天桥民族村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做法,并向全市推广。
二、创新法德教育机制,增强民族村(居)干部群众整体素质
从“四五”普法开始,我们不断创新民族村(居)法德教育机制,着力提高少数民族法德素质和法治化管理水平,收到了明显成效。
实施“三到家”工程,推动普法教育进家入户。我们在开展“法律进万家”活动的基础上,在全市民族村(居)推广章丘市“法律条文送到家、学法用法抓到家、守法责任订到家”的经验,编写了集“法律、道德、教义教规”三方面内容为一体的民族教育教材发放到民族村(居)家庭,广泛深入地开展普法教育。全市45个民族村(居)普遍建起了村(居)民主法制学校和法德宣传一条街,有的民族村(居)还建立了法制文化大院和法制广场,使广大少数民族群众抬头见法、随时学法。市、县(市)区两级还成立了民族村(居)法制建设宣讲团和法制文艺宣传队。每个民族村(居)与各户普遍签订了遵纪守法责任书,并建立了学法守法档案,有效地促进了民族村(居)干部群众学法用法,遵纪守法。
实行“三员”普法,推动普法教育进村、进寺、进校。结合民族村(居)实际,充分利用村(居)法制学校、寺管会、民族学校三个阵地,由民族村(居)普法宣讲员、阿匐、教师“三员”进行普法,突出加强对村干部、青少年学生和信教群众三种对象的法制教育。为加强对信教群众的爱国爱教、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教育,我市伊斯兰教协会结合贯彻清真寺五个管理办法,制定了《配合做好民族村(居)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并编印了卧尔兹演讲汇编,在全市组织“卧尔兹”演讲,阿匐坚持把宣讲教义教规与法德教育结合起来,对参加星期五主麻日活动的穆斯林群众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开展“双评一创”活动,推动民族村(居)法德教育健康发展。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下发了开展评选“学法用法模范家庭”、“星级文明户”和“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意见和创建标准,每年进行检查评比表彰。通过开展“双评一创”活动,涌现出了老、小寨村、大闫满村、泺文居、凤凰村、党东村等一批民族村(居)民主法制建设先进典型,有力地推动了我市民族村(居)的民主法制建设。
三、完善民主管理机制,提高民族村(居)法治化管理水平
近几年,济南市不断深化和完善民族村(居)“四民主、两公开”制度,在民族村干部选拔方面,依法制定严格的选举办法,认真组织民族村直选,确保把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威信高、能带领民族村(居)群众共同致富的人选进村委会。在村务决策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民族村民代表议事制度,对民族村重大事项,实行“支部提、两委议、党内通、代表定”的民主决策程序,做到少数民族群众的事由少数民族群众定,保证了各民族群众当家作主;在村务监督方面。健全了村务、财务公开和民主评议制度,坚持每季度对民族村的村务和财务定点、定内容公开一次,对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每半年对民族村(居)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把民族村(居)班子的工作和村(居)干部的行为,置于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实现了民族村(居)监督工作的民主化、制度化。
自2002年省委、省政府在章丘召开“全省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经验交流会”以来,我们在民族村(居)积极推广章丘“深入学法、健全制度、民主决策、管理规范、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新经验。重新修订法德治村(居)章程和村规民约,规范民族村(居)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避免了民族村(居)民自治的随意性,制定了对民族村(居)干部民主法制教育培训实施方案,对全市民族村(居)干部进行专题培训,使民族村(居)实现了民主制度化、管理规范化,提高了民族村(居)法治化管理水平。
四、强化预警调处机制,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民族村(居)的稳定问题,一直是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注和重视的一个重点、难点问题。近几年来,随着市场化、都市化和城市多民族化的发展,在我市民族工作和民族关系领域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一些涉及少数民族因素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突发事件还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对此,市委、市政府从强化预警调处机制入手,坚持工作重心下移,抓基层,打基础,调防结合、打防并举,重在治本。一是健全完善民族村(居)调解组织,每年对民族村(居)调委会干部进行培训,实行村(居)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二是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民族村(居)四级矛盾纠纷排查组织网络和预警机制,坚持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集中排查与经常性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面上排查与内部排查相结合。对排查掌握的矛盾纠纷实行“三级管理”。把情况紧急、肯定会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列为一级预警信息,实行一级管理;把有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列为二级预警信息,实行二级管理,把不稳定苗头的矛盾纠纷列为三级预警信息,实行三级管理。三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对各类矛盾纠纷和群体性突发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及时做好调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四是建立完善民族村(居)法律服务体系,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规范和调整民族关系,依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和处理突发群体性事件。
五、建立发展运作机制,全面振兴民族经济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积极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建立民族经济发展运作机制,促进民族经济发展。1995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扶持发展少数民族经济若干问题的通知》,出台了13项优惠政策。2001年4月,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民族宗教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加强当前我市民族宗教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十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少数民族扶持资金,帮助扶持少数民族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市委、市政府在认真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扶持民族经济发展的同时,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摸清民族经济发展路子和经济增长方式,创新民族经济发展运作机制,实现了由“输血”向“造血”转变。一是积极推进民族经济产业化进程。二是大力促进民族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三是加大招商引资。目前,全市民族企业己发展到634家。全市民族村村民人均收入达到3000多元,有三分之二的民族村达到或超过全市农村人均水平。
围绕创新民族经济发展环境,不断整顿和规范民族市场经济秩序,依法理顺各种经济关系,推动民族经济沿着市场经济发展。2001年以来,市政府先后9次组织有关执法部门集中整顿和规范民族经济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犯罪事件20余起,收缴制假设备和产品价值600余万元。这些切实有效的措施,为民族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推动了我市民族经济的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