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中国企业路有多远
2004-10-25秦人
秦 人
自1979年8月首次被欧共体控告倾销以来,中国的出口商品受到反倾销指控的次数越来越多。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受贸易保护主义伤害最大的国家之一。从1979年8月至去年底,共有30多个国家对中国提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案件累计达480多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占世界反倾销案件中的比例已由上个世纪80年代的36%猛增至目前的133%,远远超出中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
今年以来,态势更加严峻,5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华彩电反倾销作出损害成立的终裁之后,9月16日,西班牙埃尔切市的一桩纵火烧鞋案,震惊了西班牙,也引起了我国驻西班牙使馆的高度重视。据悉,欧委会正在审议收集有关信息和数据,酝酿采取贸易救济措施保护欧盟的制鞋企业。此次立案将严重影响我国对欧盟产品的出口。因此,对我国企业来说,加强应诉工作,争取胜诉,是十分现实的问题。本文结合案例通过对目前外国对华反倾销的现状的分析及其深层原因的剖析,进一步提出了我国目前主要的应对措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003年11月18日,美国政府对中国部分输美纺织品开始设限。随后在美国引起较大反应。世界经济界名望甚高的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也发出警告,要求人们关注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问题。
格林斯潘随后在由美国凯托研究所举行的经21届货币年会上发表讲话时指出,目前贸易保护主义阴云日渐明显,它造成的代价将是使全球经济的灵活性受到侵蚀。他认为,“当务之急是阻止保护主义的蔓延”。格林斯潘虽未点名,但所指却很明确。在美国政府宣布重新对中国三类纺织品采取配额措施两天后,他即公开表示必须关注贸易保护主义问题。这决非时间上的巧合,恰恰表明当前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上升,已经到了应该引起人们密切注意的地步。
诚然,格林斯潘提醒人们关注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并非单指目前的中美纺织品贸易纠纷,而是指出了近年来布什政府贸易政策的一大倾向。今年6月18日,美国又对中国家具反倾销课以高关税,初步认定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在49%~19808%之间。据了解,该案设及贸易额约10亿美元。涉嫌倾销的企业多达135家。
看看美国政府近年来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听听格林斯潘关于必须注意贸易保护主义将给世界经济带来新危险的警告,人们有理由认为,坚决遏制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已日显重要。
自由中国正式加入WTO以来,国人已经越来越多地感受到了与世界经济接轨、开拓国际市场所带来的种种益处,在一个经济全球化成为主流的年代里,走外向型经济之路必然成为大部分国家发展阶段中,不可逾越的一个阶段。
每一个苹果都有背阴的一面,事物总是辩证的。在我们品尝到经济全球化“丰盛美食”的同时,也逐渐地体会出经济全球化的另一个滋味。
彩电:一个反倾销的缩影
自2003年5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我国向美国出口的彩电是否造成倾销举行第一次听证会后,长虹、厦华、海尔联手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出面“应战”,创维、TCL、康佳、海信各自聘请律师应诉。中国彩电企业在美遭遇“反倾销”指控后,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中国彩电企业应联合起来。但实际上,由于中国各大彩电厂家在反倾销诉讼案中被触及的利益各不相同,中国彩电企业在“攘外”的同时仍旧未忘内讧。
据一位业内人士分析,中国对美彩电出口目前主要集中在几个企业,其他彩电企业涉案数量很少,并且各家出口美国的价格差别很大。因此中国企业如果应诉成功,也不排除个别企业被征收反倾销税。而一旦中国企业应诉失败,各彩电企业被征收的反倾销税会各不相同,甚至分摊的诉讼费都不一样。由于中国各大彩电厂家在反倾销中利益不同,因此很难拧成一股绳。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指出,中国彩电工业的成长和较大的出口增长幅度,已引起了国外竞争对手的关注,会想尽各种办法限制我们进入国际市场,欧盟对我国彩电实施反倾销以及今年美国的反倾销就是最好的说明。反倾销决不是仅仅针对某个企业,而是针对整个彩电行业。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彩电企业应认真分析形势,从大局出发,从行业的整体发展和整体利益出发,齐心协力,认真对待美国对我国彩电的反倾销起诉。
中美贸易硝烟
继刚刚宣布对来自中国的内衣、长袍、针织品三类纺织品设立新的配额限制之后,2003年11月25日,美国商务部又对年初的中国彩电贸易倾销一案作出初步裁决。裁决认定中国部分彩电厂商向美国市场倾销其产品,倾销价差为2794%到4587%。
随后,中国商务部发布了“对此表示严重关切”的公告,并指出这有违WTO基本原则,是对中国企业严重歧视的不公正待遇。中国商务部认为,美方做出上述裁决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中国彩电对美出口的贸易方式整体上以进料加工为主,且输美彩电成品的绝大部分料件都是从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进口,在此情况下,判定中国企业如此之高的倾销幅度令人非常不解,除非美方认定这些国家本身也正向中国倾销彩电部件。
公告认为,在中国,彩电行业是市场化程度很高的产业,彩电企业的生产制造、销售等均是市场化动作,企业完全自主生产和经营并自由竞争。美方仍然继续选用印度作为“替代国”计算中国产品价格的做法不仅毫无道理,且不符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和WTO基本原则,是对中国企业严重歧视的不公正待遇。
除纺织品和彩电之外,2003年11月21日,美国还对中国产可锻铸铁管件实施反倾销措施,此外,并决定对中国产木制家具进行反倾销调查。22日,我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日、韩、美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做出了反倾销终裁决定。
对于中美之间互征反倾销税的现象,商务部研究院有关专家说,实际上,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因为各种原因,中美贸易摩擦就一直不断。近期,美国之所以对中国对美出口产品频频施压,更多的是当政者想为明年的总统大选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中美之间的贸易逆差因此成了替罪羔羊。对此,不必大惊小怪,只要美国经济复苏、明年大选有眉目之后,贸易摩擦必然会降温。
从反倾销到特保
2003年7月24日,美国东部时间上午10点,美国纺织品、纤维工业界领袖和美国国会部分议员在华盛顿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14家主要贸易协会组成的联合纺织品和纤维工业协会(下简称联合协会)宣布:联合协会已经向商务部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CITA)提交了请求书,请求针对中国的四类纺织品采取特保措施。
现今WTO的特保措施根源是在关贸总协定(GATT)第19条,即对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条文规定,加入GATT以后成员方由于进口国的产品激增造成国内产业损害,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以保护。
乌拉圭回合谈判时,把两个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产品,农产品和纺织品都达成了协定。关于纺织品,有一个10年的过渡期。10年之后纺织品作为一般商品不能采取配额在内的数量限制,只能采取关税措施。
中国入世谈判时,美国就担心10年过渡期后的中国纺织品而迟迟不肯签约。后来,中国接受了在2004年12月31日以后的4年内,如果中国纺织品出口超过中美协定的限制,导致美国产业损害,美国可以采取特别保障措施。
按规定,特保可以歧视性地进行,也就是美国可以仅仅针对中国采用。根据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下简称委员会)刚公布不久的实施保障的程序,美国商会、公司、合法的协会或工人团体等可以向委员会提出此类特保请求。除上述实体可外,委员会也可以自动发起请求。委员会认为提交的请求可以考虑的,发布在联邦公告上,寻求公众讨论(30天),讨论结束后的60天内,委员会做出决定是否要与中国磋商。特保措施启动程序规定,限制的有效期从提出磋商请求之日开始,到提出磋商请求当年的12月31日止。如果提出磋商请求时,该年只余3个月或更少的时间,限制在提出磋商请求后12个月结束。任何限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重新实施,除非美国和中国之间另有协议。关于特保与反倾销区别,有关专家解释说,从性质上来说,反倾销是针对不公平的贸易而言。而特保措施或一般保障措施所针对的可能就是公平的贸易;从标准上看,启动特保措施要求低,只要进口激增就可;从损害程度上看,反倾销要有严重损害,而特保的启动只是“市场扰乱”就可以。
中国反倾销的法律利器
对中美的贸易冲突、贸易战,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需要的是平常心、冷静务实的方法,不要惊慌,用更加理性的方法、更加符合世界贸易法律和规范的做法去应对比较好。
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下简称《条例》已经出台。从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到1987年9月12日国务院修订,再到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的第二次修订,算起来,这个新《条例》已经是第四稿了。
形式上看,《条例》由1992年的42条增加到今天的67条,说明我们的关税制度在细化,越来越具有操作性,也更加规范化了,这和国家整体的法制化进程是有关的。而新《条例》无论是将《海关估价协定》的内容纳入其中,还是调整关税税率栏目,或是对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作出具体规定,都体现了中国加入WTO后,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接轨,用更加理性的方法、更加符合世界贸易法律和规范的做法去处理国际贸易、进出口关税问题的思路。
1992年的《条例》没有规定承认成交价格的条件和计入成交价格的费用,而且当海关不能确定成交价格时估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与WTO《海关估价协定》的方法也不一致。
2001年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已经将WTO《海关估价协定》的主要条款在该办法中作了规定。考虑到确定完税价格是海关征收关税的基础和重要环节,在本次修订中,将《海关估价协定》的主要条款纳入本条例中。”
新《条例》还对关税税率做了较大的调整。1992年《条例》对进口关税只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关系日趋复杂,为区分不同国家实施不同的国际贸易政策,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新《条例》对税率栏目作了进一步细分,对按照各种不同情况设置的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暂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出口税率等的适用均有具体规定。
新《条例》的出台也非一蹴而就。据何晓兵介绍,在《海关法》出台后,国务院有关部委就迅速组织班子,对《条例》的个性进行深入的分析、论证,他本人也曾在封闭的情况下,与其他专家一起参与新《条例》修改草案的起草。”从一定意义上说,新《条例》是对《海关法》第五章关税部分的一个细化,是解释怎么执行的问题。”何晓兵对记者说。
国际上有许多通行的体现公平竞争的惯用做法,如出口退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自动出口设限等等。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等这类救游措施则是进口国在遭遇不公平贸易行为冲击时被允许采取的保护手段。
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新《条例》第十四条还对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为我们在国际贸易争端中采取应对措施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实际上,新《条例》与上述各条例,包括《海关法》的修改稿,都注意到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干法律条文的衔接,共同构成了一个反倾销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推行,将对抵制国外产品不合理竞争、保护国内市场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