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民族理论的科学内涵
2004-08-11何兴民
何兴民
邓小平民族理论是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它是在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的基础上,在认识和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飞跃和发展,其科学内涵极其丰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在民族关系的处理上,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最基本的一条原则。邓小平在自己的革命实践中,即把这一原则与我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见解。
解放初期,他在主持西南局工作期间,便指出在中国的历史上,少数民族与汉族的隔阂是很深的。而今天我们政协共同纲领所规定的民族政策,一定能够清除这种隔阂,实现各民族的大团结。他认为历史上历代反动统治者实行的大汉族主义是造成民族隔阂的主要原因,因此,在民族地区开展工作,首先就要消除大汉族主义的影响,只有消除了这种影响,才能求得民族之间的团结。他说,只要一抛弃大民族主义,就可以换得少数民族抛弃狭隘的民族主义。我们不能首先要求少数民族取消狭隘民族主义,而是应当首先老老实实取消大汉族主义。两个主义一取消,团结就出现了。现在我们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是搞好团结,清除隔阂。只要不出乱子,能够开始消除隔阂,搞好团结,就是工作做得好,就是成绩。当然,要消除隔阂,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而是要做耐心、细致、扎实的工作,少数民族要经过一个长时间,通过事实,才能解除历史上大汉族主义造成的他们同汉族的隔阂。我们要做长期的工作,达到消除这种隔阂的目的。要使他们相信,在政治上,中国境内各民族是真正平等的;在经济上,他们的生活会得到改善;在文化上也会得到提高。所谓文化,主要是指他们本民族的文化。如果我们不在这三方面取得成效,这种历史的隔阂,历史的裂痕就不可能消除。尽量争取民族上层人士,利用他们在当地民众中的影响和地位,做普通群众的工作,也是一条可行的办法。他说现在一切事情都要经过他们的上层,要对上层多做工作,多商量问题,搞好团结。只要我们切实做了扎扎实实的工作,方法得当,我们完全可以解决几千年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把民族团结搞好。
在以后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邓小平始终不渝地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并为实现这个目标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粉碎“四人帮”后,他进一步强调了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重要性。他说,我们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我们十分注意照顾少数民族的利益。中国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没有大的民族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民族歧视,我们对西藏的政策是真正立足于民族平等,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我们追求的目标是远大的,即我们要争取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在实现四个现代化进程中,各民族的社会主义一致性将更加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将更加巩固。
要实现各民族之间的真正平等、团结,只有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缩小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差距,这是邓小平一贯的思想。他说,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自治里得到好处,一系列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要根据本国的条件制定发展战略和政策,搞好民族团结,通过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使经济得到发展。正是在邓小平的直接指挥和理论指导下,我国才形成了一套切实可行、符合国情的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措施。今天我国少数民族的各项社会事业能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与邓小平及他的正确的民族理论是密切相关的。
在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上,主张加速民族地区发展,争取各民族共同繁荣。
“加速现代化建设,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这是1988年11月2日邓小平在祝贺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30周年的题词。邓小平在民族发展问题上,主张加速民族地区发展,争取各民族共同繁荣就集中体现在这一题词中。其中的意义有两层,一是“加速”和“促进”,这是因为中国许多少数民族进入社会主义时的发展起点不同,现在的经济、文化发展的水平仍有差距,就要采取相应的方针,促使民族地区加速发展;另一层意思是“现代化建设”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即各少数民族同汉族一样,其建设目标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现代化带来的繁荣不限于一两个民族,而是包括了全国56个民族的“共同繁荣”。
在邓小平的许多讲话中,经常提到“共同富裕”一词。如“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这种全社会“共同富裕”的思想与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思想应该说是有相同的认识基础的,那就是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本质全面、准确的认识。
要达到各民族的共同富裕,就必然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邓小平对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争取各民族共同繁荣还有过如下表述:“粉碎‘四人帮后,中央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不仅西藏,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也一样。我们的政策着眼于把这些地区发展起来。”“观察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看那个地区能不能发展起来。”这些表述充分显示了邓小平为实现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争取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决心和信心。
正是由于邓小平加速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争取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思想具有中国多民族国家的时代特色,所以,这一思想提出不久就被整个社会所接受。比如,1992年1月5日,江泽民同志在《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的讲话中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搞好民族工作,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既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的根本原则。”1992年10月18日通过的党的十四大《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中,也有近似的论述。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邓小平理论为全党全军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向21世纪的指导思想。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加强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指出:“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国内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坚持实行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全面进步。”
在民族地区基本政治制度的建设上,坚持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而且也是基本政治制度。早在解放初期,针对西南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邓小平就指出了在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性。他说,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这个政治上的问题,不解决不行。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在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上都做出了重大贡献。以他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人把民族区域自治纳入了法制建设的轨道。在1980年的一次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邓小平指出:要把“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修改完善宪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他主持制定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又强调指出:“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证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政策自主权。”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1982年,五届人大通过的新宪法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享有11条自治权。1984年5月颁布并实施了第一部《民族区域自治法》,标志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步入了制度化、法制化的新阶段。十五大又将这一制度写入了报告,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组成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实际上也是邓小平民族理论的重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