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合理怀疑权”是不够的
2004-08-03康劲
中国新闻周刊 2004年27期
康 劲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第四稿,近期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条例将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新闻舆论的监督权——合理怀疑权。合理怀疑权如何界定?在中国,没有新闻立法,所以,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最终还会由行政权力来判别是非。
所以,要规范“合理怀疑权”的定义,从原则上规范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行为,可以借鉴国外司法中的“实际恶意”原则,只要新闻记者的合理怀疑不是恶意的,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持。
要立法规范和保护新闻舆论监督,定义就必须准确,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甘肃兰州 康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