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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殴离校出走,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2004-06-12胡新华

人民教育 2004年10期
关键词:罗森离校字条

胡新华

2002年1月,罗森经某实验学校考核后录取,双方签订了《学生入学协议书》,罗森先后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共2.6万元。同年3月,罗森在该校就读高中一年级。6月11日晚,该校学生杨某、沈菜来到罗森宿舍,以罗森给同学起外号为由打了罗森。当晚,罗森的班主任将其安排在自己的寝室休息。第二天上午,罗森给班主任写了一张字条,放在老师办公桌上后离校出走。当日中午,班主任发现罗森留下的字条,当即通知校领导。学校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多方寻找,并于6月13日通知罗森母亲,告知罗森离校情况。为此,罗森的家长、亲友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寻找。后罗森自己返回湖北其父亲住处。

此事发生后,罗森的家长与学校多次交涉。在罗森家长的要求下,2002年8月,学校为罗森办理了转学手续,校方退还罗森学费17800 元。罗森家长以学校存在过错为由,提出赔偿要求,对此双方未协商一致。

2003年6月,罗森母亲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该实验学校在媒体上公开道歉;退还巳交纳的费用;支付罗森重读一年的所有费用;赔偿罗森亲友支付的交通、通讯、食宿、误工等经济损失;解除双方的入学协议;学校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審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罗森与某实验学校的入学协议;学校返还罗森3000元捐资助学款,补偿罗森7000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入学协议,学校一次性补偿罗森经济损失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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