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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纵横谈

2004-05-14刘海年

百年潮 2004年4期
关键词:政治文明人权依法治国

刘海年

所谓政治文明,是人类在一定经济基础上,为建立公共秩序、推动社会发展而形成的用于调节公共权力与私人关系的价值规范、组织体系和制度安排的有机总和。它是相对于政治蒙昧、政治落后、政治不文明的政治进步状态,通常由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措施文明三个部分组成。

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历程

政治文明与人类社会发展一样,也经历了从低级到高级不同的发展阶段。人类在原始社会,虽然也经历了群居、母系社会、父系社会和氏族部落社会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但跨入政治文明门槛的标志,却是私有制、阶级的出现和奴隶制国家的产生。这时,出现了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和以法律为主要形式的维护统治秩序的行为规则。诸如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国古代的《禹刑》、《汤刑》和《九刑》等。这些法律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除协调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压迫奴隶反抗,还有关于财产保护、商品交换和家庭婚姻等广泛内容。社会经济基础与政治法律上层建筑的互动,推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古巴比伦遗迹,古埃及金字塔,古希腊、古罗马建筑及雕刻艺术,传世与地下出土的中国古代青铜器皿,都向世人展示了那时文明已发展到的程度。

据历史记载,几乎与进入奴隶社会的同时,人们就开始思考和研究如何治理国家。这种思考和研究大约公元前五世纪之后,在古代希腊和中国均出现了高峰。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提出“贤人政治”。他虽然认为法也很重要,但却是第二位的选择,次于贤人政治。其学生亚里士多德与之观点相左,认为法治优于人治,主张法治。他认为法是国家用以掌握权力和监察、处理违法者的规章,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必须有法律这种毫无偏私的权衡。在中国,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主张“德治”,重视“人治”,提出“德主刑辅”。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与此相应,他提出了“为政在人”的人治思想。法家对儒家的人治则持不同观点,提出“以法治国”,主张“法治”。他们认为,法律是吏民的规矩绳墨。为了实行法治,商鞅提出“立法明分”,做到“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在中国古代,第一个提出贵族与平民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中国和外国上述思想家提出的治国理念,虽然存在分歧,但在治理好国家的目的上却是一致的。就其具体内容,都含有一定合理成分,所以能为后世统治者所汲取,在学理上至今仍葆其生命力。

奴隶社会发展了人类社会经济、政治、精神文明,然而这种文明却是建立于对广大奴隶残酷压迫基础之上。在法律上奴隶是被视为像物和牲畜一样的财富,可以被主人处分、甚至宰杀。中国和外国法律史料有这样记载,地下殉葬的人骨也证明了这种残酷制度曾经确实存在。随着社会发展,奴隶制度的不人道、野蛮和落后日益被人们认识,大约于公元前三世纪战国中后期,中国出现了大变革。欧洲封建制变革是公元四至五世纪罗马帝国统治腐朽,北方民族大批南迁,内外力量结合的产物。封建制的建立,是人类在政治文明道路上迈进的一大步。昔日的奴隶多数成为自由农民或对封建主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农奴。农民成为少量土地所有者,农奴或即使仍为奴隶,非经官府也不得任意杀害。封建法制的日渐完备,中国在秦汉时已初步形成了以律为主,令、诏、程、式相结合的法律体系。其中国家机制运行、官吏任免、考课监督、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赋税征收、赏罚诛杀、民事纠纷、家庭婚姻等都有具体规定。令人惊异的是,在秦律中居然有审讯犯人不提倡笞打,凡经笞打取得的口供,要在审讯记录中加一说明的规定。制定于贞观、永徽年间的《唐律疏议》,是我国,也是当今世界保存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共12篇30卷502条。它上承战国秦汉晋隋律典之精髓,下开宋明清立法之先河,寓礼于法,周详完备。其中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广泛内容。严密程度,谨举一例:为防止向官吏说情,官吏徇私曲法,第135条规定:“诸有所请求者,笞五十。主司许者,与同罪。所枉罪重者,主司以出、入人罪论。”历史事实证明,封建法律不是摆设,中国封建王朝不少延续100年、200年,甚至300年以上,不少时间实现了吏治清明,经济繁荣,推动了中华文明的发展,与制定的法律得到实施是有关的。

不过,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法律的内容只能是反映封建阶级统治的需要,形式上再完备的法律,也只是封建君主手中的工具。法律实施程度,决定于统治者个人的品德素质,所谓“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社会无法摆脱这一“周期率”。在封建社会末期,君主专制制度充分暴露其腐朽本质时,新生的资产阶级便敲响了它的丧钟。17、18世纪英国和法国的资产阶级相继发动革命,夺取了国家政权。这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继进入阶级社会、国家产生之后,又一次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跨越。列宁说:“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相比,是在‘自由、‘平等、‘民主、‘文明的道路上向前迈进了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一步。”“资产阶级的共和制、议会和普选制,所有这一切,从全世界社会发展来看,是一种巨大的进步。”资产阶级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建立代议制民主,使民主能适应更大社会范围和更广泛的人群参与;建立普选制,使大众的政治认同成为国家权力建立和运行的合法基础;确立法治原则,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建立权力制衡机制,使政治中的任何权力都成为有约束的权力。应该说,这种机制是比较周全的,并且确实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其本身也在不断解决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所导致的各种危机中提高了适应能力。尽管如此,资产阶级的历史局限性,决定其政治文明无法解决少数人统治多数人、资本剥削劳动者这一根本矛盾。所以,它仍只是政治文明发展中的一个环节。人类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才能将政治文明推进到更高发展阶段———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从政治文明发展的整个历程看,它有如下特征:其一,政治文明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决定什么样的政治文明。经济的要求首先反映在意识上,一定的政治意识、观念影响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这些称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部分,一旦形成,便服务于特定的经济基础。一般情况下,三者相协调,是社会有序发展的条件,否则,将对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甚至造成破坏。其二,政治文明的发展与政权受支持的广泛程度和法制穩定程度紧密相联。基础愈广泛,法制愈完善,政治文明就愈发展。中外历史上和现今世界,都有“治世”和“乱世”之分,凡“治世”都是政权受到广泛支持,政简刑清,人民安居乐业,而“乱世”则相反,刑戮妄加,众叛亲离,百姓流离失所。其三,政治文明发展的过程是人类实现自我解放的过程。奴隶制度被取代和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使人们逐步摆脱了人对人的从属关系,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治解放。社会主义在肯定并继承人类政治文明进程所取得的一系列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摆脱人对物的依存关系,使人类在经济与社会方面都获得解放。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曲折探索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是新型的、更高形态的政治文明。

马克思在探索资产阶级革命后人类政治生活发展规律时,曾经使用过“政治文明”一词,但他是泛指,并且未在此命题下展开论述。不过他后来指明了无产阶级革命道路,创立了无产阶级专政学说,从而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1870年,法国无产阶级领导的巴黎公社运动爆发,马克思关注并研究了这场伟大革命的全过程。从巴黎公社实践中,他总结出了无产阶级组织成统治阶级,建立国家所应采取的政治形式。这就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收回到自己的手中,并通过选举,组成兼管行政和立法的代表会议,建立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共和国。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他结合俄国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存在大量农民的特点,把巴黎公社创造的人民代表会议建立在工农联盟的基础上,创立了工农苏维埃。这是在民主发展过程中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一大步。新型的苏维埃国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显示了强大生命力,迅速实现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综合国力大大提高。它不仅在诞生之初战胜了外国帝国主义干涉,而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成为打败希特勒纳粹德国的主要力量。

在俄国十月革命影响下,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走出了一条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通过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新路。新政权是在工人阶级领导下,与农民阶级结成牢固联盟,在工农联盟的基础上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至于政权的组织形式,通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苏区建立中华苏维埃和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建立“三三制”政权的经验总结,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了建立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他说:“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共和国。”1949年之后,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建立的。由于实现了广泛的民主,人民成了自己国家的主人,新生的共和国在国民经济恢复,社会主义大规模经济、文化、国防建设,科学技术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等方面均显示了巨大的活力。

社会主义政治是优越的,但在发展过程中却历经坎坷。前苏联在斯大林领导时期,由于搞个人迷信,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遭到重大挫折,加上后来种种原因,最终导致苏联解体。在我国,由于受“左”的错误路线影响,自50年代后期开始,宪法的重要原则遭破坏。“文化大革命”更是践踏社会主义法制,招致十年动乱,国家政权运作受到严重障碍。这些惨痛的教训说明,社会主义政权的建立,固然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质的飞跃,但如不顾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注意完善制度,甚至无视人民民主,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政权就有可能失控(如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或得而复失(如前苏联的解体)。

1976年10月,中国共产党一举粉碎了“四人帮”。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以极大的魄力,力挽狂澜,拨乱反正,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结束了“文化大革命”,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吸取新中国建立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决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邓小平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逐步摆脱贫困,使国家富强起来,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为达此目的,决定实行改革开放。所谓改革,是正视我们体制中的弊端,变革不适应社会主义发展的旧章法;开放是结束实际存在的某些“闭关自守”状态,汲取国外一切有益于我们的经验。改革既包括经济体制改革,也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是改变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是改变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某些弊端,克服受封建残余影响在党和国家机构中存在的家长制、官僚主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促进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还是在改革开放之初,当提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集中主要力量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建设物质文明时,邓小平就提出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他说:“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我们要在建设高度的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十四届六中全会又作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精神文明建设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其总的目标是:“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在坚持改革开放、抓好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中央进一步关注政治领域的文明建设。1996年2月,中央政治局举办的“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讲座后,江泽民在讲话中阐释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和内涵。同年3月,全国人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载入“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发展目标纲要,赋予“依法治国”以法律效力。1997年,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改“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治国方略的确切含义,并于1999年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赋予以宪法效力。

在这个过程中,学界在讨论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时指出,二者必然会在完善制度的过程中相交汇,从而自然地提出制度文明建设问题。党的十六大重申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提出了“政治文明建设”。胡锦涛指出,政治文明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对自己一贯坚持和实行的发展人民民主的方针的新总结、新概括”。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就是依据法律实行统治。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里有三个基本点: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第二,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第三,依法治国的客体是通过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管理的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

法治与人治是对立的。摈弃人治,实行法治是人类从切身经历中作出的选择,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我们不把这种选择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论战,也不追溯到我国春秋末到战国儒法两家争鸣。资产阶级从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争得权利实行法治也经历了漫长的斗争。英国1689年颁布《权利法案》,1701年颁布《王位继承法》限制国王权力,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的法律基础。美国1787年制定、1789年生效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作为独立、统一国家的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民主共和制度的法律基础。法国1789年通过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宣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法律是公民意志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肯定了三权分立思想。世界上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能够在一次又一次政治风浪中保持稳定,不能不说与其形成了法治传统有关。

社会主义国家对法治重要意义的认识,经历了长过程并付出了沉痛代价。前面已说到,前苏联由于法治被破坏,导致解体;我国“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破坏,使我国人民遭受了一场浩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既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建设找到了前进方向,也是对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大贡献。它指出了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以什么方式治理国家问题。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宪治国。宪法是根本大法,要以宪法为核心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同时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律有工具的作用,但最根本的功能是行为准则,是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国家领导人、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公民,都要一体遵行,任何人都不得超越法律之外,更不允许凌驾法律之上。

由于我国历史上缺少民主和法治传统,相当一部分干部(包括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不仅严格守法、依法办事不易,即使真正认识法治之于政权巩固、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性也不易。刚提出“以法治国”时,曾有人质问:我们历来是以党治国,为什么提以法治国?显然,他们不理解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应该统一而且能够统一的。现在虽然听不到这样质问了,但某些干部,甚至是领导干部实际行动中却仍然抱怀疑、抵制态度,不愿依法办事。打开报纸和电视,这样的例子可以说屡见不鲜。事情正如古人所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就我国目前情况看,立法并非不难,法之必行就更不容易。这正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要解决的问题。

尊重和保障人权

所谓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基于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的自然属性使人权具有普遍性、共同性;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人权具有特殊性、差异性。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是鲜明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到阶级消灭之后的社会主义社会时曾说:“代替那存在着各种阶级以及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一个以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条件的联合体。”从一定意义上说,无产阶级革命,就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使人人都能充分享有人权。然而,任何权利的享有,都必须以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为基础。正是为享有充分人权,无数仁人志士曾前赴后继进行了长期斗争。

就中国共产党人来说,早在党准备建立时,后来担任党的第一任总书记的陈独秀就指出:人权与科学之于国家兴旺,“若舟车之有两轮焉”。“国人欲脱蒙昧时代,羞为浅化之民也,且急起直追,当以科学与人权并重。”中国共产党自建立那天起,就把“人权”写到自己的旗帜上,开始领导全国人民进行艰苦卓绝的斗争。按照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1922年,北京、广州、上海、山东和江西等地,先后成立了“争取人权同盟”。1923年初,党领导京汉铁路大罢工。响亮地提出了“为自由而战,为人权而战!”为了更有效地发动群众,此后的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中,针对不同情况,党组织把争取人权斗争的内容具体化,诸如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就规定了:民族独立,自由、平等,选举权、罢工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权,教育权,男女平等权,等等。抗战爆发前,党中央为团结全国人民抗击日本侵略者,1935年8月1日发表《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又称“八一宣言”),大声呼唤全国同胞:“为祖国而战!为民族生存而战!为国家独立而战!为领土完整而战!为人权自由而战!”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各革命根据地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人权保障条例。其中主要有:《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山东人权保障条例》、《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晋西北人权保障条例》、《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豫皖苏边区行政公署训令各级政府切实保障人权、严禁乱抓乱打、肉刑逼供》和《修正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等等。在此期间,在国民党统治区党领导的争民主、争自由、争人权的斗争更是如火如荼。正是通过包括国统区争取人权在内的各种形式的斗争,1949年10月,中国人民终于获得了民族独立和解放,建立了新中国。

新中国建立前夕,毛泽东撰文周恩来书写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文如是写道:“三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永垂不朽!三十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永垂不朽!由此上溯至一千八百四十年,从那时起,为了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历次斗争中牺牲的人民英雄永垂不朽!”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即人权。这是对前人的纪念,也是对后人的昭示,正是中国共产党对人权的正确态度。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终于结束了受屈辱的历史,获得了做人的权利,开始了在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征程。尽管由于“左”的错误影响,我们在人权建设上走了弯路,甚至经过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在人权保障的实践中有了进步,但直到80年代初理论界仍然有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口号”。这使我们在人权保障的不少方面难以提高自觉性。1991年初,江泽民指示对人权问题要进行研究。通过讨论,逐步廓清了认识上的误区,人权保障在更多领域受到重视,如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则为法律所肯定。党的十六大不仅继十五大之后重申“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把“推动社会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重要目标。最近,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庄严地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经济、文化日益发展,人权保障制度日益完善,我国人民一定会享受更充分的人权,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定会达到新水平。

汲取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

人类政治文明是在不断总结前人政治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政治文明是一个动态概念。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新阶段。为使政治文明建设适应时代要求,今后建设实践中要不断总结自己政治建设的经验,以使我国政权建设、政治措施日臻完善。与此同时,还要立足我国实际,大胆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成果。江泽民在十六大政治报告中指出,我们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这一点我们一定要牢记,绝不能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江泽民还说,我们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的成果。这就是说,我们绝不能因为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而拒绝西方和东方国家政治建设中积累的诸如代议制民主原则、国家机构权利制衡原则以及国家机构运作的透明度原则中所蕴涵的有益经验。有许多政治文明成果还蕴涵于国际公约之中。对于国际公约、尤其是我國已加入或准备加入的国际公约,我们要履行或准备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这就要求理顺我国法律与国际公约相冲突的内容,明确国际公约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十六大提出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国际关系民主化,促进人类的共同发展。这里既有艰巨斗争,也有交流协作。为实现这一目标,也要求我们在过程中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成果。

无论从历史过程、现实状况或可以预见的形势发展看,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更新观念,提高法律文化自觉,特别是提高国家干部和共产党员的法律文化自觉。所谓法律文化自觉,就是要对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有足够认识。古今中外凡是成功治理好国家的,无不以法律作为行为准则和重要手段。在此问题上,既有成功经验也有惨痛教训。这些都应记取,尤其是当我们的事业获得巨大成绩时,更不可忘乎所以。为了提高法律文化自觉,要科学认识和评价本民族法律文化,既肯定其优点,也要看到其不足;同时也要科学认识和评价其他民族文化,既看到其不足,也要看到其优点,通过比较,取长补短,找出本民族法律文化的发展方向。就是说,我们绝不可妄自尊大,也不可妄自菲薄。我们要以一分为二的态度,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如此,我们就能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极大权威,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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