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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标准——音乐鉴赏

2004-05-03金亚文

中国音乐教育 2004年5期
关键词:音乐教学学生

金亚文

1. 高中音乐课“鉴赏”内容同义务教育音乐课“感受与鉴赏”有何异同?

在学习内容定位上,高中阶段的“鉴赏”同义务教育阶段的“感受与鉴赏”大致是一致的,都是“培养学生音乐审美能力的重要途径”,“对于丰富情感,提高文化素养,增进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有一点不同的是,义务教育阶段提出了在感受的基础上进行鉴赏、表现、创造,这是“整个音乐学习活动的基础”。而高中阶段则强调鉴赏,这是根据这一年龄阶段学生的心理特点,提出的学习要求。

在内容标准上,两个学段有着范围、程度和水平的区别。在义务教育阶段,感受与鉴赏主要涵盖“音乐表现要素”、“音乐情绪与情感”、“音乐体裁与形式”、“音乐风格与流派”四个方面,要求上仅限于聆听、感受、体验及简单的评价。而在高中阶段,鉴赏范围拓展和扩大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中国音乐、西方音乐简史、中外通俗音乐、计算机音乐,以及标题音乐简史、非标题音乐和音乐美学的一般常识。在学习要求上,更侧重在聆听基础上的讨论、交流、比较和评论。

在学习方式上,高中阶段除了同义务教育阶段一样要“坚持以聆听音乐为主的教学原则”外,还强调“设计具有探究性和启发性的问题”,“鼓励学生根据指定专题或自选专题,主动收集文字、乐谱、图片、音响、音像等资料进行交流”,“用口头描述、撰写诗歌、散文等形式表达鉴赏心得,交流鉴赏体验”等。也就是说,高中阶段的音乐鉴赏教学是在体验的基础上,比较、探究、合作等方法的有机运用与整合。

2. 为什么说音乐鉴赏是培养学生音乐审美能力的重要途径?

在音乐课程中,“感受与鉴赏”这一教学领域所以被视为培养学生音乐审美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因为音乐鉴赏具有最直接、最具体的审美教育价值。“它以一定的音乐为审美对象,以参与欣赏活动的人为审美主体,形成一种特殊的审美观照。通过这种对音响的聆听,实现对音乐美的感受和鉴赏。”其审美教育价值主要体现在:

(1)培养审美感知,包括音乐辨别力、音乐感受力和音乐记忆力,这是音乐审美的基础。

(2)培养审美情感,包括音乐情感辨别力和音乐情感表现力,以及音乐情感理解力,这是音乐审美的发展和深化。

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不但促进了音乐艺术的空前繁荣,而且使音乐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展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音乐审美水平已成为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广播、电视、唱片、磁带、CD、VCD等传递音乐信息的设备日新月异,音乐欣赏已不仅仅局限在音乐会中和学校的音乐课堂里。实际上,中小学生每天从家庭和社会上所接受的音乐信息(有意或无意)要比音乐课堂里多得多。这是由于,一方面,我国的经济振兴为提高人们的文化、精神生活创造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文化艺术的繁荣、音乐事业的发展则为人们提供了越来越多的精神食粮。这种现象当然是可喜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也给音乐教育带来了新的课题,使加强感受与鉴赏领域的教学显得更加急迫和必要。

第一,由于外来音乐文化的影响和某些音乐的商品化倾向,加之音乐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某些广告音乐、生活音乐、工业音乐、医疗音乐的应用与推广,使家庭和社会的音乐生活呈现出十分纷繁复杂的情况,良莠混杂、雅俗交织、美丑难辨。音乐教育如果不适应这种新的形势,课堂音乐教学如果不密切结合课外音乐教育,给学生的家庭及社会音乐生活以必要的指导,那就难以达到音乐的审美教育目的。

第二,由于现实生活中到处充满了音乐,学生每天都要“被迫地”接受许多音乐信息,这种无意识的听,往往都是“听而不闻”,这在客观上造成一种不良的听觉习惯。这种不良的听觉习惯如果不在音乐教学中积极地加以纠正,那么不仅会影响学生的听觉分析能力和音乐鉴赏能力,而且,这种听觉的不良习惯还会延续到课堂教学上,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学校的音乐教育。由此可见,加强音乐欣赏教学,培养学生“听”的艺术,提高音乐鉴赏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3. “引导学生参与音乐体验”的内涵是什么?

音乐艺术的非语义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音乐学科同其他学科具有不同的教学方式,即:体验的方式。音乐是一种直接经验,而直接经验的获得,必须通过直觉的方式。因此,音乐教育过程,应是一个学习者对音乐的感受、感悟和音乐对学习者的感染、感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的角色应是引导者和促进者,其作用是引导学习和促进学习,而不是代替学生学习。那么,传统音乐教学中那种立足于教师讲解、分析音乐,着眼于教师传承、教授音乐的方式显然是不足取的,其根本症结在于排斥了学生的主动参与后,学生没有形成同音乐之间的直接体验与交流。

概括地说,体现《标准》中“引导学生参与音乐体验”的基本特点是教师教学方式的变化:由传授变为感受,由讲解变为理解,由分析变为描述。这样,教师设计的各种题材、体裁、结构、风格、形式的音乐教学内容才会深深地吸引着学生们,从而形成良好的审美感受和审美体验。

4. “鼓励学生对所听音乐有独立的感受与见解”是否意味着学生的音乐体验可以同教师或课本不一致?

长期以来,由于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我们的音乐教学习惯以传授知识、训练技能为主要方式。这种我教你学、我讲你听的传承式教学牢牢地禁锢着学生的思维,学生只能惟师是从、惟书是从,只能被动地接受一个“标准答案”,而不允许学生有自己的独立思考与见解。显然,这种死记硬背、陈旧落后的教学方式也不符合现代教育的精神,更是与素质教育的要求背道而驰。

因此,音乐教学中鼓励学生对所听音乐有独立感受与见解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教学问题,而是音乐教育观念的转变与更新的问题。只有在教学观念和教学模式上实行深刻变革,才能改变那种把音乐教育当成传授知识与技能的狭隘眼界,才能改变那种一味从教的主观感受出发而不考虑学生的求异思维及具体体验的单向方式,才有可能鼓励和引导学生勇敢地说“不”,不同意老师的理解,不同意课本的解释,这才是学生自身的体验,这才是学生真正的理解,这才可能实现音乐教学的自主、探究、交流的生动过程,实现体验美感、丰富情感、促进想像力的过程。

5. 为什么重点要求学生体验音乐作品的风格?

音乐鉴赏是培养学生审美能力的重要途径,而音乐作品的风格则是音乐美感的集中体现。

风格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形式,它是在民族、地域、历史、时代及音乐家等因素影响下形成的独特的音乐美感特征。例如,中国的五声音阶是汉族音乐文化的结晶,而同样是五个音(La、Si、Dol、Mi、Fa)组成的旋律,则形成了日本民族音乐的特点,日耳曼民族音乐反映出逻辑、理性和哲学式的思维,而自由奔放、激情四射的爵士音乐则代表了黑人音乐文化;又如,地域的差异形成了音乐的地域风格,同样的一首民歌《茉莉花》,江南的委婉秀美,中原的朴实含蓄,东北的热情豪放;再如,伴随着人类文明进程的时代风格,仅从欧洲音乐历史上纵览,就有15世纪的尼德兰乐派、16世纪的罗马乐派、17世纪开始的巴洛克音乐、18世纪下半叶开始的古典音乐、19世纪兴起的浪漫音乐,以及20世纪的印象派和现代派音乐;至于充满了个人艺术风格魅力的音乐家们,我们更是可以透过其不同特点的音乐感受到一个个音乐大师———巴赫、亨德尔、海顿、莫扎特、贝多芬、舒伯特、肖邦、舒曼、勃拉姆斯、柴科夫斯基、德彪西、勋伯格、斯特拉文斯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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