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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谈兵同志政历问题的复查结论及处理决定(1981)

2004-04-29

天涯 2004年1期
关键词:游击队国民党同志

谈兵,原名谈平,学名谈大志,别名谈庚、子坚,男,现年58岁。原籍安徽省无为县,现住安徽省南陵县东河公社潘秦大队,家庭出身中农,本人学生成份。

1947年10月参加革命,1958年2月7日因历史上自首一事被开除,开除前系原西北二公司干部学校教员,月工资73元。

一、简历

1943年8月至1945年元月于皖中临江办事处财粮科任出纳会计。

1945年元月至1945年10月于临江办事处流泗区政府任财粮副区员和出纳会计。

1945年10月至1947年元月皖中根据地军政北撤后,本人在家。

1947年元月至1947年10月在原籍做党的地下工作。

1947年10月至1949年5月在安徽南陵县做党的地下工作。

1949年5月至1950年12月在南陵县任副区长、镇长、乡长等职。

1951年元月至1955年3月在步兵九零师、建四师后勤处搞文书工作。

1955年4月至1958年3月在西北二公司任职。

1958年4月至今在安徽南陵居住。

二、1958年对谈兵开除的事实依据

1958年2月4号,西北第二工程公司,建西二干(58)字第[8]号文称:谈兵于1945年9月当敌我斗争紧要关头,政治动摇脱离了组织。1946年7月向敌自首叛变,暴露了自己是共产党员,党内外职务及北上前的一些组织,完全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和革命者应有的气节,背叛了党,背叛了人民,参加工作后,对问题重要情节一直隐瞒,这次审干中,经组织多次谈话教育,仍不老实交待认罪,在证据面前企图狡赖,实为不知悔改。

谈兵贪生怕死,卖身求荣,出卖组织、同志,为敌服务,并参加反动党团组织,问题情节实属严重恶劣,本人对问题交待不老实,态度高傲,在证据面前企图狡赖,为使严肃纪律,纯洁工人阶级队伍,经公司研究,报请西北工程管理总局批准,决定给予开除。

三、本人申诉及要求

谈兵同志对自己受处分的事实依据没有提出异议,但对自己的处分决定认为过重,多次提出申诉要求组织对自己当时自首的动机和目地,造成的后果以及任伪职和参加国民党的三青团等情况予以调查而后给自己一个适当的结论和妥善的处理。

四、复查情况(此为1981年的复查——自注)

1.关于谈兵的自首叛变问题:

①当时的环境及自首的动机:宣城林业局干部谈诚在旁证材料中称:我和谈平同志住在一个村子,是同姓同宗,他和我一样是独根独苗,抗日战争他任流泗区财粮员、机关支部书记,我是该区下属张桥乡任办事员。1945年8月25日,我新四军第七师奉命北撤,当时谈平同志决定随军北撤,路上被其母亲拖回来,因为他很小丧父,他母亲年青就守寡,养他一个儿子,当然心痛,舍不得,部队也同意他留下来埋伏……。北撤前我村住着七师一个卫生所,谈平家也例外住着一个年轻的伤兵叫施得妙,是庐江县人,施住在他家有年余,当北撤时他伤未好,不能随军北撤,继续住在谈平家。当时白色恐布(怖)极为严重,伪政府保、乡都设立了保核心小组(系专门办理自首登记机关),伪乡中心组每天抓人,今天抓这,明天抓那,弄的(得)我们每天下地干活夜间东宿一夜,西宿一夜,不敢在家睡觉。到1946年下半年,本乡本保大多数脱产区乡干部除掉跑到外县去没有自首和登记外,大都已办过自首或登记手续,有的托亲朋花钱,有的亲属兄弟代办自首手续。当时伪太平乡中心组组长范问农北撤前是我们区委组织委员,北撤是他叛变了,当上了伪乡中心组组长。大约在1946年7、8月间,范扬言要抓谈平,不仅说他是“奸匪”,并说他家窝藏“奸匪伤兵”。我们得知这一消息非常担心施得妙同志的安全……。一天晚上,谈广金(中共党员,此人已死)、我、谈平、施得妙四人在一起商量怎么办,范问农是地头蛇,心眼狠毒,许多革命同志被他抓去打得死去活来,弄得倾家荡产,有的活活被他打死。如果要跑吧,到处抓壮丁,他母亲是不会同意的,如果不跑,早晚有被抓去的危险……最后还是谈广金同志提出,让谈平一个人去自首,这样不仅能保住施得妙同志安全,也能不使我和谈广金被抓走。结果同意他这个主张,于是谈平第二天到太平乡中心组叛徒范问农跟前去自首……。

②谈平自首后没有给组织带来人员等方面的损失:

离休干部、原无为县太平乡地区我方区特派员鲍先荣(别名胡朋)旁证材料称:谈平自首叛变问题组织上是掌握的。谈当时供出的革命同志情况是:①北上,已经离开此地的;②留在此地但已办过自首手续或已经暴露的人员。因此,谈平的自首没有给组织带来人员的伤亡。这些情况我们当时都是了解过的。关于脱党宣言,那是国民党早就印刷好的,每个自首人员签个名就行了……。宣城地区林业局干部谈诚在旁证材料中称……“回来他告诉我说,范问农明知故问他担任什么职务,是否共产党员,当然照实填上表。唯有说知道哪些人,谈平说我只写了已经办过自首的和已经北上的几个党员,别的什么也没有写……。在他自首后,也未(有)因他供出的同志而被捕,当时提供的不是已经自首的就是随军北撤的那些人……。”安徽宣城地区财政税务局干部郑业苍在旁证中称:谈平在自首时,当地党组织和我方工作人员均未受任何损失,这个问题在土改、镇反、肃反、审干时,当地群众都搞得清清楚楚……。同时,郑业苍还证明:1947年5、6月间,谈平来我家和我说:现在上边要在我地开辟根据地,要我们想尽一切办法打入敌人心脏;他叫我去县调查室办自首打的(得)越深越好,以取得合法身份,好保存自己,开展工作……。在自首之前,他叫我可以不暴露党员身份,因为我是在皖南地区参加共产党的,当地人对我不了解,国民党无法审查。谈平叫我在自首上只能供写一些已经北撤或已公开的行政人员,不能暴露埋伏的人……。

③谈兵的自首叛变一事解放前后已向组织作了交待,据当时的区特派员鲍先荣提供:关于谈平自首叛变问题事后经了解,谈平当时经涂斌介绍参加党的地下工作时,此问题已向当地的党组织负责人涂斌交待过,组织上是掌握的……。又据安徽省纺织工业局办公室主任芦前玉同志称(此人1952年任步兵九○师后勤处政治协助理员):记得谈平同志历史上自首问题已搞清楚,在当时他要求恢复党籍,因三反、五反,接着又整党,后来整个部队转业不在一起,就无法恢复他的党籍。

2.关于谈兵同志1947年任“乡自治促进会”副主任的调查情况:

原处分材料将谈兵同志1947年重新参加工作后,任“乡促进会”副主任职务定为伪职。本人为此多次申诉说明任乡促进会副主任之职一事,是奉组织决定,打入敌人内部的,表面上干的国民党的伪职,实质上是为共产党地下组织活动服务的。此事经调查结果如下:

鲍先荣称:1947年5、6月间国民党对中统系统进行改组,将原来的“乡中心组”改为“促进会”,“促进会”的任职人员由地方选举产生。当时,我们党组织钻了敌人这一空子,全部将我们的人选派进去,吴存钊和谈平是我请示上级同志后派到伪太平乡“乡促进会”任主任和副主任的,这个组织表面上是国民党的地方组织,实际上全由党组织掌握,并做党的地下工作的。该组织同年十月被敌人所破,吴存钊同志被捕,谈平即转入地下武装活动,在此同时,谈平母亲也被捕坐牢……。吴存钊证明:1947年5、6月间,无为东乡地区的地下领导人胡朋(即鲍先荣)找我,说伪“中心组”要改成“促进会”,并要我打入“促进会”,掌握敌人的内部情况,“促进会”任职人员从自首人员中选举产生,7月份选举,我被选为促进会主任……我提出让谈平当副主任,胡朋同意。我就向国民党调查室打了报告,国民党也同意。“促进会”名为国民党的组织,实际上是被我地下组织所掌握的,是给共产党办事的。“促进会”活动了四个多月,敌人怀疑我们,工作不好开展,谈平经组织同意,转到江南去了。不到半个月,我就被捕了,谈平母亲因保护八路军的一个伤员,和因她儿子在“促进会”搞活动也同时被捕了,后经组织多方营救,才保释出来……。郑业苍证明:1947年7、8月间,国民党乡中心组撤消,改为乡自治促进会,人选由地方自首人员中选举产生……。当时游击队长胡朋(即鲍先荣)为了打入敌人内部做情报工作,就秘密直接控制这次选举工作。会场是由伪太平乡中心组长倪建民等掌握,实际上游击队早就秘密安排了人选。会前各游击队组织已串通选举游击队指定的吴存钊为主任,朱坦然为副主任,谈平和我为书记(即文书)。朱坦然因不是游击队成员,很快就把他排挤掉了,又经过游击队同意,将谈平向国民党报批升为副主任。“乡促会”成立后,为游击队提供了多次情报,使游击队得以稳住脚跟,迅速建立了游击政权。“乡促会”的活动在1947年底左右,被国民党发觉了,当即吴存钊被捕,我和谈平得到组织通知,立即离开了家乡。离开家乡后,谈平在江南由游击队组织安排在南陵县做联络工作,我也于1948年正式加入游击组织……。同时,谈平家在游击时期遭受了很大摧残,他母亲为掩护伤员和为谈平参加游击队的事遭受两次抄家,两次被捕,在抄家时他的前妻(童养媳)被打吓致死。他母亲在两次坐牢后致成瘫痪,他母亲死时,在当地群众的证明下。还得到了人民政府的抚恤……。根据谈诚证明:谈平同志自首后,地下组织负责人胡朋同志为了保护我地下工作者和被埋伏的同志不受损失,曾先后让吴存钊、谈平等人到伪乡促进会工作,谈平外表是敌人,实际该伪组织被我地下党组织所控制……。

3.关于谈平参加三青团、和国民党问题的调查情况:

郑业苍在旁证材料中称:我和谈平在国民党举办的“感化班”学习时,有一个姓杨的(据说是伪调查室一个股长)拿着几十张国民党入党申请书,要所有参加学习的人都写一份。谈和我当时都签了。那个姓杨的说,你们回去后等待批示(意思是要上级批准)。在我们回家后,从未接到什么批示手续,同时,我们家乡已正式有游击活动了,国民党的基础政权已开始动摇,根本谈不上国民党活动了。

安徽大学伙食科科长(当时三青团的骨干分子)证明:根据我的回忆,那时三青团负责人刘志祥(此人已死)介绍我参加该组织,并未听刘志祥告诉我他(指谈平)是三青团,同时该组织没有活动,他(指谈平)未参加此组织任何活动。

4.和谈平同时自首的有关人员处理情况:

和谈平一起自首的郑业苍称:关于我的政治历史结论,经组织多次审查,对我的自首问题没有定为叛徒,对我参加伪乡促进会的问题,没有定为反革命,在审干时均做了结论。

和谈平一起自首并一起任乡促进会正副主任的方玉在证明中称:组织上对我的结论是:是一种自首行为,免于处分。

其余同类问题的人员,均未做任何处理,外调中所能涉及的全部在职工作,有的还担任领导职务。

五、复查意见

综上材料所述,复查认为:谈兵同志在1945年皖中军政北撤白色恐布(怖)笼罩无为根据地时,向敌自首,脱离党组织,是革命意志不坚定的一种表现,是有一定错误的,但基于当时的环境,加之区组织干事范问农叛变后,对谈兵同志造成了很大的威协(胁),同时为了保护新四军伤员施得妙的安全,这几点,也是促成谈兵自首的客观原因。

谈兵同志的自首经查,并未给组织和革命同志带来不良后果,况第二次参加革命后,又如实地向组织做了交待,在战争年代,经受了考验,解放后在部队工作期间,又多次要求恢复党籍,说明此问题组织上是掌握的,不应按隐瞒历史论处。

关于第二次参加革命后,任“伪乡促会”副主任一事,实属地下党组织所指示,不应视为本人效忠敌人,为敌服务。

关于参加国民党一事,因其只签写过一份志愿书,并未正式办理入党手续,也未发现有任何活动,应视为一般历史问题,三青团查无实据,原定事实失实,予以否定。

上述问题,经中共省建一公司党委常委1981年8月10日会议研究决定:谈兵同志自首属实,按是一种自首行为予以结论。

鉴于谈兵同志自首时客观情况,同时该谈的自首并未给组织和同志带来大的损失,参加革命后,上述历史已向组织作了交待,在战争年代为党作了一定的工作,因此,撤销1958年2月7日西北二公司给谈兵同志的开除处分,按就地退休处理。其工龄按有关文件规定,从1947年10月组织分配南陵县工作时起计算。

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日

中共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委员会

资料提供者:谈正衡,编辑,现居安徽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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