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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独立董事聘用机制的探讨

2004-04-29

现代企业 2004年1期
关键词:董事董事会股东

张 豪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有利于建立科学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制衡约束机制。这已被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实践所证明。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的证券市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随着这一政策的出台,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独立董事制度,如何有效地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怎样对独立董事进行合理规范和建议等问题,已成为经济理论界与证券界讨论的热点与焦点。在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中,如何有效的聘用合格的独立董事是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和前提,本文着重探讨我国独立董事的选聘制度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相应的建议。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独立董事聘用机制使得独立董事不能够真正“独立”,是我国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公司引进独立董事的首要意义在于独立董事利用其超然的独立性防止内部人控制及大股东操纵,确保董事会的公正透明,维护所有股东利益,增加股东价值。其次的意义在于独立董事以其专业知识及独立的判断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协助管理层推进经营活动,从而有益于公司提高决策水平,改善公司声誉,提高公司价值。可见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作用的首要条件就是保持其超然的独立性。独立董事要保持其独立性,与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市场机制有着必然的联系。而在我国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既不合理,也不规范。在大多数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东和法人股东的持股比例普遍较高,一般居于控股地位。董事会虽然由股东大会产生,但控股股东拥有绝对的支配力量。独立董事的选聘和报酬的决定,也完全由董事会(实际上是大股东)一手包办。中小股东在这方面的发言权或者被剥夺,或者仅仅流于形式。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独立董事所应有的功能和机制发生扭曲或变形:首先,董事会本来就是大股东一统天下,由其进行独立董事的选择,客观上必然演化为大股东对独立董事的选择。这很可能导致通过独立董事制衡大股东的良好初衷和愿望成为空谈。其次,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上,独立董事市场尚未形成。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的双向选择机制还未产生,对独立董事的社会评价机制也远未发挥作用。再次,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本来就属于一个弱势群体(占董事会人数的l/3)。同时,目前担任独立董事的,大多是经济学家、技术专家等社会名流而非投资专家和管理专家。这使他们很难发现上市公司在经营、决策上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这正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人数已经不少,但作用却很小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基本上由大股东聘任的情况下,在选聘谁来担任独立董事人选时就陷入了两个误区:一是独立董事有技术专家来担任;二是独立董事由经济学家来担任。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大多数从这两种人中来挑选。根据一项统计,截至2002年底,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或其候选人中,行业技术类专家占26.42%,经济学家25.64%,财会和法律方面的专家仅占9.36%,只有约1/20的上市公司聘请了会计专业人士,离证监会的要求还相距甚远。西方发达国家中,出任独立董事之职的人大多数为有丰富企业管理经验的在职或退役企业家以及有过多年执业经历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而纯粹的学者只占很少的比重。因此,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的职业倾向和知识结构是否能达到规范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目的,还有待时间的进一步检验。

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聘机制的制度探讨

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聘机制和选聘条件,应当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和市场各方面的密切关注。否则,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所带来的将不是一场“公司治理革命”,而很可能成为一场装饰公司门面的“装饰革命”。为改进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1、加大法制建设的力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西方国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可以运用法律这把“尚方宝剑”,把独立董事的个人意志变成董事会乃至整个公司的意志。而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赋予独立董事特殊的表决权,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所占的比例已不占优势,还属于一个弱势群体,很难从根本上与公司内部董事相制衡。因此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1)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就独立董事制度制订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以增强其可操作性。配套实施细则应当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选聘产生程序、发表独立意见的原则以及薪酬等问题进一步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对独立董事的过失追究做出原则性的规定。(2)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章程指南,对不同股权结构模式的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的具体条件、具体人数、独立性解释、薪酬范围、发表意见的具体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方式做出具体规定。(3)上市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具体内容及发挥作用的范围、方式和方法。总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既为独立董事保持其独立性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又是独立董事依法行权的根本准则。

2、加快培养职业独立董事队伍的进程,并成立独立董事行业组织。要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作用,避免成为仅仅用于摆设的“花瓶”,就要尽快形成职业独立董事队伍。随着社会降级的不断发展,独立董事应逐步实现职业化,由管理层来制定独立董事的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并领取资格证书,形成一支像注册会计师、律师那样的专业化队伍,以弥补由于现代公司股权出现的所有者约束软化所带来的法律真空。此外,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协会”或“独立董事事务所”之类的独立董事自律组织,对其自身的行为加以规范。独立董事作为一个新兴的群体,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不仅外部的监管很重要,而且也应该强调独立董事的自律。独立董事协会是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的自律组织。协会组织机构为理事会,理事由全体独立董事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协会的职责是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规范独立董事执业行为。其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协会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弥补法律制度安排的不足,用道德的力量约束独立董事的行为;进行独立董事的资格管理,建立独立董事执业准则和独立董事评价体系,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务培训,提高独立董事的执业水平。独立董事协会还应定期对独立董事进行考核,包括执业水平考核、知识考核、职业道德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独立董事应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独立董事应给予批评甚至取消资格的处罚。独立董事事务所是独立董事执业的机构,运作方式更趋于市场化。一方面,它对独立董事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把独立董事的自然人责任转化为法人责任,实现独立董事职业化。另一方面,可以对独立董事的行为产生制约作用。

3、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选择范围应当逐步扩大,并更多地关注企业管理专家、投资专家和市场专家。实际上,在《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界定中,已经框定了独立董事所有可能的人选,即从与公司存在“无利害关系”的人士中产生,考虑到担任董事所需具备的知识和经验,独立董事实际上是商业、法律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而且常常就是其它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独立董事或高级职员。同时应当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即由监管部门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人才中介机构,对经过培训的独立董事人选进行严格的资格认定,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上市公司需要时,由中介机构推荐一批人选供其选择。

4、独立董事不应有大股东来选聘,而应由中小股东来选聘;同时,选聘独立董事是应当采取大股东回避制度和差额选举方法。既然独立董事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工作的基本目标,独立董事就决不能由大股东来聘用,而应由广大中小股东来选聘,以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在选聘独立董事时,应实行大股东回避制度,即大股东不参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投票选举,而由中小股东推荐并选举聘用或由在任的独立董事推荐继任的独立董事。以后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独立董事任职的提名委员会来提名,同时规定每届董事会必须更换1/3以上的独立董事。并且独立董事的产生采用差额选举的方法,这就是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根本所在。

5、设一个独立董事任职的提名的委员会。例如英国英格兰银行率先建立了一个提拔非执行董事的建议推荐性机构——非执行董事提拔委员会,用于对非执行董事的选举和任命。不管采用什么方法,独立董事的任命都必须经过正式的选聘程序来产生。而且独立董事的任命必须有特定的任期(如6-10年),重新任命不能是自动的,同时应规定退休年限。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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