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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情”导致离婚,能否赔偿精神损失?

2004-04-29

幸福 2004年17期
关键词:女网友过错方情形

我丈夫喜欢上网,一有空闲就坐到电脑前,短则一两个小时,长则通宵达旦。有朋友提醒说,你丈夫对上网那么着迷,会不会与网友玩“一夜情”?你可要留心。我对朋友的提醒一笑了之,因为我和丈夫的感情一直很好,所以我相信即便网上真有“一夜情”的诱惑,在我的爱情滋润下,丈夫一定会敬而远之。

然而,丈夫的表现却令我大失所望。春节放假期间,他和一女网友在宾馆幽会偷欢时被我当场撞见。尽管事后丈夫痛哭流涕地哀求我原谅他,并保证从此不再上网,不玩“一夜情”,但我的爱情里容不得一点沙子,坚决要求离婚。见事情已无可挽回,丈夫也只得同意了我的要求。面临分手,我的精神痛苦至极。为了给自己找回几许安慰,我决定再向他索要一笔精神损失赔偿费,不知道这种要求有无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

你所谓的精神损失赔偿费,用法律术语表述叫做“过错赔偿”,关于过错赔偿的条件,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离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毫无疑问,“一夜情”肯定不在前述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之内,唯一能够沾上边的是第(二)条,所以你索要精神损失费的要求能否实现,关键在于“一夜情”是否属于同居的确认。

关于“同居”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是这样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请注意“持续”、“稳定”这两个关键词,有了这种限制,“一夜情”这种偶发的性行为就被排除在“同居”的范畴之外了,所以,“一夜情”引起的离婚,虽然也给无过错方造成了精神伤害,但因这种伤害尚未达到赔偿精神损失的程度,所以未被法律列入可索求赔偿的情形之内。你得不到精神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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