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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人同居,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等

2004-04-29

幸福 2004年13期
关键词:重婚罪夏某男方

丈夫与人同居,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丈夫周波涛在深圳工作时,因贪恋同事夏某的美色,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其谈恋爱,最后竟发展到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我得知后,为了挽救婚姻,为孩子着想,今年春节过后,多次到深圳找他,劝他回心转意,可他不但不听,还将我打得头破血流。我实在忍无可忍,只得来信向贵刊咨询。请问,我丈夫和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我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我国《刑法》对重婚亦有明确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度,对于有配偶的男女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婚行为的问题,根据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事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从你上述情况看,你和丈夫周波涛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丈夫明知自己有配偶,却依然与夏某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此行为已构成了重婚。

重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周波涛与夏某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从1994年2月1日起,事实婚姻不再被承认,按非法同居对待。但事实婚姻被取消,不等于没有重婚。重婚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触犯刑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你丈夫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哺乳期女方离家出走,男方能否提出离婚?

李伟民经人介绍与唐静结为夫妻,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2003年9月,唐静生育一女孩。2004年3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唐静赌气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所生女孩一直由李伟民抚养。因小女孩的哺乳问题给李伟民的生活带来极大困难,他很想到法院提出与唐静离婚,重新找个心地善良的女子一起来照料小女孩,但不知他的这种要求是否合法?

律师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上述法律中,对男方离婚请求权作了限制性规定,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胎儿、婴儿及其母亲的利益。特别是在哺乳期内,婴幼儿的生长、发育对其母亲有特殊的依赖性,在这一时期,限制男方提出离婚,是我国法律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它可避免因离婚诉讼或者造成离婚事实给女方增加心理、生理和生活等方面的负担,影响对婴幼儿的养育照料,也可避免男方逃避履行和女方共同抚养婴幼儿的义务。

但是,从李伟民来信所述,唐静生下小女孩后,不到半年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人民法院有必要依法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只有这样才能确定男方对婴幼儿的抚养权,以切实保护婴幼儿的合法权益。

父母离婚后,可轮流抚养子女吗?

小胡和清丽都是高级白领,因感情不合,打算协议离婚,但他们只有一个儿子,谁都不想放弃儿子的抚养权。为此,两人常争论不休。后来,他们想出了一个折中的办法,想离婚后轮流抚养儿子,每人照料一段时间,但他们不知道这种方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小胡和清丽的想法是有法律依据的。现代家庭大部分是独生子女,所以在离婚时,父母双方都不愿意放弃直接抚养孩子的权利。为了确保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允许父母双方在离婚后轮流抚养子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未办理结婚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能否继承遗产?

赵莉在广州打工时,结识了同在一起打工的小伙子俞柚,两人一见钟情,并爱得如火如荼,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便以夫妻的名义公开同居了。今年4月,男友因车祸不幸死亡。赵莉特来信咨询,其男友死后留下的遗产,她能否继承?

律师建议: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是夫妻的同义词。夫妻之所以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是基于他们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尽管他们是以夫妻关系公开同居,但他们并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能继承其遗产。

根据赵莉来信所述情况,她和俞柚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所以她不能继承男友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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