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药品回扣须下“猛药”
2004-04-29靳子
靳 子
有人说,不管社会上职业道德败坏到何种程度,有四种人是不能堕落的,这便是警察、法官、医生、教师,因为这四种人支撑着公道和良心。
医生一向被认为是救死扶伤的“天使”。“非典”期间,广大医务工作者表现出的舍身忘己的奉献精神,更使医生神圣的形象深深扎根于老百姓的心里。然而,在老百姓感念的同时,有种痛却始终在他们心中弥漫。因为他们越来越看不起病,医生微笑中开出的“大处方”,掏空了他们的口袋。而这种痛在一起起“药品回扣”案曝光后,才被查出“病源”:医界“腐败”,在掏空他们口袋时也掏干了有些医生的良心。
正如人们所说,医界的“腐败”比起其他腐败来更令百姓有切肤之痛,因为谁没有看病吃药的时候?所以,当医生吃“药品回扣”的黑幕被揭开后,仅仅以口诛笔伐的态势出现是远远不够的,仅仅用禁令的方式警告也是不够的。要剔除医药界这一腐败“毒瘤”,不仅要“开刀动手术”,而且要下“猛药”予以根治。
据悉,浙江省瑞安市人民医院医生收受巨额药品和医疗器械回扣案被查证后,竟被当地办案机关认为“无法认定医生收受巨额药品、医疗器械回扣是否构成犯罪”,而使该案处理陷入停顿状态,甚而引发了司法界一场争议。
对于医生收受“药品回扣”是否构成受贿进行一番法律上的争议,本来无可厚非,但因为有争议,就可以对这种行为放任自流,恐怕有些本末倒置。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留下空白,并非惩治不了这种“腐败”。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对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确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而我国《刑法》第387条明确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可按受贿罪惩处。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早在1996年就专门发出了《关于认真查办药品回扣犯罪案件的通知》。
应该说,刹住医药购销领域的“药品回扣”风,不仅要执法部门依法从严查处医药回扣案件,充分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更重要的是须采取标本兼治的手段,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完善相关制度,从源头上刹住药品回扣。
首先,改革我国的医疗卫生经费保障体制。要彻底改革我国以药养医的医疗经费保障体制,取消药品“明扣”,实行医药分开。医院除一些急救和临床用药外,把药品经营从医院剥离出去,让药品销售利益和医院的经济利益彻底脱钩。为有效保障医疗机构的经费来源,适当提高医疗服务的价格,减少医院对药品收入的过度依赖。同时提高医院企业化运作的程度,逐步增加营利性医院,减少非营利性公用事业型医院。将营利性医院逐步推向市场,国家可以腾出更多的经费投入非营利的医疗机构。为保障低收入社会成员病有所医,建立贫困医疗救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的计划供应,为贫困人员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其次,建立有效的药品定价监督机制,改变药品定价管理失控局面。制定药品价格之前,召开公开的价格听证会,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取消药品的虚高定价,定死药品的零售价,从根本上取消药品回扣的生存空间。物价部门要注意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不定期进行抽查,严格加强对药品企业、医药公司、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监督价格的严格执行。
再次,改革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制。成立独立于医疗卫生机构系统之外,由卫生、药监、物价、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医保定点医院的药品招标采购,由相关部门委派工作人员组成临床、药剂、药检三组专家库,名单由监察部门保管,每次药品招标采购前,由监察部门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封闭式评标,整个过程可以吸纳群众代表参加监督。让药品采购由暗箱操作变为阳光操作。
另外、严格控制药品生产企业的数量,严格管理甚至取消药品的广告宣传。药价降低后,企业必然会改变原来高回扣的低级营销策略,想方设法降低成本,控制药品营销队伍,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提高药品质量。通过竞争,一些质量差、效益差的小型药品企业自然会淘汰出局。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普通消费者没有专业知识是不能正确自主选择消费的,药品广告往往只谈药品的疗效,不提药品的副作用,极易误导患者。在发达国家,药品是不允许做广告的。
此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完善管理制度,对医疗系统的一些关键岗位、热点岗位定期进行轮岗,严禁医务人员私自会见药品营销人员。适当提高医务人员的待遇,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治病救人的需要出发,对普通疾病患者严格执行《中国药典》、《基本药物目录》的用药要求,也是刹住药品回扣风的必要手段。
人的生命健康权是人权的最基本的体现。当我们的药品价格因为医院医生吃“回扣”而疯长、虚高,致使许多老百姓看不起病、吃不起药时,那些恶开“大处方”的医生们,是否意识到,以救死扶伤为己任的他们还在剥夺人们的生命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