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格尔伦理对道德的价值颠覆
2004-04-29丁雪枫
人文杂志 2004年2期
丁雪枫
内容提要形式法对意志的外部规定在道德领域被克服,意志自由在主体内心得以实现,但道德又有主观无限性的局限,突出表现为仅有道德的主体将“处于作恶的待发点上”;伦理因权利和义务的真正统一而实现了对道德的价值颠覆,其实体性定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和伦理学研究提供了方法论的向度。
关键词黑格尔 道德 伦理 国家
〔中图分类号〕B516.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04)02-0032-06
道德与伦理因习惯上被同义使用而导致了伦理学范畴的混乱,康德即如此。于是,黑格尔将二者予以区分,“把既经成为不同的用语对不同的概念来加以使用”,认为伦理是道德与形式法的真理,恰如道德对形式法的意义超越,伦理也完成了对道德的价值颠覆。这一认识,丰富了伦理学研究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