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能用财物折抵吗
2004-04-29
幸福 2004年21期
4年前,我与前夫谢某协商离婚。双方同意孩子随我生活,由谢某每月付150元抚养费。前两年谢某没有拖欠情况发生。自从去年春天他去广东打工后便音信全无下落不明。找不到他,孩子的抚养费就没处要,由我一个人供给又确实有困难。这时候有朋友出主意,说谢某离开家乡前不是和他父母在一起生活吗?那他的财产肯定也在其父母处。他的孩子他得养,他不给钱就拿财物抵也行嘛。我想想这个说法有道理,就带着孩子找到谢某的父母,要求他们用谢某的家电等财物折抵孩子的抚养费,结果遭到拒绝。我说他们这样做是违法,他们则要我拿出法律条文来。请问,法律有这方面的条文吗?
律师建议:你前夫谢某因为音信全无下落不明而拖欠孩子的抚养费,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并不少见。另外更有一些为人父母者,离婚后为了逃避对孩子的抚养责任而故意隐瞒自己的行踪,使抚养孩子的一方得不到孩子的抚养费用。针对这种情况,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
据此可知,你向谢某的父母索要谢某的财物折抵孩子的抚养费,这种行为是有法可依的,他的父母没有任何理由予以拒绝。你可以跟他们再去协商,如果仍遭拒绝的话,你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