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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还未成年收养关系可否解除等

2004-04-29

农村百事通 2004年23期
关键词:收养法收养人婚姻法

被收养人还未成年收养关系可否解除

编辑同志:

我因婚后多年未孕,便收养了一个小孩(路边所拾),小孩现已满15岁。现在我们夫妻双双下岗,经济较紧张,不知可否解除收养关系。

读者方园

方园读者:

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一般不得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这是许多国家收养法律的通例。《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你的收养行为虽然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以前,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也不允许收养人随便解除收养关系,除非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协议解除。而你所收养的小孩系路边所拾,无法找到送养人,因此,不得解除尚未成年的收养关系。至于你们双方下岗,你们可以通过再就业途径予以解决,这些并不是解除与被收养人的关系的理由。

如果收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以后,按《收养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就更不能解除收养关系了。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林安华

因婚姻无效而“包二奶”也构成重婚

编辑同志:

我和李男系表兄妹,属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1999年冬,我们骗取了结婚证。2002年初起,李男与包养的“二奶”以夫妻名义长期在外同居,并生育一子。许多人认为,我俩属近亲结婚,为无效婚姻,自始至终都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故李男的行为不构成重婚。请问:这话对吗?

读者:小婷

小婷读者:

你们骗取结婚证的做法是错误的,但李男的行为仍构成重婚罪。

一方面,尽管你们系近亲结婚,属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指出:“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能确定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我国对此实行的是宣告制,无效婚姻并不是当然无效,在未被宣告前仍受法律保护,你们之间仍为配偶。另外,李男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告而以夫妻名义长期与“二奶”同居生活,具备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有偶配而重婚”的要件,应承担刑事责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袁梅 邓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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