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为与个人产权
2004-04-29吕之望
人文杂志 2004年4期
吕之望
内容提要一般认为国家对产权是重要的,本文试图以一体化的视角来看待国家变更产权的行为,利用一个不完全契约的模型证明国家在两种所有制结构下不同的收益。而收益上的差异可能成为国家改变产权的动机。
关键词一体化 不完全契约 产权
〔中图分类号〕F201;F81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04)04-0080-07
国家权力对于产权安排是重要的,在理论上确实存在着国家意志改变产权结构的可能性,但是如何理解一些所谓的连国家也无法阻止的趋势,譬如,我国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及其推广。我们需要知道为什么同样是一个国家,有的时候能制度性地改变产权结构,有时候却不能。近期关于产权的理论,包括第三方实施和自我实施理论,都是给国家施加一种成本来达到保护产权的目的,国家如果不尊重个人产权将丧失掉某种合作收益甚至遭到惩罚。所不同的是,第三方实施理论的起点是早已建立的个人产权,而自我实施理论,尤其是巴泽尔的产权理论(2002)则是描述了一个产权逐渐形成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是出于利益和安全的考虑逐步放弃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利,放权于民,从而形成个人产权。就基本分析理路而言,本文要进行的讨论倾向于后者,但是我们并不需要这样宏大的体系,而只是找出国家不同行为的分界,也就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