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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

2004-04-29

幸福 2004年9期
关键词:结婚登记卫民婚姻登记

周莉与郭卫民是1998年在海南打工时认识的。2000年10月,在他的信誓旦旦和甜言蜜语的保证下,周莉和他办几桌酒席就私下“结婚”了。这以后,郭卫民利用手中的积蓄盘下一个铺面搞水产品批发,赚了十几万元,而周莉这两年怀胎生子,什么钱都没挣到。他们的情感也到了无可救药的地步。周莉想起诉离婚,但她不知道自己是否可以要求平分这十几万家产,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律师建议:

对于周莉提出的要求,我们先得弄清楚她的"婚姻"是不是合法婚姻或者事实婚姻。

合法婚姻要符合如下四个条件:1.男女双方自愿;2.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4,无禁止结婚的情形。

事实婚姻是指国家对无配偶男女不进行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婚姻在一定条件下予以承认的情形。它指:1.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而同居、群众也承认是夫妻关系的,一方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则认定为事实婚姻。反之则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在《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男女双方未予登记而同居的,如同居时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认定为事实婚姻,否则为非法同居关系。3.《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为非法同居,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知周莉何故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不管怎样,其结果都只能是非法同居,而不是事实婚姻,其法律后果和合法婚姻、事实婚姻也是大相径庭的。《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非法同居中的男女任何一方均不能享有此权利,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周莉可以以解除非法同居为由向法院起诉,同时要求郭卫民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直至其成年,还可以要求他支付一定的生活帮助费,但要求平分其所得的十几万元款项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此,诚望广大未婚朋友遵守法律,慎待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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