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关于法官犯罪的报告
2004-04-25
武汉中院13名法官的背后,是湖北近年91名落马的法官;他们的背后,是司法制度中的某些缺陷和监督机制的缺失,以及由此引出的一个问题:谁来监督法官?
就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3名法官案发之时,2002年至2003年6月,湖北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官91人,其中高级法院副院长1人,中级法院院长2人,副院长4人,基层法院院长2人,副院长1人;涉嫌贪污贿赂犯罪51人,涉嫌循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渎职犯罪40人。
这是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金鑫、吴旭明二人在一份关于湖北近年出现的法官职务犯罪问题的调查分析报告中披露的数据。在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背后,这份报告更有价值的是,深入剖析了法官犯罪的特征和根源,并提出了改革司法体制的对策。
报告说,司法被认为是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司法腐败将导致人们对整个社会失去信心,直接威胁到整个社会的诚信基础。
“法官犯法现象态势严峻”
这份报告用“态势严峻”一词来形容他们所观察到的湖北省近年法官犯罪的状况。报告称,从基层法院到高级法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官犯法”现象,基层法院职务犯罪多发,有的基层法院发生多起或多名法官涉嫌职务犯罪,有的甚至连年发案。如浠水县法院,2001年至2003年,每年均有一名法官被查处。
报告也分析了当前法官职务犯罪的特征。
集体串案和内外勾结犯罪突出
这份报告以武汉中院和宜昌中院(2002年以来有7名负责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官被查处)职务犯罪串案为典型说明,40%的法官职务犯罪案件,都是共同犯罪或相互牵连的串案。许多法官受贿与滥用职权都是与当事人、代理律师及公证、拍卖、估价、鉴定等中介组织人员内外勾结,特别有的律师行贿成习惯,成为职业“掮客”。
滥用行政管理权和滥用司法裁判权相互交织
犯罪时为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者占91人中的一半,他们虽然大多数不具体承办案件,却是“管法官的官”,有权对案件的审判或执行把关,利用职权干涉案件审判或执行。
“柯昌信手里的行政权,是他给审判人员批条子的另一个筹码。由于我国法院是行政化管理,法官的升迁,待遇,院长有相当的话语权。因此,他通过利益均占的形式,把审判人员拉下了马。”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认为,武汉中院的集体腐败,根子就是柯昌信等人的权,特别是行政权。
湖北检院人士的报告中特别提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许亚非,在审理武汉某娱乐公司与武汉市某家俱工程公司工程款结算纠纷过程中,与前者一位副经理许某私下交易,先为该公司指点上诉理由,后又指示其提交上诉信,并在审判委员会研究该案时提出有利于该公司的改判意见,还将审委会决定内容透露给许某,先后三次收受贿赂人民币20余万元,港币1万元。
此外,犯罪时为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者占40%,他们通过具体承办案件“吃案子”;即使是书记员、法警、内勤,也可利用职权受贿、贪污、挪用,或非法拘禁、刑讯逼供。
刑事审判中法官职务犯罪常常是其它犯罪的保护伞
有的法官甚至与黑恶势力相勾结,利用手中权力充当“保护伞”。如2000年黄石市石灰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阎福兴,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卫浩及辩护人贿赂1.2万元后,向该市中院技术处有关人员打招呼,帮助一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出具虚假检验鉴定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使其逍遥法外。
法官犯罪的常用手段
这份报告列举了法官贪赃枉法常用的手段:
一是“吃了原告吃被告”。如黄冈市中级法院原院长程坤波在该院审理陈某与丈夫何某离婚上诉案时,先是收受陈某5000元贿赂,向办案人员打招呼要求审理时向陈倾斜;在收受何某1万元贿赂后,又安排该院受理何某申诉,责成法庭暂缓执行。还有的法官“两头吃”以后,不敢依法判决,就想方设法调解,使案子久拖不决。
二是造假案。如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法官陈胜云,私自受理官汉琼诉刘胜蔚债务纠纷案,并收取诉讼费1万元。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定审理程序情况下,制作了一份假民事判决书并交付执行。陈以此为手段,先后制造假案14起,受贿20.9万元。在这位法官家中,搜出了其私藏的已盖公章的各种法律文书30余种100多份。
三是抢管辖。为了利用自己的审判权、执行权给请托人或亲友谋利益,违反案件管辖规定受理案件。
四是卖证据。浠水县法院法官王木清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隐藏诉讼证据原件导致原告败诉,王则敲诈原告出钱购买证据。
五是吃回扣。如武汉市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周顺昌、审判员刘菊平将本该由本院有关部门完成的案件审计工作交由关系熟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从中吃回扣。
六是滥执行。如十堰中院违法查封并强制执行属于武汉长江轮船公司所有的钢材。
七是搞“有偿服务”。如潜江市法院浩口法庭庭长杨国新,与申请执行人讲条件,在执行回款22万元后,提取现金1万元。
八是贪污挪用执行款。
这份报告指出,总体上来看,法官职务犯罪涉案数额都不算大,涉罪法官也是极少数,但却严重损害了法院形象,挫伤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如1998年至2002年五年间湖北省各级法院审结各类案件较上一个五年下降10%。其中民事案件下降11%。
社会纠纷日益增多而受案数量大幅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人们对法院感到失望,不愿再去法院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谁来监督法官?
这份报告指出,在法官职务犯罪的背后,是现行司法制度中的一些缺陷,特别是监督机制的虚置和监督主体的缺位。
研究中国司法制度的学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中国法院的监督有内外部之分,内部的监督包括两方面:通过行政程序的监督和通过审判程序的监督。前者主要包括院长、庭长的监督,及内部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后者主要是通过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中的问题依诉讼程序解决。
该项报告指出,监督机制的设置是存在的,但在实践中却常常落空。
法官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在法官职业准入制度方面,一个时期以来一些法律素质不高、思想道德不过硬的人员进入法院并成为法官。在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官中,近60%为本科以下文凭,其中涉嫌渎职侵权者83%为本科以下文凭。
在法官任用制度方面,负责任用考核的政工部门对法官办案业务不深入了解,有的法官违法办案仍能晋升,助长了其投机心理;院长、副院长职位有时成为解决行政干部级别的位置,不具备法律素养的人担任要职后,习惯用行政命令方式指挥法官办案,有的还将此作为“捞最后一把”的机会。如原黄冈中院院长程坤波历任县长、县委书记,但大部分受贿均为任中院院长后所为。鄂州中院院长鄢立中在任鄂城区区长、区委书记时就已经腐败堕落,仍然被选举为中院院长。
另据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介绍,去年河北省提拔了5个中院院长,其中一半以上是原县委书记。
在法官保障制度方面。法官经济收入与同样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相去甚远,导致一些法官心理失衡。
审判制度设置存在缺陷
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一方面,现有审判制度尤其是民事审判制度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制约乏力。基层法院普遍推行主审法官改革后,虽然在提高诉讼效率,减少积案方面发挥了作用,但是由于扩大了主审法官的裁判权限,不少案件从受案、立案、审理到判决、执行,主审法官一个人说了算,而相应监督制约机制却跟不上。
行政化的审判领导方式违背审判规律。在法院内部,由于实行请示、决定等行政化的审判领导方式,导致对法院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监督弱化。有的审判法官对院长、庭长惟命是从,导致法院内部监督制约失去意义。
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流于形式。有的上级法院法官利用终审权、改判权非法干涉下级法院在审案件的审理活动,而下级法院法官为保证案件不因改判而成“错案”,主动向上级法院请示。
陪审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制度运行不理想。由于实行审批办案,使审理与裁判分离,有时陪审员成为“陪衬”,审理法官“合”而不“议”,决定案件审判结果的审委会容易受到审判法官的倾向性汇报影响,体现个人私利的判决以集体决定的形式作出且不负责任,给一些法官以可乘之机。
审判公开没有落实。不少案件仅限于庭审公开,确定主审法官的程序,审判法官身份情况等对当事人不公开,判决书阐述裁决理由、证据采信情况等方面也不够充分,有的法官暗箱操作,当事人及外界难以监督制约。
审判制度外部监督存在缺陷
报告作者认为,当前对于审判活动的外部监督,软约束多,硬措施少,导致法官的审判工作缺乏约束。
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一位从事民商法研究的副主任也表示,现有对法院的监督主体比较多,包括党的组织、纪检、政法部门的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各级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但是,这些监督都缺乏足够的规范。
他说,现在强调对人民法院监督的呼声很高,但是问题是要强调监督程序上的规范性,把监督的主体和渠道搞清楚。
他指出,在实践中,很多监督是虚置的。比如人大是管“帽子”的,法院审判员以上的法官都是人大来任命的。但现在人大的专职化不够,内司委和法工委主要是过去政法界的领导担任,甚至不是搞法律的人员在做,任期是5年,是过渡性的,遇到疑难案件,技术性操作有难度,只能从政策上监督。人大的四权“监督权、人事权、决定权、任免权”难以体现。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顾肖荣认为,检察院虽然专门设有民事行政检察处。但是,检察院往往更偏重刑事职能,对民事、行政案件不熟悉,抗诉的权利由此被架空。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倒是强项,但作为诉讼的一方,又难以做公允。
湖北一位政法部门人士指出,检察院和纪检部门都是事后监督,如果纪检部门没有收到举报信,可能外面的传言再多纪检部门也不会介入。检察院更是要在纪检部门之后才能立案侦查。
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由于一些法院常常对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实质上闭门审理而难以实施,各级政法部门和法院常常规定,对在审案件及尚未终审的案件不得报道,对法院的判决不得评论,以“维护法院的权威,保持社会稳定”。
司法腐败是司法的无奈?
“反腐并非司法机关自身能做得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认为,当司法权被其他各种权力网所控制的时候,当司法机关在权力配置上没有获得“最后防线”性质的时候,在责任承担上却被认为是“最大的腐败”,这对司法机关本身是不公平的。
“所谓的‘司法腐败,有时并非真正是司法的腐败,而是司法的无奈,是司法不独立的后果,也可以说,司法不独立恰恰成为很多‘司法腐败表象的内在根源。”四川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左卫民说此话时表情落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