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随车文件:十项条款与法相悖显失公平
2004-03-29
从2003年7月份开始,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汽车随车文件点评活动,共收集了24个生产厂 家46种品牌汽车随车文件,基本包括了目前轿车市场的主流品牌。本次点评活动主要以《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及国家技术监督局1998年发布实施的《工业产品说明书总则》和《消费品使用说明 书总则》为依据。
在点评过程中,邀请了消费者代表举行座谈征集点评意见,并通过媒体和设立专线电话 向社会征集意见。在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下,初步归纳整理出汽车 随车文件中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11个方面问题,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部 分消费者代表就上述11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论证。经充分讨论,确定在收集到的汽车随车文件 中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共10项,现向社会予以公布。中国消费者协会将在会后向相关 企业发出《劝喻改正函》,希望汽车生产企业认真考虑消费者意见,切实采取改进措施,全 面履行自身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更完善的服务。
一、厂家的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 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 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 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伙、赔偿损失后,属于 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 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消费者在商品出现以上情 形时有要求更换和退货的权利。因此经营者的义务绝不仅仅只是修理,还应当更换、退货, 直至赔偿损失。又据《消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 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 此,厂家声明其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是无效的。
二、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为法律依据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和《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中明确规定:使用说明书是所 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因此,说明书作为合同的标的物,厂家应当对其承担信息瑕疵担保责 任,消费者有权信赖厂商提供的说明。
《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它方式表明 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又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 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 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当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广告 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如果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中存在错误,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消费者完全 可以以说明书中的内容为法律依据向厂商提出要求。
三、最终解释权归厂家
产品说明书作为产品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和《消费产品说 明书总则》的规范。企业自行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 门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 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 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据此规定,当对厂家指定的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该 条款的解释权归厂家就会做出有利于厂家的解释,极可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最 终解释权归厂家”显然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
四、厂商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易损件作为汽车产品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而作为产品的构成部分就必须承 担质量责任,不能因为是易损件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二十 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此,如果易损件本身存在材料 质量或工艺缺陷就应该由生产者负责更换或修理,不能以易损件为由拒绝质量担保。
汽车作为高速移动产品,其特殊性要求其产品质量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性,任何一个零 部件都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产品质量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 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达到并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为此,对于企业降低产品质量保证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五、进行质量担保而发生的间接损失,生产者不承担责任
《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 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生产者进行质量担保是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汽车产品这一 消费活动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消费者有权获得赔偿。产品责 任与担保责任不一样。《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 品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确因汽车的质量问题而给 消费者造成了间接损失,厂商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只能在厂家指定点维修或不在指定点维修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汽车作为物质产品有特殊性,汽车产品一旦变为消费品其流动性是难以预料的。如果汽 车在高速公路等远离厂家指定维修点的地方出现了质量问题,以上规定对消费者非常不合理 。因此,如果是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管在指定点还是在指定点以外 的地方修理,只要修理厂具备相应资质且没有使原问题扩大,厂家都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 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 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汽车修理业作为服务行业,对维修的指定 不但使汽车生产企业存在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能,而且会给消费者造成许多不便,增 加不合理的负担。因此应当取消指定维修,改为“可以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任一汽车修理 企业维修”。
七、使用说明书与汽车配备不符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中(3.5、3.6)规定,生产厂应向用户提供和产品相对应 的说明书;使用说明书按系列、成套编制时,其内容和参数不同的部分必须明显区分。
《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 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 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 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因此,出卖人提供的使用 说明书与汽车型号必须相对应;使用说明书按系列、成套编制时,其内容和参数不同的部分 必须明显区分,否则就违反了以上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八、消费者擅自进行了任何汽车改装厂家将不承担质量担保
消费者对汽车改装应遵守国家规定。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因为消费 者改装汽车而造成了损坏,厂家可以不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但如果汽车的损坏与改装无关 ,厂家依然应该承担质量保修。如果自行改装与汽车的损坏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生产者 无权将自身法定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九、零部件保修期不顺延
零部件作为产品理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零部件的更换缘于原配件的损坏,对 于更换的零配件应该与原配件的规定相一致,不应因为是零部件而逃避相关的法律责任。
《消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的原则。”发生质量问题,经营者拒绝零部件保修期的顺延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不合理。 零部件作为产品的一部分,其保修期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更换的零部件理 应顺延。
十、指定销售零部件
《消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厂商指定销售零部件 的做法违反了以上法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指定销售往往成为生产厂家利用垄断经营增加利润的手段,零部件作为一般商品,只要 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就可以自由上市销售,如果消费者在非指定地点购买的零部件符 合上述要求,并且能够证明汽车损坏并非由该部件制造质量原因造成的,生产企业就应承担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