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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写欠条一张债务转给自己

2003-04-29王五全

农村百事通 2003年20期
关键词:欠条农副产品货款

王五全

手持法院的判决书,方翼惊讶了半天。一番懊悔之后,不得不苦笑着安慰自己:“3万元学费,学了一条法律。”

2002年2月18日,方翼的一位大学同学张某突然造访,称自己开了一家公司,想在当地进一批货,听说张某与当地农副产品公司的经理熟悉,望予以关照。方翼爽快答应后,同张某一起来到农副产品公司。看货、订货、开票后,张某面露难色:“因来得匆忙,尚差3万元货款,一星期内一定汇来。”公司经理明确表示:价格已照顾,因与张某不熟悉,按公司制度张某不能赊欠。望着老同学乞求的目光,抹不开情面的方翼好心地代写了一张欠条:“今欠××农副产品公司货款3万元,10日内付清。方翼”。然后张某提货而去。

谁知,张某这一去杳如黄鹤。多次收款未果的农副产品公司只好将方翼“请”上了法庭。自恃并未购货,只是代写欠条的方翼,没料到法院竟真让他付款*9选

原来,这里面涉及到一个债权债务转移问题。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也就是说,经债权人同意的义务转让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法理上看,在债务全部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脱离原来的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合同债务,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原合同中的责任。

本案中的债务转移是成立的:

首先,张某是原债务人,即张某向公司购货后,本来具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但随着方翼对该3万元欠款的承担,张某便不再具有向公司支付货款的责任。公司对张某的求偿权转移到了对方翼。

其次,方翼是新的债务人。尽管方翼的确不是购货人,该货物事实上也确已被张某提走,但使用、占用、支配,并不是债务成立的必备条件。方翼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出具欠条,并言明在10天内付清,尽管存在有碍同学情面之处,但并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即表明方翼愿意无条件地从张某处接过该责任,而对公司承担责任。 至于方翼与张某之间是否支付、使用何种方式支付、支付的时间以及方翼在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以后是否依照法律向张某追偿,已成为方翼与张某双方之间的事,与公司无关。公司当时也无须考虑货物的去向,仅须根据情况考虑、选择、决定由谁承担支付责任。

再次,公司作为债权人已经对该转移表示同意。这一点可以从公司接受方翼的欠条、向张某发货中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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